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 , ,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 ,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 ?。    《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省长 卫留成】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资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土地【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将依法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者依法收回】、收:购、:。没收、置《换的:土,地,予以储存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是指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土地进行场—地平:整、道路铺设、【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其变为【可供建造房屋和各】类设施的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整理工】作, ? ,。     省和市】。、县:应,当设:立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整理:工作: ?  ?   第五条 】 土地储备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实行土《地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供应!  —   土地储—备实行分级储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备土地 ! ,   ?  第六《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  :   (一》)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   【  (?二)依?法收:回,的,各类土地; 【     (三!)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    】 ,(四:),为实施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或者收购的国有!土地;? ?     》。(五)由于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收回或》者调整的《原划拨土地;—,   —  (六)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由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原《出让、划拨》。土地; —。   《  (?七)依?法应当储备的其【他土:地 —  :  第?七,条 ? 下列土地应当由省!政府储备 【 ,  : ,  (一)为实施】规划或者因发展需】要由省?政府出资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的土地; !    (二—)省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出让、划拨】的土:地;   !  (三)由省和市!、县政府《共同投资或者—应当由市、》县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市、:县,政府以土地》作价投资或者偿还】省政府代为出—资的:建设用地;》   —  (四)由省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出资收购的》土,地;?     】。(五)省《政府依法收回—的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和军事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 ! :。    (六—)市、县《政府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经营?性项目用地》; —    (七)【应当由省政府—储备的其他土地】 ?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储备规模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以收回方!式储备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一!。。),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拟订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    (二)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用; 】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     第—十条 以—收购方式储》备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一【)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  】 ,  (二)土—地储备?整,。。理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 (三)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拟订土地—使用权?收购:。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合同?;  —   (《四)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在支《。付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  :  第?十一条 《 :以征收方《式储备?国有土?地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向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核发:土,地储:备整:理权属证《书后进行储备【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按照基准地【。价评估确认》储备土地价》格核定土地资产量】 ?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对储备—。土地应当统》一立桩?定界设立《政府土地储备标志! ?。     》第十三条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编制年—度土地整理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对储备《土地实施统一整理】, ,。。 ?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整理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土地整【理单位 【 ,    第十五条 ! 土地储备整【理资金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  :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储备土—地,出让收益; 【   》。  (三)各—类贷款; — ,。    》 (:。。四,。。)其他资金 】     土【地储备整理资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土地等部门》的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土地储?备整理资《金   】 ,。 第十?六,条 省和市【、县:设立土地储》备整理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储备土地—的征收、《有偿收回、收—购和整?理,土地储备《。整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储备整?理,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的—需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储:备整理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储备土地的规【划设计技《术条件《 《    《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储备土地《不得供应《。  —。。   第十》八条 已经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整【理机:构统:一,整,。理,。形成建设条件并经】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供应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在!储备土地中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土】地符合项《目建设用地选址【条件却?在储备土地范围外】选址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     第十】九条 《 未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可以》临,时利用?(如绿?化、出?租、依法担保贷【款等)?,。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不得兼营除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以外?的其他经营性业务】  —。。 ,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     储备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储备整理成本由!土地:使,用者支付《    】 第二十一条 【 储备土》。地经依法《出让:、出租等所得的【收入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     第二十二!。。条 市、县没有!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的—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30%用于】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积累】;20%返》还土地所在市、县】。用于扶持市、县【基础设施《投入: ?     其它】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在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30%返》还土地所在》市、县用于扶持市、!县基础设施投入;2!0%:用于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积累 】     第】二十三条《。 : 市、县《政,府储备土地的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其收益—应当按一定比例用】于土地储备》资金积累 !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包括 】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税费《; ?     (二!)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 ! ,    》 ,。(,。三)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   —  (四)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中《发生的费用;— :   》  (五)贷款利】息; —     (—六)经同级财政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费用!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政《府土地储备规模【、价值?。量,和供应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员需要问【。责的按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出让、转》让未经整理》的储备土地》。的; 》。。 :    (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让:、转让储备土地的;! :  《   (《三)擅自批准将【应当由省政》府储备?。的土:地,纳入市?、,县政府储备》的; 》     —(四)在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进行土地储!备、土地整理的行为!   【  第二十七—条 ? 损毁或《者移动政府土地储备!界桩和标志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第《。二十八条《 土地、财政】。、发:展与改革等部门【应当制定土》地储备、整理、【出让、收益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