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关的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   ? (二?)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  (三)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维护保障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投:入; ? , ,  (五)旗县】(市、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 , (六)《建立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  《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和直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  !  (二)—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严格依法审查; !   (三—)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    (一)!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辖区)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维护建立苏木乡【镇、街道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    《 (二)将消防【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  (三》)组织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   第八条— ,公安(边防)派出】所应当落实居民【区、嘎?查村:和部分?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所属!部门、派《出,机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情况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火灾隐患《并公布整改》结果;对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可行的【整改方案 —  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列入督》办,事项或者《予,以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直接挂牌督】办   第—十四:条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关违反?。本规定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   第十六条 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年累】计发生2起以上重】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1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失、伤亡扩大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 第十七条 盟市行!政区域内一年累计发!生2起以上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1,次死亡?5,0人以上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失、伤亡《。扩大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