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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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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资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土地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将—依,法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者依【法收回、收购、没收!、置换的土地予以储!存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是】指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土地进—行场:地平整、道路铺设、!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其变为可》供建:造房屋和各类设施】的建设用地的行为!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整?。理工作
【 :。 , 省和《市、县应当设—立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整理工作》
【 第:。五条 》土地储备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实行土地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供应
— ? 土?地储备?。实行分级储》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备土地
】。 第六条 !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 (一【)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
》
? :。 (二)依—法收回的各类土地;!
《 (三)】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
《。 : (四》)为实施《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或者收购的国】有土地;
》
— (五?)由于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收回或者调整】的原:划拨土地;》。
!(六)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由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原】出让、划拨》。土地;?,
(!七)依法应当储备的!其他土?地
! 第七条 》 下列土地应当】由省政府储备—
》 (一)为】实施规?划或者因发展需要】由省政府出资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的,土地;
【 (二)省!。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出让》、划拨的土地—;
— 《(三)由省和市、】县,政府共同《投资或?者应当由《市、县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市、《县政:府,以,土地作价投资或者偿!还省政府代为出资】的建设用地;
【
: (四)由!省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出资收购的土地【;
【 (《五)省政《府依:法收回?。的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和军事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
】 : (六)市、县政!府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经营!性项目用地;—
:
(】七)应当由省—政府:储备的其他土地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储备规模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九条 以—。收回方式储备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 (一)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拟订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二)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用;
!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 第:十条 》以收购方式储备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一)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
】 ? (二)土地储!。。备整理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
? (》三)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拟?订土:地使用权收购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合?同;
! (:四)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在支付—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
》 第十《一条:。 以征收—方式储备《国有土?地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 《 第十二条 】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向】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核发】土,地储备整理》权属证书《后进行储备—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按照基准地价评【估确认储备土地价格!核,定土地资《。产量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对储?。备土地应当统一立】桩定界设立》政府土地储》备标志
!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编制》年度土地整理—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对储备土地实施统!一整理
】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整理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土:地整理单位
!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整:理资金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 (一【)政府财《政,拨款;
! (二》)储备土地出让收益!;
》。 : , (三)各—类贷款;
【 (四】)其他资金
! 土地【储,备整理资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土地等部》门的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土地储备整—理资金
— —第十六条 【省和市、《县,设立土地《储备整理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储备土地的征收】、,有偿收回、收—购和整理土地储【备整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储备整理
【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的:需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储备整理【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储备土地《的规:划设计技《。术条件
【。 《 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储备土地不得供应】
】 第十八条 已!经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整理【机构统一整理形【成建设条件并经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供应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在储备土地》中,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土地符》合项目建设用地选址!条件:却,在储备土地》。。范,围外选址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 第十九条】 未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可以临时!利用(如绿化、出租!、依法担保贷—款,等)?
《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不得兼营除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以外的!其他经营性》业务
】 第《二十条 《 :储备:土,。地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 ?。 储备》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储备整理成!本由土地使用—者支付
【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经依法出】让、出租等》所得的收《入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
?。 ? 第:二十二条 市、!县没:有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的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30?%,用于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积累;20%返!还,土地所在市、—。县用:于扶持市、县基【础设施投入
! : 其它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在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30%返还土【地所在市、县用于】扶持市、县基础设】施投入;20—%用于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积累】
》 第二》十三条 —。市、县政府储—备土:地的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其收益应《当按一?。定比:例用于?土地储备《资金积累
【。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包括:
—。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税费?。;,
《 (二)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
》
(三!)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
?。 (四)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中发生的!费用;《
,
《 (《。五)贷款利息—;
】 (六)经同级财!政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费用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政府土地!储备规模、价值量和!供应: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员需要问责的按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出让、?转让未经《整理的储备土地【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让、转让储》备土地的;》
:
: 《 ,(,三)擅自批准将应当!。由省政府储备的【土地纳入市、县政】府储备的;—
《 , ?(四:)在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进行土?地储备、土地整【。。理的行?为
》 》第二十七条 【 损:。毁或者移动政府土】地储备界桩和—标志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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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土地?、财政、发展—与改:革,等部门应《当制定土地储备【、,整理、?出让、收益》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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