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 本市对《节约用水、》再生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
— ,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根据《生活、生《产等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净?水配水厂、泵站【、取水井、》输水配水管网、闸阀!、消火?。栓,、结算水表》。。。。、二次供水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 ?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全市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 — 发展改革、规划、!水利、?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发展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全市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
第六?。条 本市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用水的现代化水平
!。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第二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
第九】条 在本市》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城市供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水厂和跨区县【输水配?水,。管网的立《项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供水:管理部门的意见
】
第十?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用水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 地下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供水设施》竣工资料及》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部门
?。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供水企业等相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
—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统称?供水:企业)应当取得市】供水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供水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 取】得,城市供水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 》 (二)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 》 (三)有符【。合设计?要求的制《水和输水配》水设施;
!。 (四)】有符合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供水水质!检测报告;
【 (】五)有原水水质和】供水:水质:检测能力;
— — (六)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 (【七)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 , (八)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 《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向本?单位:内部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接受市供水!管,理部门的监督
】 : 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供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应当对用户用水作】出妥:善安置并经》市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第十】五条 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安全供应、【供水管网压力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运营!状,况进:行评价
【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行业统》计的:要求:定期向市供水管理】部,门报:送运营状况》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本市供水行业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接《受用户监督
【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本】市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按照?户,表计量结算供水【。企业应当安装—检,定合格的计量结算水!表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居》民生活、生产—经营:、特:种行业等用水用【途分类定价需要【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市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掌握供水企业】经营成本状况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
! 》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本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水价:标准:收费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供水企?业进行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确?需降压或者停水的】应当提前向》供水管理部门报【告连续停止供水超过!十二小时的应当【报,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供,水补救措施》在降压?或者停水四十—八小时前供水企业】应,当将停水时间—和范围向社》。会公告
【 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供水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设备检《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 ? :。 直接从事【供,水作:业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 二次供水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因建筑物【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本市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将城:市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供【水的方?式,
《 ,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水泵、【。闸阀、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泵房《等,设施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本,市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时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五条 !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临时用水时》应当与供水企业就】二次供水设计—。方案进行协商供水】。企业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单,位
《。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向?供水:。管理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二十六条】 单位用户》自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单?位用户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供水企】业进行管理》
《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由建设单位将!产权移交《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 原有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其【产权移交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取防:污,染措施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第二】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 ,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并委托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向相】关用户公《布
《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清洗消毒并》委,托,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 二次》供水设施检修或【者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用户
】
第:二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具备清洗消毒】条件并向市供—水,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城,市用水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水费的按日【加,收不超过《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两个交费周期!拒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水措】施用户足额补交欠】。费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第三!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不同用水》类别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企:业因用户原因造【成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前六个月中的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水】。费
第《三十:三条: 用户需《要水表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由供水企业—负责:实,。施,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城市供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用水计!划指标?后,与供水企《业签订临时用水协议!并按照约定》使用:。
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月》统计消防用水量并】向供水?企业提供其生活和】冲洗车辆用水应【当另行安装》计量水表消防—用水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六条? 非消?。防特殊需要使用消火!栓的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向供水企—业申请领取》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计,量设施交《纳取水?计量设施保证金、使!用费和?水费使?用指定的消火—栓停止使用消—火栓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退还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计量设【施,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退还】取水计量设施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用户?需要:安装消防防险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区:、,县公安消防部门申请!经批准后与供—水企业?签订消防防险—用水合同并》按照:规定:交纳:防险准备费
— 用!户非因消《防需要不得开启【消,防防险?。设施发生《。火灾时?。。用户自行开启消防】。防险设施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重新铅封】需要试?验用户内部消防防险!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企业启封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加!压取水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用间接取水加】压
】 经供水企业【同意安装供水管道】直接加压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十九条】 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准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因特殊】情,况需:要连接的《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连接
【 : 禁止再生水】管道、供热管道或者!。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第四?十条 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给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用水行为》
— (一)未经供!水企业同意》。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 — (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
》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 《 , (五)《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 (六)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第六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
第四十二》条 单位用户—。、新建住《宅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设施
! 原有—住宅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建,筑物:以外的?。供水设施和结算水】表建筑物以内—至结算水表之—间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经改造验】收合:格后由产权人将产权!和管理移《交供水企《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按照规《定进行巡检确—保城市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十:四,条 供水企》业接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跑水、漏水】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
,第四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情【况,对老旧、破》损严重的供水—管道按照计》划进行更新改造【并按月向《供水: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地下城市《供水设施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未与供水《。企,业签订保护》协议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不得施《工;已经施工—。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并《向供水?管理部门备案
!。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迁移—、改动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结算水表
—
第四?十八条 城市供【。水干线、支线管道】和庭院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地下: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堆放物品等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活,动
: ? 《 在抢修、维修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时移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的【花灌:木、草坪的由—供水企业负责恢复】。。原状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九条 供!水企:业或者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在接到用!户,有,关城市供水设施【。损坏或者漏水通【知后应当及时修【复
】 居民用户不得将!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公共供水管道等设】施占压和覆盖对【供,水企业抄表或—者维:修、抢修城市供水】设施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章《 ,供水水?质监督?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划定城市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切实保!证城市供水》安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水利、—环境保?护部门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的】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
:
第:。五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水质!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水质自检】并将检测结果报告市!供,水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经!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十五条 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企业—执行:国,家和:本市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定期将水质—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城,市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二!)未签订临时用水协!议违:法用水?的;
【。 (三—),未按照?规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
!
第五十七》条, 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供水管》理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
《 ?。 (》一)未取《得城市供水许可证】擅自供水《的;
!。 (二)》供,水水质、压力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
: , (三!)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四)未《按照规定检修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五)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管!道在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前未清洗】。消毒的
第—。五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一《)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
, : 》 (二?)未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 【(三:。)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不及时维!修的;
】 《(四)二次供水【设,施未采取防污染措施!的
第五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在城市《供水干线、支线【管,道和庭院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地下:。。安全:防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堆放物品!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
【 (二》)工程施工造成城】市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
【 ,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 , (四》)再生水《管道、供《热管道或者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五)擅自拆除、迁!移,、改动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六)—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安《装直接加《压设备的
—第六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的,;
》 : (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的;【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
》 ? (四?)改变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
》 》 (五)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的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妨碍供水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抢修城市!供水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供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