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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置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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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法取得的不》宜利:用的原有建设用地在!完成土地复》垦后与经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或【者其它建设用—地进行置换的行为】 ,
: 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置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建设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 , 第六?。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复垦的建设用地的!质,量等级低于被置换】的农用?地质量等级的—应当按照农用地质量!等级:系数折算为用—于,置换的农《用地的数量;复【垦后的建设用地的质!量等级?高于被置换的农用地!质量等级的与—被置换的农用—地实行相同数—量置:换
《 第七条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 , 第八条《 ,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申请?。置换方可《以申请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得置换
—。 第?九条 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 (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用地的还应!当,包括对农用地质量】等级:折算:的意见 《
第十条 【申请建设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应当向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 (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还应—当提供原《有建设用地复垦后经!法定验?收机:关验收后出具的验收!意见提供被置—换农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置换方还—。应当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
?第十一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认真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编制土地置!换方案?
? 第:十二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置!换方:案在申请置》换地、被置换地的】主要媒体上公告【公告期为1》5日
第【十三条 《土地置换《方案在公告期内有异!议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处】。理后:仍有:异议:。。的,。不,得置换?
第十四【条 土地置换—方案在公告期—内无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 (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的置换由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置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土地确需与其它】农,。用地置换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和—土地:置换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前】款规:。定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原农】用地转用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继】续有效
】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需要两级【以上:。人民:。政府报批的负—责审核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负责审批—的机关;负责—审批的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应当自建设】用地置换批准—之,日起:1年:内,按照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置换完毕—并在置换《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 逾期未置换【或者未置换完—毕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审批后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置换的农【用地不占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林地:、草原的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应?当缴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税费
》 :第二十一条 原【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与农用地中【的耕地置换后—超出部分的复—。。垦耕地面积可以纳】。入补充耕《地的:范围
》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置换管】理台账记载建设【。用地置换前》和置换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置换土》。。地进行专项统计、按!月逐级上报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流?量
《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建设?用地置换、超越权】限,批准:建设用地置换或者】对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置换】。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批准置换建!。设用: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置换中涉及农【村宅基地置》。换的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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