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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置换: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法取得的—。不宜利用的原—有,。建设用地《在完成土地复垦后与!经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或者其它建设用】地进行置换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置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建设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 ,第六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复垦的建设】用地的?质量等级低于被置】换的农用《地质量等《级的:应当按照农用地质】量等级系数折—算为用?于,置换的?农用地的数量;复】垦后的建设用地的】质量等级高》于被置换《的,农用地质《量等级的与被置换】的农用地实行相同数!量置换   第】七条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 第八?条 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申请置换方可以申!请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得置换 !  第?九,条 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用地的还应当包【括对农用地质量【。等级折?算的意见  【 第十?条 申请建设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应当向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还应当《提,供原有建设用地【复垦后经法定验收】机关验收后》出具的?验,收意见提供被置换农!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置换方还应当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认真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编—制土地置换方案【   第十二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置换?。方案:在申请置换地、【被,。置换地?的主要媒体上—公,告公告期为1—5,日,。   《第十三条 土—。地置换方案在公告】期内:有异议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处理后仍—有异议的不得—置换:  ?。。 第十?四条 土《地置:换方案在《公告期内无》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的置换由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  (?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置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土《地确需与其它农用】地置:换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和土地—置换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前款规《定,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原农用?地转用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继》续有效   【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需:要两级以上人民政】府报:批的负责审核—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负责审批—的机:关;负责审批的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应当自建!设用地置换批准【之日起1年内按照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置】换完毕并在置换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 逾:。期,未置换或者未置【换完:。毕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审批后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置换的农】用地不?占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林地、草原的—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应当缴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税费 !   ?第,二,十一条 原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与!农用地中的》耕地:置换后?超出部分的复—垦耕:地面积可以》。纳入补充耕》地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置换管理台》账记载建设用地置】换前和置换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置换土】地进行专项统计、按!月逐级上报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流量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建设用地置换【、超越权《限批准建《设用地?置换或者对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置换: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置换建—。设用: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置换中涉及】农村宅?基地置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