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政:〔20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
, 20—05年我《市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了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政〔2005〕】。5号)2011年】7月:1日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颁布实施《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作出了新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一、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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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 ,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
: , :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农—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 【
》。 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
】 (一)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地震动参数—、地震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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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住建、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抗【震设计和施工的监督!管理
! (三)各—。级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应联合成立抗震【设防联动工》作小组在建设工程审!批过程中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密切配《。合互通工程》项目信息资料处【理抗震设防要求有】关工作?提高联审联批工作】效率共同把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关
】 (四)建设!单位应依法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关手续? ,
: 地【震部门应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
! 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有变化的《应重新作出审—定意见
【 《 (五)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的要?件
《 ?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对【建设工程项目核准、!备案时对没有地震】部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 ? ?住建部门对没有出】具地震部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项目不】予发给?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
》 《 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没有地?震部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许?可
】 , 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供:地,。手续时对没》有地震部《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办?理
》 (六)政!府有关部门在对【重大建设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初步设计审查!。等时应?当通知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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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抄》送同: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三】、监督检查 —
: : 各级地震和!住建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在《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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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阅或者复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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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
【 (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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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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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给予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
【
, 《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 (三】)其他?违反本通知的—行为:
》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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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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