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关的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   (二)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    》。(三)?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维护保障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投入;?   《 (五《)旗县?(市:、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  (六)建立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 ,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  ? , ,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和】直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   【 (二)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严格依法审查;!    》。 (三?)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  第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 (一)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辖区)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维护建立苏木乡】镇、街道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 (二)《将消防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   (三)组织!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   —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  : 第八条 公安【(边防)派出—所应当落实居民【区、嘎?查村和部《分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所属部门【、派出机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情况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  :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火灾隐患并公布!整改结果;对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可?行的整?改方案   【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列入督办—事项或者予以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直接挂牌【。督办   第十四!条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关违反本规【定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年累计发生—2起:以上:重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1【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失】、伤亡扩大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七条 《盟市行政区域—内一年累计发生2起!以上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1次?死亡50人以上【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失、伤】亡,扩大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