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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 ?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资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土地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将?依法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者依法收回、收购、!没收:、置换的《土地予以储存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是指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土】地进行场地平整、道!路铺设、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其变为可供建造房!屋和各类设施的【建设用地《。的行为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整理工作 】     省和【市、县应当》设立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整理工作 !    第五—。条 土地储【备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实行—土地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供应】 , :     土地储备!实,行,分级储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备土地】  —   第六》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   》  (一)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    【 (二)依法收回的!各类土地;—    【 (三?)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    】 (四)为实施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或者收购—的国有土地》; 》   ? (五)由于—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收:回或者调整的原划拨!。土地; 》  《。  : (六)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由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原出让、《。划拨土地;— 《    《(七)依法应当【储备的其他土地【。,。 ,     第】七,条 下列—土地应当由省—政府储备 】     (一)为!实施规划或》者因:发展需要由省政府出!资,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的土地; !     (二】)省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出让《。、划拨的《土地;?   【  (?三):。。由省和市、县政府】共同投资或者应当】由市、县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市、县政府—以土地作价投资或者!偿还省政《府代为出资的建设用!地; ? :     (四【)由省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出资收!购的土地;》 《     》(五)省政府依法收!回,。的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和军事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 《    (六—)市、县政府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经:营性:项目:用地; 》  《   (七)应当由!。省政府储备的其【。他土地 —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储备规】模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九条 》 以收回方—式储备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  : (一)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拟订》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  (二《)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用;》 ?   《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 :   ? 第十条《。 以《收购方式储》备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一)!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 】     (二!)土地储备整理【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  :  (三)》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拟订土地使—用权收购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合同;】   —  (?四)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在支付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  第十一》条 以征收【方式储备国》有土地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 :    第十二条】 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向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核发土】地,储备整理权属证书】后进行?储备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按照基准地价!评估:确认储备土地—价格核定土地资【产量:, ,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对储备?土地应当统一立桩】定界设立政》府土地储备》。标志  】  :。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编制年度》土地整理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对储备土】地实施统一》整理 《 :   ?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整理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土,地,整理单位 【   《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整理资金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    》 (一)政府—财,政拨款?;:    【 (:。二,)储备土地》出让收益; 【 :。  :   (三)各类】。贷款; 【     (—四)其他资金 !     土【地储备整理资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土地《等部门的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土地储备【整理资金 】     第—十六:条 省和市、】县设立土地》储备:整理: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储!备土地的征收、有偿!收回、收购》。和整理土地储备整】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储备整!理 ? ,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的需【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储备整理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储备土地的规划】设计技术《条件 【    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储备土!。地不得供应》  —   第十八条 !。 已经?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整理机构统一整】。理形成?。。建设条件并经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供》应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在—储备土地中》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土地》符合项目建设—用地:选址条件却》在储备土地范围外】选,址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  第十九》条,。 ?未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可以临时利用(】如绿化、出租、依】法担保贷《。款等)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不得兼营》除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以外的其他!经营性业务 【   》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 :  :  : 储备?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储,备整理成本由土地使!用者支?付,    】 第二十《一条 ? 储备《土地经依法出让、】出租等所得的收【入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  第二十二条【 市、县没有】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的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30《%,用于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积—。累;20%返—还土地所在》市、县用于扶持市、!县基础设施投—入, ?     其它】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在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30%】返还土地所在—市、县用于》扶持市、县基—础设施投入;—20%?用于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积累!,    【 第二十三条— 市、县政府储!备土地的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其收益应当】按一定比例用于土】地储备?资金积累 ! , ,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包:括    !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税费—; ? : ,    (二)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    】。 (三)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 《    — (四)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中发生的费用—;   】  (五《)贷款利息;— 》    (六)经同!级财政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费用》 ?     第【。二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政府土地储】。备规:模,、,价值量和供》应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员—需要:问责的按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出让、转—让未经整理》的储备?土地的;《。   【  (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让、》转让储备土地的【;,,     (!三)擅自批准将【应当由省政府储【备的土地纳入市、县!政府储?备的; —。    》 (四)在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 ,。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进行土地储备、!土地整?。理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损毁或者【移动政府土地储备】界桩和标志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土》地、财?政、发展与改革【等部门应《当制定土地》储,备、整理、出让、】收益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