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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 ,
《安政〔20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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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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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市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了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政〔?2005〕》5号)20》11年7月1日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颁布实施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作出【了新: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 (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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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农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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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
《 ? (一)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地震动参数!、地震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二)住建、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抗震设计和施!。工的监督管》。理
!。 (三)各》级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应联合成立抗震【设防联动工作小组在!建设工程审批过【程中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密—切,配合:互通工程项目—。信,息资料处理抗震设】防要求有关工作【提高联审联批—工,作效率共同把—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关
【 (四【)建设单《。位应依法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关?手,续
》 地—震部门?应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
》 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有—变,化的应重新作出审】定意见
】 ? (五)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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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对建设工程项目核】。。准、备案时对没有】地震部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 ? 住建部门对没有】出具地震部》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项目【不予:发给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
】 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没有【地震部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许可【 ,
】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供地?手续时对没有地【震部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办理 !
: 》 (六)政府有关部!门在对重大》建设: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初,步设计审《查等时应《。当通知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 : (七)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抄送同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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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督检查》
】 各:级,。地震:和,住建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在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 (二)查—阅或者复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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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 (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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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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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各级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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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给—予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
!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 (三—)其他违反本通知】的行为
】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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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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