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 【本市对节约》用水、再《。生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根据】生,活、生产等》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净—。水配水厂《、泵:站、:取水:。井、输水配》水管网、闸阀、消火!栓、结算水表—、二次供水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 , 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全市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 , 发展】改革、规划、水利】。、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发展】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全市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第六:条 本市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用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第二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
第九条】 在本市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城市供》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水厂和跨—区县输水配》水管网的立项—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供】水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用水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 ?地下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供水设施竣》工资料及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部门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供水企!。业等相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统称供水企业)【应当取得市供水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供水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 取:得城市供水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 (二)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 (三)!有符合?。设计要求的》制水和输水配—水设施;
! ,。 (四—。)有:符合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供水水质检测报告】。。;,
《 (五)有!原水水质和供水水】质检测能力;
【 【 (六)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 : (七【)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八)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 —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向—本单位内部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接受《市供:水管理部门》的监督
《 《 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供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应当《对用户?用水作出《妥善安置并经—市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
第十五条》 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安全供应、供】。水管网压力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运营状况进【行,。评,价
《 》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行业统计的要求!定期向市供水—管理部门报送—运营状况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本市供水行业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接受用户》监督
?
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本市规定的标】准 :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按照》户表计量《结算供水企业应当安!装检定合格的计【量结算水表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居民生【活、生产经营、特种!行业等用水用途【。分类定价需要—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市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掌握—供水企?业经:营成本状况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
《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本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水—价标准收费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 , ? ? 供水企业》进行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确—需降:压或者?停水:的应当提前向供水管!理部门报告连续停止!供,。水超过十二小—时的应当报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供水—补救措?施在降压或者停水四!十八小时《前供水企《业应当?将停水时间和范【围向社会公告
! : 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供水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设备检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 直接从事供!水作业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 ,
第四章 二【次供水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因建筑?物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本市】。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将城市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供水的方式【
—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水泵、闸阀、【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泵》房等设施
》。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本市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时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五条 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临时》用水时?。应当:与供水企业就二次】供水设?计方案进《行协商供《水企:业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单》位
—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向:供水:管,理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二十六条 】单位用户自》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单位》用户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供水【企业进行管理
】。 《 :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由建设单位【将产权移交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 《原有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其产《。权,移,交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取防:污染:措施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第二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并委托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向相关用户!公布
【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清》洗消毒并委》托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二次供水设施检修】或者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用户
第二—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具!备清洗消毒条件并】向市:供水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城市用水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水费的按日加!收不超过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两个交费周期拒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水措】施用户?足,额,补交欠?费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第》三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不同用水类别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企业因用户【原因造成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前六个【月,中的: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水费
第三十三!。条, 用户需《要水表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由供水》企,业负责实施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城市供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用【水,计划指?标后:与供:水企:业签订临《时用水协议并按照约!定使用
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月统计消防用水量并!向供水企业提供其】生活和冲洗车—。辆用水?应当另行《安装计量水表消防】用水:。。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六条 非!消防特殊《需要:使用:消火栓的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向供—水企:业申请领取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计量设施交纳取水计!量设施保证金、使】用费和水费使—用指定的消火栓停】止使:用消火栓《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退还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计量设》施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退还《取水:计量设施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用?户需要安装消防防】险,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区、县】公安消防部门申请经!批准后与供水企业签!订消防防险用水合】同并按照规》。定交纳防险准备【费
— 用户非因】。消防需要不得开【启,消防防险设施—发生火灾时》用户自行开启—消防防险设施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重新铅》封需要试验用户内部!消防防?险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企业启封
》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加压《。取水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用间接取!水加:压
》。 : , 经供水企业【同意安?装,供水管道直》接,加压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
第三十九条 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准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因特》殊情:况需要连接的—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连接
】 》 禁止再生—水管道、《供热管道《或者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四十条 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给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用水行为
》 】(一:)未经供水企业同意!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 【(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
【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 ?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 , ? ?(五)?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 , (六)【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第六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
,第四十二《。。条 单位用户、新建!住宅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设【施
【 , 原有住宅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建筑物以外》。的供水设《施和结算水表建【筑物以内至结算【水表之间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经改造!验收合格后由—产权人将产权—和管理移交供水【企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按照规定进行巡】。检确保城市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十四条 《供,水企业接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跑水、!漏水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 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情况对老旧、破】损,严重的供水管道按照!计划进?行更新改造》并,按,月向供水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地下城市供水】设施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未与供水企业签订!保护协议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不得施】工,;已经?施工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并向》供水管理部》门备案
《 —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迁!移、改动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结算水表!
,
,第,。四十:八条 城市供—水干线、《支线管道和》。庭院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地!下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堆放物!品等: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活动
】 : 在抢修《。。、,维修: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时移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的花灌木!、草坪的由供水企业!负责恢复原》状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九条 供【水企业或者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在接到用户》有关城市《供水设施《损坏或者《漏水通知后应当【及时:修复
】 ?居民用户不得将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公共!供水管道等》设施占压和覆盖【对,。供水:企业抄?表或者维《修、抢修城市供水设!施,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章《 供水水质》监督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划定城】市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切?实保证城市供水安】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
第五十一条— 水利、环》境保护?部门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的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
第五《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水质: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水质自?检并:将检测结果报告【市供水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经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五十五条 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企!业执行?国家和本市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定期【将水质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城市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二)未!签订临时用》水,协议违法用水的;】
— (《三)未按照规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
第五十七条 】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供水管理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
! (一)未取!得城市供水许可证】擅自供水的;
【 】(二)供水水—质、压力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
: 【。(三)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 》 (四)《。未按照规定检修【。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 (五)》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管道在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前未清!。洗消毒的
—第五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一》。)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
【 (—二)未?。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 ? (三)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不及时维】修的;
! ?(四)二《次供水设施未采取】防污:。染措:。。施的
第五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在城》。。市供水干线》、支线管道和庭院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地下安《全防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堆放物品《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
!(二)工程施工造】成城市?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
】 ,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 : : (四)【再,生水管?道、供热《管道或者《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五】),擅自拆除、迁移【、改动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 (:六)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安装直接《加压设备《的
第六》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的—;
【。 :。 (: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的;
】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
! ? 》(四)改变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
【 (五—)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妨—碍供水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抢修城市供水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供《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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