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 — 本市对《节约:用水、再生》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
— —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根据生活、生—产等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净水?配水厂?、泵站、取》水井、输水配水管】网、闸阀、消—火栓、结算水表、】二次供水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 , ? 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 》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全市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 :。 发展改革!、规划、水利、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发展?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 ,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全,。市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
,第六条 本》市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用水的》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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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第二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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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本市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城市】供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水】厂和跨区县》输水配水管网的立】项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供水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用水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 地下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供《水设施竣工资料及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部门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供:水,企业等?相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统称供?水企业)应当取【得市供水《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供水: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 : 取得城市】供水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 (二)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 (三】)有:符合设计要求的制】水和输水配》水设施;
】 (【。四):有符合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供水水》质检测报告;
! 》 (五?)有原水水质和供】水水质检测》能力:;
! (六)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 】(,七)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 —。。(八)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向—本单位内《部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接—受市供水管理部门的!监督
】 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供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应当对用户用—水作出妥《善安:置并经市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第十五条 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安全供应】、供水?管网:压,力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运《营状况进行评—价
— ?。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行业统计【的要:求定期向市》供水管理部门报送运!营状况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本市】供水行业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接受用户监督
!
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本】。。市,。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按照户表【计量结算供水企业应!当,安装检?。定合格?的计量结算水表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居》民生活、生产经营、!特种行业等》用水用途分类定价】需要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市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掌握供水企—业经营成本状况【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
!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本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水价标准收费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 供水!。企业进行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确需:降压:或者停水的应—当提前向供水管理】部门报告连续停【止供水?超过十二《小时的应当报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供【水补救?措施在降压或者【。停水四十八小时前供!水企业应《当将停水时》间和范围向》社,会公告
—。 《。 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供水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设备》检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 》 , 直接从》事供水作业》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 ,
第四章 》二次供水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因,建筑物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本市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将?城市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供水的方!式
】。 ,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水泵、闸《阀、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泵房等设施
【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本市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时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五条 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临时》用水时应当》与供水?企,业就二?次,供水设计方》案进行协商》供水企?业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单,位
—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向供水管理【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二十六条【 ,单位用户自》。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单位用户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供水企业》进行管理
—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由建设单位将—产权移交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 , 【原有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其—产权:移交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二?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取防污染措】施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第二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 :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并委托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向《相,关用户?公布
!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清?洗消毒并委托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 《二次供水设施检修或!者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用户
第二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具》备清洗消毒条件并向!市供:水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城市》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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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水费—的按日加收》不超过?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两?个交费周期》。拒,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水】措施用户足额—补交欠费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第三《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不同用水类别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企业因【用户原?因造成?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前》。六个月中的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水费
第三【十三条? 用:户需:要水表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由供水企业!负责实?施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城市?供,。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用!水,计,划指标后与》供水企业签》订临:时用水协议并—按照约定使用
】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月统计消!防用水量并》向供水企业提供【其,生活和?冲洗车辆《用水应当另行安装】计量水表消防用水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
第三十六条 非】消防特殊《需要:使用:消火栓的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向供?水企业?申,请领:取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计量设施交】纳取水?计量设施保》。证金、使用费和水费!使用:指定的消《火栓停止《使,用消:火,栓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退还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计量设?施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退还取水计】量设施?。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用《户,需要:。安装:。消防防险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区《、县公安消防—。部门申请经批准后与!。供水企业签订消【防防险用《水合同并按照—规定:交纳防险准》备费
— 《。 用:户非因消防需要【不得开启消防—防险设施发》生火灾时《用户自行开》启消防防《险设施?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重新铅封需】要试:。验用户?内部:消防防?险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企业启封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加压取!水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用间接!取水加压
— 《 ?经供水企业同—意安装供水》管道直接加压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十九】条 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准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因:特殊情况需要连【。接的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连【接
! 禁止再生》水管:道、供热管》道或者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四:十,条, 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给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用水行【为
【 (一)未经】供水企?。业同意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 (【。。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
》。。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 (—五)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 , 》 (六)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第!六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四十二条 —单位用户《、新建住宅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设施
! 》 原有住宅—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建《筑物以外的》供水:设施:和结:算水表建筑物以内至!结算水表《之间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经改造验收合—格后由产权人将【产权:和管理移交供水企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按照规定进!行巡:检确保城市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
第四十四条 供】水企:业接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跑水、—漏水: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情况对老《旧、破损严重—的供水管《道按照计划进—行更新改造并按【月向供水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地下城市】供,水设施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未与供水企业】签订保护协议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不得施工;!已经施工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并向供水管】理部门备案
!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迁移、改《动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结算】水表
第四—十,八条 城市供水干线!、支:线管道和庭院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地下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堆放物品!等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活动—。
, 【 在:。抢修、维修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时移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的—。花灌木、草坪的由】供水企?业负责恢复原—状,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九条! 供水?企业或者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在接到用户有关!城市供水设施—。损坏:或,者漏水通知后应当及!。时修复
《 , , 》 居民用户不得将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公共!供水管道等设施【占压和覆盖对供【水企业抄表或者维】修、抢修城市—供水:设施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章 《。供水:水质监督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划定城!。市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切实保证城市供水】安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水《。利、环境保护部【门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的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
,第五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
第五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水质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水质自!。检,并将检测结果报告市!供,水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经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五十五条— 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企业执—行国家和本市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定期将水】质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城市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二)】未签订临时用水【协议违法用水—的;
《 , 《 (三)》未,按照规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
第五》十七条 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供水管!理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
! (一!)未取得城》市供水许可证擅自】供水的?;
— 《(二)供水水质【、,压力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
! 《 :(三)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四)未【按照规?定检修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五)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管道《在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前未清洗—。消毒的
《
第五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
— 《 (二》)未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 (—三)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不及时维修的【;
? ? 《(四)二次供水设】施未采取防污染措】施的
第五—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在!城市供水干线、支线!管,。道,和,庭,院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地下?安全防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堆放物?品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
! : —(,二)工程《。施工造成《城市: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
!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 (四】)再生水管道—、供热管《道或者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 (五【)擅自拆除、迁【移、改?动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六)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安!装,。直接:加压设备的
第】六,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的!;
: 》 (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的;
》 【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
【。 : ? (四》)改变?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
!(五)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妨碍供水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抢修城市供水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供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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