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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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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20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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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
》2005年》我市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了: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政〔20—0,5〕5号)201】1,年,7月1日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颁!布实施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作出了《新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 (【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农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
】
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
】 (—一,。)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地震动参【。数、地?。。震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二)—。住建:。、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抗震设计—和施工?的监督管理
! (三【。)各级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应联—合,成立抗震《。设防联动工作—小组:在建设工《程,审批:过程中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密—切配合互《通,工程项目信》息资料处《理,抗震:设防要求有关工【作,提高联审联批工作效!率共同把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关 :
(!四)建设单位应依】法,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关—手续
【 地》震部门应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
【 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有?。变化的应重新作【出审定意见》
》 《(五)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的要件
!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对建《设工程项《目核准?、备案时对没—。。有地震?部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 住建部门对!没有:出具地震部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项目—不予发给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
【 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没!有地:震部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许可
【 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供地手?续时对没有地震部】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办?。理
》 : (《六)政府有关部门在!对重大建设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初步设计审—查等时应当通知【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七!)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抄《送同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 三、监督检—查
《 ? 各级》地震:和住建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在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
,
【(二)查阅或者复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资料;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 , (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 四、法律责—任,
— 各级》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给予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
】 :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
? (三)】其,他违:反本通知的行为【
? : ?。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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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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