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17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公布 根《据2005年7月】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7年10月!1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1月—21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2!月7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0日起施行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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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及供水》设备安装、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和,深度净化处》。理,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贮存、加压再向用】户提:供,用水
? 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炭、反渗透、膜等!技术对城市供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第四条 城》市供水用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保障供【。水和保证水》质的方针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提—倡合理开发利用中水!
第—五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供水工作接!受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规划、建设、环【保、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供水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水利部门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合理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原则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和城市《供,水建设计《划
城市供水规!划和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增加用水的其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供水工《程建设投资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代:收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及取水许可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城市—供水工程采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
第《十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方案【、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住宅【实,行一户一表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商品住宅和》居民自建《的住宅应当》将水表设置在—。。户外设计单位—。在,住宅:。设计:时应:当将水表设置—在户外公共部位【
现有民用【住宅户内水表—可逐步?改造为户《外设:置实现抄《表到户
》 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能【够供水的区域不【得,新建:自备水源现有—自备水源单位应当】逐,步减少自备水源取水!量直至关闭自备水】源
第三章 【供水水源《及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水源是指用于】城,市,供水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做好!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工作禁止》一切污染水源行为】
《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是指用?于城市?供水专用的取水口】、引水?管道(明渠》)、井群、泵站、】水,。厂、加压《站、:管道、?。闸,门、总表(流量计)!等设施
》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安全供《水
》第十五条 》由城市供水》企业安装计算用【水量标准作为收费】依据:的水表为注册—进户总水表(以【下,简称总?表)用?户为内部核算和【分摊水?费在总表后安—装,的水表称为内部分】表(以?下简:称分表)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对供水—。。设施的管理权—限原则上以》总表为界总表及总】表以:外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总表以内—由用户管理供水管径!。50毫米以》下(含50毫米)的!用户或?者私人用户以住【宅院大门为界如【。总表在大《门外:的,仍以总表《为界
第十】七,条 总表井由用户负!责日常维护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定期检《修
禁止在总】表井周围一米内【堆放:物品:造成总表和总表井】盖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供水企业对》总表井进行》定,期检:修以及?对总表?进行周期检定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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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在?总表以?。外由:用户投资或者合【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连】接的供水设施自验】收供水之日起应当】无偿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进行】管理和维《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进行改造—和发展用户
】 第十九《条 :在城:市供水管道和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严禁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违章《占压城市供水—。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自行—拆除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及其施工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商定》保护措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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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严禁《擅自迁移、更—改、转接城》市供水?设施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二条 严】禁用户有下列行为】
, :(一)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城市供!水管网系统;—
(二)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
(三)盗用!或者擅自《转让城市公共供水】;
(》四)非火警动用本单!位消:防旁通闸门;
【 :(五)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专用消【火栓除灭火和—公,安消防机《构及城?市供水企业按规定】使用外严禁他用
】 新建消火栓应】当装表计量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水质分别进行管理!和监督
《。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水!所用的各类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确保【供水水质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水质进行自—检,无自检能力的—应,当按规定将》水样送至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机构进行检验
! 城市《供水企业按》规定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验—数据: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确保供水》管网压力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更新、改扩】建供水?设施等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告!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告,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积极组织抢修!的同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告》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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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根据生活用水保本微!利、非生活用水合理!计价、特殊用—水特殊计价、超定额!。用水:阶梯计价的原—则由:物价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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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城市:供水:用水事?业科:技进步政《策支持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推广使用先进的用】水计量器具和—节水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供】水用:水现代?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
《第三十条 》管,径50mm及其以】上的城市公共供水用!户投资?。新建、改建总表以】内供水设施》的其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备案;工》程竣工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确认不会》对,城,市公共管网造成污染!后方:可供:。水
?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生活等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当分别安装》总表:计量收?费混合用水的按【其中的最高水价计】。收水费用户》如需改变用水性【质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在缴纳水费时应当!同时:缴纳污水处理费;】。自建设施供水的污】水处理费《按取水量逐月征收】。
火警用水、】消防:演习用水每年由市】、县(市《)财:政部门依据消防部门!提供的用水量按现】行水价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绐?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总表用户》在接到交《费通知单5日内到】城市供水《。企业缴纳水费超过】15:日的:每日按应缴纳水费】额的5‰加》收滞:纳金;连续2—。月不缴纳水费和滞】纳金的城市供—水企业可暂停—。供水用户《要求:恢复供水在》交,清所欠水费和—滞,纳金后还应当缴【纳拆:、装工程施工—费方:可恢复供水无特殊情!况逾期6个》月不交水《费者按自行销—户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总表发生《故障无?法确定收费依—。据时城市供水企【业可按下列办法【之一计收水》。费
(一—。。)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参照上年】同期实?。际用水?量结合当月实际【用水情况计算收【费;
(二【)按新装水表计算】水量进行收费其计】算公式
月用】水量=新表行度�】运行:。天数:×应计费《天数
因—城市:供水企业责任造【成总表?故障的按前款办法计!算以:数,额较低者作为—计收用户水》费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因:用户责任造成总【表损坏或者总—表井埋、《压、锁等无》法抄表计量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用户限期纠正不【纠正的按总表额【定流量计收水费
】
, 第三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在?。用总表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水表检定!周期见附表一)【
用户对总表】准确度持有异—议,的可要求《城市供水企业—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按总?表,口径大小《。预,交检定?费用检?定,误差:。在正负3%以内的】费,用由用户承》担;误差超过—正负3%的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并—。按,差额退补《。。当月水费
》
第》三十六条 非—火警、?非公安消防机构【擅自使用消防用【水设施以及采—用其他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按管径】最大流量每日—8-24小时计【收水费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管》径最:大流量见附表二)】。
? 第:三十七?条, 用户需更名、过户!、销户、中止用【水或:者更改?。税务登记号和账号】。的,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结清水费《办理相关手续
】 中止用水后—需恢复用水的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缴纳恢《复用水费用》办理恢复用水—手续:中止用?水1年?未,要求恢复用》水的按自动销户处】理
《 第三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由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机构对二次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水质检验、清—洗、消毒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九条 遵守【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一?)依:法按章经营获—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维】护城市供水水—源及设施安》全成绩显著的;【
(《三)及时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的;
(四!),。在城市供水事故抢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 (五)在科学】用水、节《。约用水中成绩显著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二)《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 (三《。)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的;【
(四》)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的【
: 第四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和,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验或者《委托检验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告义务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无?故拖延抢修时间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或】者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蒸—汽管道及热水管道】、高位水池》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未尽管【理责任致《使其管理《的供(?用,)水设施存在影【响公共安全》隐患又未及时整改(!修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拆《装、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设施的以《及擅自开关公共供】水阀门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以应缴《水费:1-:2倍的罚款;
【 (七)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处以盗用水量价【值1-3《倍的罚款《盗用水量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计算:;
: , (八)《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一《)、(二)、(【五):、(六)《、(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四》条 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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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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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原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