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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  ?。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 ,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资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 ,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土地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将依法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者依法收回、收购!、没收?、,置换的土地》予以储存的》行,为:  》  :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是指【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土!地进行场地平整、】道路:铺设、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其变【为可供建造房屋【和各类?。设施的建设用地的行!为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第四条 — ,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整理工?。作   】  省和市、县应】当设立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整理工【。作    ! 第五条 土地!。储备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实行】土,地,。。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供应 —    》 土地储备实—行分级储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备土地】,    【 第六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 :    (一)【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 《 :     (二)依!法收回?的各类土《地; —    《 (三)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   【 , (:四):为实施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或者收》购的国?有土地;《     】(五)由于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收回或者调整—的,原划拨土地;【 ?     (—六,)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由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原!出让、划拨土地;!。   — , ,(七)依法应当【。储备的其他土—。地  【   第《七,条 下列土地】应当由省政府储备】 》  :  (一)》为实施规划》或者因发展需要由】省政:府,出资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的土地;【 :    》 (二)省》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出】让、划拨的土—地; 》   《  (?三,)由省和市、县【政府共同投》资或者?。应当由市、县—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市?、县政?府以土地《作价投?资或者偿还省政府代!为出资的建设用地】; 《     (—四)由省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出资—收购的土地; 】。     【(五)省政府依法】收回的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和军:事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  !   (六)市、】县政府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经营性项》目,用地;  !   (《七)应当由省政【府储:备的其他土地— 》    第八条 !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储备规模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九条【。 , 以收回》方式储备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一【)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拟《订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  (二)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用; 】 ,  :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   第十条— : 以:收购方式储》备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一)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 — ,   (二)—。土地储备整》理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     —(三)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拟订】。土地使用《权收购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合同;—。     】(四)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在支付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 :    第十一【条 以征—收,方式:储备国?有土地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     第—十二条 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向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核发土地】储备整理权属证书】后进行储备》。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按照】基准:地价评估确认储【备,土地价格核》定土地资产量—,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对储备土地应当!统一立桩定界设立】政府土地储备—。标志 【    第十三条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编制年度土—地整理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对储!备土地?实施统?一整理  !  :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整】理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土地整理单位! : ?    第十五条 ! 土地储》备整理资金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   (一》),政府财政拨款;【   【  (二)储备【土地出让《收益;《。     】(三)各类》贷款; 【   ?  (四)其—他资金 —   《  土地储》备整理资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土地】等部门的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土地储备整理】资金 【    第十六【条 ? 省和市、县设立土!地储备整理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储备土地【的征收、有偿—收回、收购和整【理土地储备整—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储备整理 !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的需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储备整【理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储—备土地的规划设计技!术条件 【     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储备土地不—得供应  !  : 第十八条 —。 :。已经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整理机构【统一整理形》成建设?条件并经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供应】。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在?储,备土:地中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土地符合项目建设!用地:选址条?件却在储《备,土地范围外选址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     第十!九条 ? 未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可以】临时利?用(如绿《化、出租、依法【担保贷款等)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不得兼营【除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以外的其!他经营性业务【 ?   ?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    储备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储备整】理成本由土》地使:用者支付》 ,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经《依法出让、出—租等所得的收入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    — ,第二十二条 — 市、县没有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的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30%?用,于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积累;20【%返还土地所—。在市、县用于扶持】市、县基础设施投入!  — , , 其它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在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3》0%返还土》地所在市、》县用于?扶持市、县基础设施!投,入;20%用于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积【累  【   第二十三【条, 市《、县政府《储备土地的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其收益应当按】。一定比例《用于土地储备资金积!累 ? :    《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包括—。  —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税费;《 ?     (【二)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 】    — (三)《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 : :    《 (:四):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中发生的费用;】。 》  :。  (五《)贷款利息; !     —(六)经同级财政】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费用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政府土地储!备,规模、价值量和供】应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员需要问责的按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出!让、转让未经—。。整理的储备土地【的; 【  :。  (?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让、转!让储备土地的;【。  —   (三)—擅自批准将应当由】省,政府储备的土地纳】入市、县政》府储备的;— ?   ?  (四)在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进!行土地储《备、土地整理的【行,。为,。   【  第二十七条 】 ,。 损毁或《。者移动政府土地储】备界桩和标志—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土】。地、财政、发—展与改革等部门应】当制定土地储备【、整:理、出?让、收?益,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