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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    《。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资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土地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将依法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者依法收回、收购、!没收:、置换的土地予【以储存的行为 】 ?。  :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是》指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土!地进行场地》平整、道《路,铺设、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其变《为可供建造》房屋和各类设施的】。。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整理工作 !    《 省和市、县应当】设立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整:理工作  !   第《五条 《 土:地储备?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实行!土地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供应《,   —  土?地储备实《行分级储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备土地 —   《  第?六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 (一)《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    ! (二)《依法:收回的各类》土地; 】    (三—。)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 《  《   (四)为【。实施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或者—。收购的国有土地;】  》  : (五?)由于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收回或者调整的!原划拨土《地;? ,     (六!)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由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原出让、划拨土!地; 【    (七—)依法应当储备【的其他土地 】     第七条! , 下列土地应当由!省政府储《备   】  (一)为实施】规划或者因发展【需要由省政府—出资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的土地!; 》     (二)】省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出让、?划拨的土《。地,;  【   (三)—由省和市、县政府】共同投资或者应当由!市、县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市、县政府以【土地作价投资或【者,偿还:省政府代为》出资的建《设,用地;? ,    — (四)由省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出资收购的土!地;   !  (五)省—政府依法收回的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和《军事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 —    (》六)市、县政—府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经—营,性项目用《地;  】。。 ,  (七)应—当由省政府储备【的其他?土地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储备规模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九条 以收回】方式储备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一!)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拟订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二)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用;?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    《第十条 以收购!方式储备《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一:)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   【  (二)土地储备!整理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   ?  (三《)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拟订土—地使用权收购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合同;《     (!四)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在支《付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  《   第十一条【 以征》收方式储备国有土地!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     第十二】条 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向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核发土!地储备整理》。权属证?书后进行储备【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按照基准地—价评估确认储—备土地价格核定【土地资产量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对储备《土地应当统一立桩】定界设立《政府土地储备标【志    !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编制年—。度土:地整理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对储备土地—实施统?一整:理  【   第十四条 ! 储备土地整理【。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土地!整,理单位? 》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整理资金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   (一)政府】财政拨款; 【   》  (二)储备土地!。出让收益; 】     (三)!各类贷款;—   —  :(四)其他资金】   —  土地储备整理】资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土地等部门的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土地储—备整理资金 】   《  第十六条— 省和》市、县?设立:土地:储备整?理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储备土地的》征收、有偿收回【、收购和整理土地储!备整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储备整理 【 :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的需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储备整《理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    第十七条 ! 储?备土地供应前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储:备土地的规划—设计技术条件—。  —   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储备土》地不得供应 【 ?    第》十八:条 ? 已经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整】理机构统一整—理形成建设条—件并经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供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在储《备土:地中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土地符合项目!建设用地《选,址条件却在储备土地!范围外选址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     第十!九条 》未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可以临—时利用(《如绿化、出租—、依法担保》贷,款等)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不得兼营除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以外【的其他经营性—业务:,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  储备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储备整理成—本,。由土地使用者支【付   】  第二十一条【 , 储备土地经【依法出让、》出租等?所得的收入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  《   第二十二条】 市、》县,没有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的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3《0%用于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积累《;20%《返还:土地所在市、县用】。。。于,扶持:市、县基础设施投】入 《     其它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在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30:%返还?土地所在《市、县?用于扶持市、—县基础设施投入;】20%用于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积累 !     第【二十三条 市】。、县:政府储备《土地的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其收益应当按一!定比:例用于土《地储备资金积累【 《     第二十四!。条 : 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包》括 《。  ?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税费; !    (二)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 》 ,    (》三)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   ! , (:四):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中?发生的费《。。用; 【    (五)贷款!利息;《 ?     (六【)经同级财政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费《用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政府土地储—备规模?、,。。价值量和供》应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 , ,   第二十—六条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员需要问责的按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出让、转让【未,经整理的储备土地的!。;  【   ?(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让、转让—储备土地的》;   】  :(,三):擅自批准将》应当由省政》府储备的土地—纳入市、县政—府储:备的;  ! ,。  :(四)在《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进行土》地储备、土地整理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 损毁或者移动【。政府土地储》备界桩和标志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土地、财政、—发展与改革》等部门应当制定【土地储备、整理、】出让、收益》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 《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