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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关的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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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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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三!)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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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维护保障!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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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旗县》。(市、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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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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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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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制定本部【门和直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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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严?格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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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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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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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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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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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辖区)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维护建】立苏木乡镇、街【道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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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消防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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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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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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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公安(边《。防,)派出?所应:当落实居民区、【嘎查村和《部分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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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所属部门、派出!机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情况!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火灾隐—患并公布整改结【果;对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可《行的整?改方案
》 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列入督办事—。项或者予以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直《接挂牌督办
【 , ,第十四条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关违】反本规?定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 :第十六条 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年累》计,。发生2起以上重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1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失、伤亡扩大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七条 盟市行】政区域内一年累【。计发生2起》以上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1次死亡!50:。。人以上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失、伤亡—扩大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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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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