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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 ,。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 : ,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资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土地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将依法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者依法收回、!收购、没收、置【换的土地《予,以储存的行为 !。 ,  :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是!。指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土地进行场地【平整、道路铺设、】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其变—为可供建造房—屋和各类设施的【建设用地的行为】 ?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整【理工作 【   ?  省和市》、县应当设》立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整理工作】     !第五条 土【地储备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实行土!地,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供应【  —   土地》储备实行《分级:储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备土地》    【 第:六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     (一)!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  】   ?(二)?依法收回的各类土】地;  】   (《三)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 !    (四—)为实施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或》者收购的国有土地;!  》。   (五)由于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收:回或者调整的原划拨!土地; 》 :    《 (六)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由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原出让、》划拨:。土地; 【     》(,七)依法《应当:储备的其他土地 !  《。  : 第七条 下列!土地应当由省政府储!备  【  : (一)《为实施规划或—者因发?展需:要由省政府出—资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的土地;【,    【 (二)《省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出》让、划拨《的土地?。;, : ?    (三—)由省和《市、:县,政,府共同投资或—者应当由市、—县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市、县?政府以土地作价【投资或?者偿还?省政府代为出—资的建?设用地; 】    (四)由省!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出资收购的土地【;   】。  (五)省政【府依法收回的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和军事!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 ?    》 (六)《市、:县政府?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经营性项目用地;! ?。     (【。七,)应当由省政府【储,备的:其他土地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储备】规,模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九条 以!收回方?。式储:备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一)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拟【订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二)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用;! : ?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   《  :。第十条 以【收购方式储备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 ,    (一)【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 —。     (二)!土地储?备整理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  (三)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拟订土地】使用权收《购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合同; 》。     【(,四)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在:支付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 ,  ?。   第十一条 】 以征收方—式,储备国有土地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向《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核发土地【储备整理《。权属证?书后进行储备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按照:基准地价评估确认】储备土?地价:格,核定土地资产—量   】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对储备土地【应当统一《立桩定?界设立政府土地储】备标志 】。   ?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编制年度土】地整理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对,储备土地《实施统一整》理   】。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整理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土地整理《单位 》     第【。十五条 《 土地储备整理资!。。金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   (一》)政府财政拨款【;  【 ,  (二《)储备土地出让【收益;?    】 (三)《各类贷?款; 【    (四)其他!资金 —  :   土地》储备整理资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土地等部门【的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土地储!。备整理资金 】    》 第十六《条 省》和市、县设立土【。地储备整理》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储备?土地的?征,收、有偿收回、收购!和整理土地储备【整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储备整理 】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的需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储备整理《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储备土地的规—划设计?技术条件 !    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储】备土地不《得供应《     】第十八条 【已经: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整?。理机构统一整理形成!建设条件并》经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供应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在储备!土地中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土地符合《项,目建设用地选址条】件却在储备》土地范?围外选址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     第十】。九条 未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可以临—时,利用(如绿》化、出租、依法【担保贷?款等)?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不得兼营除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以外:的,其他经营性》业,务 《     第二十!条 ? 储备?土地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 储备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储备整理成本由土!地使用者《支,付   】。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经?依法出让、》。出租等所得》的收入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     第—二十二条《 市、县—。没有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的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30%用于【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积累;20%返还!土地所在市、县用】于,扶持市、县基础设施!投入: ? ,   ?  :其它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在—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30%返还】土地所在市》、县用于扶持市、县!。基础设施《。投入;?20%用于》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积累 】  ?   第《二十三条 【市、县政《府储备土地的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其收益】应当按?一定比例《用于土地《。储备资金积》累    !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包括【,  》 ,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税费!; — ,  : (:二)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 【     (】三)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 !     (【四,)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中发】生的费?用; —  :   (五)贷【款利息; 【     (六)!经同:级财政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费用!   —  第二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政—府土地?储备规模、》。价值量?和供应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 ,第二十六条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员需!要问责的《按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出让、转让—未经整理的》储备土地《的;  】   (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让、【转让储备土地—的;:  —   (三》)擅自?批准将应当由省【。。政,府,储备的土地纳入市、!县政府储备的—;: :    》 (四)在》。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进行土地》储备、土地整理【的行为 】    第二—十七条 》 损毁或者移动【政府土地储备界桩】和标志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第二十八条! 土《地、财政、发—展与改革等部门应】当制定土地储备、】整理、出让》、,收益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 】   ?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