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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建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无障碍?是指: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主:。要包括设施、交通】工具、信息和交流无!障碍 ?。
第四》条 无障碍建设应当!符合:安全、便利、可【达、可用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物的—地面:应当平整、防滑【出入口应当设置【坡道;
《 , (二)盲道应当!保,持连:续,。。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
(三)公!共交通停靠站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应当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 (四)公共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的应》当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五)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应当设置!警示性标志;—
(六)【医院、?车站、机场等重点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信息屏幕系统【公共交?。通车辆应当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
!。 (七)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报,警、呼叫功能;
! (八《)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交通与】医疗建筑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
(九—)停车场、存车处】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停车位;
(!十)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中应当《加,配字幕电视》新,闻节:目应当加配手语翻】译;
—(十一)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 配置无障碍设施的!。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和】标准的标《志;无障碍设施应】当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无障碍建设》与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信息、《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建设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无:障碍: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八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
》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第九条 飞机场、!铁,路旅客车站等—重点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进行无《障,碍改造?
: 医疗建筑、—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商业建筑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优】先进行无障碍改造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和支持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升级改造《和无障碍车辆的推】广使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进行无障碍产品!开发应用《、无障碍《环境建设等课题【研究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站等媒体《开,展无障碍建设—的宣传普及》无障碍知《识
第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由维护管—理,责任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
有关部【门,对,单位和个人就无障碍!建设的管理和—使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并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日常养护和维—修责任致使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由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无障碍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维修费用—由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 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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