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 ,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关的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  :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  :。  : (二)《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三)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维护】保障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投入【;,。    (五】)旗县?(市、?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 (六)建立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 ,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和直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 !   《(二)?。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严格依?法审查; —   (三)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 ,第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 (一)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辖区)—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维护建立苏木乡镇、!。街道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  (《二):将消:防,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 (三)组织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公安(—边,防)派出所应当落】实居民区、嘎—查村和部分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所》属部门、派出—机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情况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火灾隐患】并公布整改结果【;对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可,行的:。整改方案  【 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列入督?办事项或者》予,以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直接挂?牌督办?   第十四条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关违反—本规定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年累》计发生2起以—上重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1?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失、伤【亡扩大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七条! 盟市行政区域内】一年累计发生2起以!上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1次死【亡50人以》。上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失、伤亡!扩大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