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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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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2—0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 2005年我市!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了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政〔2005〕5号!)2:011年7月1【日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颁布实施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作:出了新?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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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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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 (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 :。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农《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
!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
《 《 (?一)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地震动参数、地震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 (二《)住建、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抗【震,设计:和施工?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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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级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应联合成立抗】震设防联《动,工作:小组在建《设,工程审批《。过程中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密切配合互—通工:程项目?信息资?料处理?抗震设防《要求有关工作提高联!审联:。批工作效《率共同把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关
— 《。(四)建设》单,位应依法《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关:手,续 :
》 地震》部门应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
!。。。 《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有变【化的应重《新作:出审定意见》
》 (五)【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的要件 !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对建?设工程项目核—准、备案时对没有地!震部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 住:建部门对没》有出具地震部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项!目不予发给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
】 : 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没【有地震部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许可
】 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供地手续》。时对没?有地震部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办理
! 《 (六《)政府?。有关:部门在对重》大建:设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初:步设计审查等时应】。当通知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 (七)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抄送同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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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检查
— 各级地】震和住建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在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 : :(二)查《阅或者复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资料;【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
】(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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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级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给予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
! :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 《 (三)其他违反本!通知的行为
!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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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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