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关的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   》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   ? (二)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    (三【)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维护?保,障,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投入;    !(五:)旗县(市、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  (《六):建立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和直》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严,格依法审查; 】 ,  (《三,)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  (一》)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辖区)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维护建】立,苏木乡?镇、街道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二】。)将消防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    (三)】组织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    》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公安(边防【),派出所应《当落:实居民区《、,嘎查村和部分—。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 《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所属部门、派出!机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情?况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火灾隐患!。并公布整改结果;对!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可行的整》改方案   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列入》督办事项《或者:予以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直接挂牌《。督办 ?   第《十四条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关》违反本规定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年累计发《。生2:起以上重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1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失、!伤亡扩大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   第十七—条 盟市行政区域内!一年累?计,发生2?起以上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1《次死:亡50人以》上,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失、伤亡扩】大,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