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217-2018 建标库

3.6  电力电缆导体截面

3.6.1  电力电缆导体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工作电流作用下的电缆导体温度不得超过电缆绝缘最高允许值,持续工作回路的电缆导体工作温度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2  最大短路电流和短路时间作用下的电缆导体温度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  最大工作电流作用下,连接回路的电压降不得超过该回路允许值;

    4  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截面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第3款的要求外,尚宜按电缆的初始投资与使用寿命期间的运行费用综合经济的原则选择;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经济电流截面选用方法和经济电流密度曲线宜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5  多芯电力电缆导体最小截面,铜导体不宜小于2.5mm2,铝导体不宜小于4mm2

    6  敷设于水下的电缆,当需导体承受拉力且较合理时,可按抗拉要求选择截面;

    7  长距离电力电缆导体截面还应综合考虑输送的有功功率、电缆长度、高压并联电抗器补偿等因素确定。

3.6.2  10kV及以下常用电缆按100%持续工作电流确定电缆导体允许最小截面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和附录D的规定,其载流量应考虑敷设方式的影响,并按照下列主要使用条件差异影响计入校正系数:

    1  环境温度差异;

    2  直埋敷设时土壤热阻系数差异;

    3  电缆多根并列的影响;

    4  户外架空敷设无遮阳时的日照影响。

    经校正后电缆载流量实际允许值应大于回路的工作电流。

3.6.3  除本标准第3.6.2条规定外,按100%持续工作电流确定电缆导体允许最小截面时,应经计算或测试验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含有高次谐波负荷的供电回路电缆或中频负荷回路使用的非同轴电缆,应计入集肤效应和邻近效应增大等附加发热的影响;

    2  交叉互联接地的高压交流单芯电力电缆,单元系统中三个区段不等长时,应计入金属套的附加损耗发热的影响;

    3  敷设于保护管中的电缆应计入热阻影响,排管中不同孔位的电缆还应分别计入互热因素的影响;

    4  敷设于耐火电缆槽盒中的电缆应计入包含该型材质及其盒体厚度、尺寸等因素对热阻增大的影响;

    5  施加在电缆上的防火涂料、阻火包带等覆盖层厚度大于1.5mm时,应计入其热阻影响;

    6  电缆沟内电缆埋砂且无经常性水分补充时,应按砂质情况选取大于2.0K·m/W的热阻系数计入电缆热阻增大的影响;

    7  35kV及以上电缆载流量宜根据电缆使用环境条件,按现行行业标准《电缆载流量计算》JB/T10181的规定计算。

3.6.4  电缆导体工作温度大于70℃的电缆,持续允许载流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量较多的该类电缆敷设于未装机械通风的隧道、竖井时,应计入对环境温升的影响;

    2  电缆直埋敷设在干燥或潮湿土壤中,除实施换土处理能避免水分迁移的情况外,土壤热阻系数取值不宜小于2.0K·m/W。

3.6.5  电缆持续允许载流量的环境温度应按使用地区的气象温度多年平均值确定,并应符合表3.6.5的规定。

表3.6.5   电缆持续允许载流量的环境温度

    注:*当属于本标准第3.6.4条第1款的情况时,不能直接采取仅加5℃。

3.6.6  通过不同散热区段的电缆导体截面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回路总长度未超过电缆制造长度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重要回路,全长宜按其中散热最差区段条件选择同一截面;

        2)非重要回路,可对大于10m区段散热条件按段选择截面,但每回路不宜多于3种规格;

        3)水下电缆敷设有机械强度要求需增大截面时,回路全长可选同一截面。

    2  回路总长度超过电缆制造长度时,宜按区段选择电缆导体截面。

3.6.7  对非熔断器保护回路,应按满足短路热稳定条件确定电缆导体允许最小截面,并应按照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计算。对熔断器保护的下列低压回路,可不校验电缆最小热稳定截面:

    1  用限流熔断器或额定电流为60A以下的熔断器保护回路;

    2  熔断体的额定电流不大于电缆额定载流量的2.5倍,且回路末端最小短路电流大于熔断体额定电流的5倍时。

3.6.8  选择短路电流计算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用系统接线应采用正常运行方式,且宜按工程建成后5年~10年发展规划。

    2  短路点应选取在通过电缆回路最大短路电流可能发生处。对单电源回路,短路点选取宜符合下列规定:

        1)对无电缆中间接头的回路,宜取在电缆末端,当电缆长度未超过200m时,也可取在电缆首端;

        2)当电缆线路较长且有中间接头时,宜取在电缆线路第一个接头处。

    3  宜按三相短路和单相接地短路计算,取其最大值。

    4  当1kV及以下供电回路装有限流作用的保护电器时,该回路宜按限流后最大短路电流值校验。

    5  短路电流的作用时间应取保护动作时间与断路器开断时间之和。对电动机、低压变压器等直馈线,保护动作时间应取主保护时间;对其他情况,宜取后备保护时间。

3.6.9  1kV及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三相四线制系统的电缆中性导体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截面不得小于按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持续工作所需最小截面;有谐波电流影响的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体放电灯为主要负荷的回路,中性导体截面不宜小于相导体截面。

    2  存在高次谐波电流时,计算中性导体的电流应计入谐波电流的效应。当中性导体电流大于相导体电流时,电缆相导体截面应按中性导体电流选择。当三相平衡系统中存在谐波电流,4芯或5芯电缆内中性导体与相导体材料相同和截面相等时,电缆载流量的降低系数应按表3.6.9的规定确定。

表3.6.9  电缆载流量的降低系数

    注:1  当预计有显著(大于10%)的9次、12次等高次谐波存在时,可用一个较少的降低系数;

        2  当在相与相之间存在大于50%的不平衡电流时,可用更小的降低系数。

    3  除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中性导体截面不宜小于50%的相导体截面。

3.6.10  1kV及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配置中性导体、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或保护导体系统的电缆导体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性导体、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截面应符合本标准第3.6.9条的规定。配电干线采用单芯电缆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时,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铜导体,不应小于10mm2

        2)铝导体,不应小于16mm2

    2  采用多芯电缆的干线,其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合一的铜导体截面不应小于2.5mm2

    3  保护导体截面应满足回路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要求,并应符合表3.6.10-1的规定。

表3.6.10-1  按热稳定要求的保护导体允许最小截面(mm2)

    注:S为电缆相导体截面。

    4  电缆外的保护导体或不与电缆相导体共处于同一外护物的保护导体最小截面应符合表3.6.10-2的规定。

表3.6.10-2  保护导体允许最小截面(mm2)

3.6.11  交流供电回路由多根电缆并联组成时,各电缆宜等长,敷设方式宜一致,并应采用相同材质、相同截面的导体;具有金属套的电缆,金属材质和构造截面也应相同。

3.6.12  电力电缆金属屏蔽层的有效截面应满足在可能的短路电流作用下最高温度不超过外护层的短路最高允许温度。

3.6.13  敷设于水下的高压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应具有纵向阻水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