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关的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  :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 (二)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 (三)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维护保障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投入:;,   《 (?五)旗?县(市、《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    》(,。六)建立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和直【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 【   ?。 (二)》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严格?依法审?查;    (!三)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 ,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    【(,一,)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辖区)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维护】建立苏?木,乡镇:、街道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    》(二)将《消防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 (三)组织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 ?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公安(?边防)派出所应当落!实居民区、嘎查村】和部分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 !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所属部门、【派出机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情况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火灾隐患并公!布,整改:结果;对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可行的整》改方案 》。  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列入督办事!项,。或者予以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直接挂牌督—办,   第十四条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关违反本—规定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   第《十六条 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年累计发】生,2起以上重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1—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失、伤亡扩大!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  第十七条 【盟市行?。。政,区域内?一年累?计发生2起以上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1次:死亡50人以上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失,、伤亡扩大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