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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    —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   【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资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土,地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将依法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者依!法收回、收购、【没收、置换》的土地予以》储存的行为 】 ,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是指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土?地进行场地平整、道!路,。铺设、?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其变为可供建造】房,屋,和各类设施的—。建设:用地的行《为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整理工》作 —    省和市【、县应当设》立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整:理工:作 《     第五】条 ? 土地储备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实行土地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供应 —     土地】储备实行分级储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备:土地  】   第《六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   《  (一)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  【。。。   ?(二)?依法收回的各类土】地;  】 ,  (三《)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    】 (四)《为实施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或】者收购的国》有土地; 》。     (】五)由于《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收回或者》。调整的?原划拨?土地; —   《  (六)》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由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原出让—、划拨土地;【。   — , (七)依法应当储!备的其他土》地,    】 第七条 【下,列土地应当》。由省:政府储备 !  :  (一)为实【施规划或者因发展需!要由:省政府出资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的?土地;《 :     (【二)省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出让、划拨的土】地; 【    (三—)由省和市、—县政:府共同投资或—者,应当由市、》县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市、县政府以!土地作价投资或者】偿还省政府代为出】资的建设用地—;    】 (四)由省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出资收】购的:土地;? 》  :  (五)省政府】依,法收回的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和军事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 【    (六)市】、,县政府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经《营性项目用地;】 ?。  : ,  :(,七):应,当由省政府储—备的其他土地—  —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储备—规模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九条 以—收回方式储备—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    (一)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拟订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二—)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用!;  【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     第】十条 以收购】方式储备《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一】。)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 :     (二)!土地储?备整:理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    《(三)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拟订土《地使用权收购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合同; 】  :  (四)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在支付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一条 【以征:收方式储备国—有土地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 :  :。   第十二条 】 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向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核发!土地储备《整理权属证书后进行!储备 【 , ,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按照—基准地价《评估确认储备土地】价格核定土地资【产量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对储备土地》应当:统一立桩定》界设立?政府土地储备标志】    】 ,。第十三条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编制年度土地】整理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对—储备土地实施统一】整理 【    第十四条】 , 储?备土地整理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土地:整理单位 —。    — 第十五条 —。 :土地储备整理资金】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     (一!。)政府财政拨款【。。; 》     (二【)储备土地出—让收益;》 , :     (—三)各类贷款—; ?     (】四)其他资》金 —    《土地储备整理资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土地等部门的【。。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土《地储备整理》资金 —。   ?。  第十六条 !省和市、县设立【土,。地储:备,整,理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储备?土地:的征收、有偿—收回、收购和整理土!地储备整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储备】整理 ? ,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的需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储备:整理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储备!土,地的规划设计技术】条件 《     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储备土地不得供】应,     !第十八条 已】经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整理《机构统一整理形成建!。设条件并经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供应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在储备土地中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土地符合项目】建设用地选址条件】却在储备土》地范围外选址—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    第十—九条 未—。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可以临时利【用(如绿化、出租、!依法担保《贷款等) 【  ?。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不得兼营除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以外的!其他经营性业务】 :     —第二十条 》 ,。 储备土地》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    — 储备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储备整理成》。本由土地使用者支付!,     第!。二十一条 》 储?备土地经依法出让、!出租等所得的收【入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     第】二十二?条 市、县【没有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的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30%】用于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积累;《20%返还》。土地:所在市、《县用于扶持市、县】基,础设施投《入 》   ?  其它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在,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30%返还土—地所在市、县用于扶!持,市、县基础设—施投:入;20%用于【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积《累    ! 第二?十三条 市、】县政府储备土—。地的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其收益应】当按一定比》例用于土地储备资】金积:累   】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包括 】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税费;《 ,  《   (《二)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 !     【(三)?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 】  :   (四)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中发生》的费用;》 《。    (五)贷】款利息; 】    《 ,(六)经同级财政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费用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政府土地储】备,规模、价值量和供应!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     第】二十六?条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员需要问责—的按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出让?。。、转让未经整理的储!备土地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让、转【让储备?土地的; ! ,   (三)擅自】批准将应当由省政】府储:。。备的土地纳入—市、县政府储备的】; 》     (四)】在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进行土—地储备?、土地整理的—行为   !。。 , 第二十七条 】。 损毁或者移动政府!土地储备界桩和【标志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土—地、财政《、,发展与改革等—。部门应当《制定土地储备、【整理、出让、收益】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