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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关!的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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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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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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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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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维护保障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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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旗县(!市,、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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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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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制定本》部门和?直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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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严【格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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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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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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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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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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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辖区)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维护建—立,苏,木乡镇、街》道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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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消防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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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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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安(边—防)派出所应当落】实居民?区、嘎查村和部分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
】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所属】部门、?。。派出机?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情《况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火灾!隐患并公布》整改结果;对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可行的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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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列入督办事【项或者予以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直!接,挂牌督办
第!十四条?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关违反本!规定: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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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年累】计发生2《起以上重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1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失、【伤,亡扩:。大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 第十?七条 盟市行—政区:域内一年累计发生】。2起以上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1【次死:亡50人《以上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失、伤亡扩大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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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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