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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 , ? ?本市对节约用水【、再生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根据生?活、生产等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 【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净水!配水厂、泵》站、取水井》、,输水配?水,。管网、闸《阀、消火栓、结【算水表、二次供水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 , 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全》市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规划《、水利、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发展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全?市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第六【条 本市《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用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第!二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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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本市】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城市供《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水厂》和跨区县输》水配水?管网:的立项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供,水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用水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 地下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供水设》施竣工资《料及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部门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供水企业等相!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
】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统称》供水企业)应当取】得市供水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供水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 取?得城:市供:水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 (!二)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 : (三)有符】合设计要求》的制水和输水配水】设施;
》 (!四)有符合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供水水质《检测报?告;
!。 , (五)有原水【水质和供水水质检】测能力;
》 ?。。 (六【)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 (七)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八)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 —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向本单位内部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接受市供水管理部!门的监督
】。 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供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应当对用户用—。水作出妥善安置【并经市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第十五】条 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安全》供应、?供水管网压力—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运营状况进行【评价
】 ,。。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行业统计的要—求定期向《市供水管理部—门报送运营状况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本市供水行》业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接受用户监督
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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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本市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按照户》表计量?结算供水企业应【当,安装检定《合格:的计量结算水表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居民生活!、生产经营、特种行!业等用水用途—分类定价需要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市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掌】。握供水企业经营【成本:。状况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
】 ,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本,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水价标准收—费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 : 》 供水企业进行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确需降压或者【停水的?应当提前向供水管】理部门报告连续停止!供,水超过十二小时【。的应当报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供【水补救措施》。在,降压或者停水—四十八小时前—供水企业应当—将停水时间》和范围向社会公【告
》。 , 《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供水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设备检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 , 直接从事】供水作业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 《。二次供水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因建筑物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本—市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将《城市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供?水,的方式
】。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水泵《、闸阀、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泵房!等设:施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本市—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时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五条 《。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临时用水时应当与】供水企业就二次供】水设计方案进行协商!供水:企业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单位
—。。 》。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向供水管理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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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单位用户自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单位《用户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供水《企业进行《管理
《 ?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由?建设单位将产权移】交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 : 原《有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其产】权移交?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二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取防污染措施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
第二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并委托!。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向相!关用户?公布
【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清洗消—毒并委?托,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二次—供水设施检修或者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用,户
第二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具备清!洗消毒条件》并向市供水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城市用】水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水费的按日加!收不:。超过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两个交费周期】拒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水措:施,用户足额补》交欠费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第三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不同用水类别【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企业因用户!原因造?成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前六个月中》的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水费
》第三十三条 用【户需要水表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由供水】企业负责《实施: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城市供【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用水计?划指标后与供水企】业签订临时用水协议!并按照约定使用
】
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月统计消防用水量!并向供水企业提供】。其生活和冲洗车辆】用水应当另行安装计!量水表消防用水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六条 非消防特【殊需要使用消火【栓的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向供水企业申请领取!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计量设施【交纳取水《计量设?施,保证金、使》用费和水费》。使,用指定的《消火栓停《止使用?消火栓?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退还!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计量设施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退还】。取水计量《设施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用《户需要安装》消防防险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区、】县公安消防》部门申请《经批准后与供水企】。业签订?消防防险用水—合,同并按照规定—交纳防险准备—费
】 用?户非因消防》需要不得开启消【防防险设施发生火】灾时用户《自行开启消防防【险设施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重新铅封需要—试验用户内部消防防!险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企业启封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加—压取水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用间接取水加压
! 《 , 经供》水企业同意安装供水!管道直接加压—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十,九条: 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准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因特殊情况需!要连接的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连接
《 禁止!再生水管道、供【热管道或《者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第四十条 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给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用水行为
— 【 (一)《未经供水企业同【意,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 , (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
《 :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 ,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 ? : (五》),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 (六)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第】六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四十二【条 单位《。用户、新《建住宅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设施
【 : 原有—住宅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建筑物!以外的供水设施和结!。算,水表:建筑物以内至结【算水表之间》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经【改造验收合格—后由产权人》将产权和管理移交】供水:企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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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按:照规定进行巡检确保!城市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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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供:水企业接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跑:水、漏水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情!况对老旧、破—损严重的供水管【道,按照计划进行更新】改,造并按月《向供水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地—下城市供水设—施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未与供水企业!签订保护协议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不得施工;》已经施工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并向供水》管理部?门备案
《 【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迁移、改动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结算水表
【。第四十八《条 城?市供水干线、支【线管道和庭院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地下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堆放物】品等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活动
! — 在抢《修、维修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时移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的花灌木、草坪】的由供水企业负【责恢复原状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
第:四十九?条 供水企》业或者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在接到用户有关城】市供水设施损坏或】者,漏水通知后应当及】时修复
! 居民用户不】得,将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公共供》水管道等设施占压和!覆盖对供《水企业?抄表或者《维修:、抢修?城市供水设施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章】 供水水质》监督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划定城—。市,。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切实保证!城市供水安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水利》、环境保《护部门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的《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
第五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水》质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水质自检并—将检:测,结果:。报告市供水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经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五十五条 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企业执行【国家和?本市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定期将水质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城!市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二)未签订—临时用水协议违法用!水,的;
!。 (三《)未按照规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
】第五十七条 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供水管》理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
! (一—)未取得城》市供水许可证擅自供!水的:;
【 , (二)供水【水质、?。压力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
— (三)】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 》 (四)《未按照?。规定检?修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五)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管道—。在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前未》清洗消毒的》
:第五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一—)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
】 (二)未】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 (!三)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不及?时维修?的;
【 (》。四)二次供水—设施未采取防污染措!施的
第》五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在城市?供水:干线、支线》管道和庭院》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地《下安:全防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堆放物【品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
》 — (二)工程【施工造成城市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
! 《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 — (四)再生水管!道、供?热管道或者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五!。)擅自拆除、迁【移、改动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 (六)《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安?装直接加压设备的】
:第六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的;
《 》 (?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的;
— ,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
】。 (四)改变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
! (!五,)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妨碍供水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抢—修城市供水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供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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