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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置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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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法取得的不宜利用!的原:有建设用《地在完成土地复垦】后,与经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或者其》它建设用地进—行置换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置换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建:设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六【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复《垦的建设用地的质】量等级低《于被置换的农—用地质量等级的应当!按,照农用地质》量等级?系数折算《为用于置换的农用】地的:。。数量;复《垦,后的建设用地的【质量等级高于被置】换的农?用地:质量等级的与被置换!的,农,。。用地实行相同数量置!换 :
: 第七条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第】八条: 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申请?置换方可《以申请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得置换《
第九—条 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 (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用】地的还应当包括【对农用地质量—等级折算的意见 】
第十》条 申请《建,设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应当向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 (?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还:应当提供原有建设用!地复垦后经》法定验收机关验收后!出具的验《收意见提供》被置换农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置换方还】应当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认,真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编》制土地置换方案
! 第十二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置:换方案在《申,请置换地《、被置换地》的主要媒体上—公告公告期为—1,5日
《 :第十三条 土地置换!方案在?公告期?内有异议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处】理后仍有异议的【。不得置换
第!十四条? 土地置换方案在公!告期内无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 :(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的置换由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 (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置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土?地,确需与其它》农用地置换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和土地置换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前款规定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原农用地转用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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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需要两】。级以上人民政—府报批的《负责审核《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负责审?批的机关;负责【审批的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应当自建设】用地:置换批准之》日起1年内按—照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置换完毕】并在置换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 :逾期未置换或者未】置换完毕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审—批后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置【换的:农用地?不占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
!。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林地、草原的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应当缴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税费
【 第二十一条 原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与农用地中的耕地】置换后?超出部分的复垦耕地!面积可以纳入—补充耕地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置换】管理台账记》。载建设用地置换前】和置换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置换土!地,。。进行专项统》计、按月逐级—上,报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流量: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建设用地!置换、超越权限批准!建设用?地置换?或,者对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置换!。。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批准置换建设用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置,换中:。涉及农村宅基—地,置换:的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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