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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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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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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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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资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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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土地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将依法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者依—法收回、收购—、没收、《置换的?土地予以储存—的行为
! :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是指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土地进行场地】平整、道路铺设【、,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其变为可供建造】房屋和各类设施的】建,设用地?。的行为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整理工作】
】 ,省和市、县》应当设立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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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土地储备【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实行土地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供应?
《 土地储备】实行分级《储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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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 ? (一)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
? (二【)依法收回的各类】土地;《
《 (三)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
!(四)为《实施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或者收购》的国有土地;
】 》 (五)《由于:。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收回或者调—整的原划拨》土地;《。
】(六)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由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原—出让、划拨》土地;
— ? (七)依法】。应当:储备的?其他土?地
【 第七条 !下列土地《应当:。由省政府储备—
!(一:)为实施规划—或者因发《展需要由省政府出】资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的土地;
【 ? , (二)省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出让、划【拨的土地;
【
? (三)由】省和市?、县政?府共:同投资或者》应当由市《、县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市、【。县,政府以土地作价投资!或,者偿还省《政府代为出资—的建设用地;—
】(四:)由省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出资收购—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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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省政府依《法收回的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和军事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
! (六)—市、县政《府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经:营性项目用》地;?
(!七)应当《由,省政府储《备的其他《土地
《。
, ? , 第八条 【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储备规【模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以收回方式储!备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 (?一,)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拟:订,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二)《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用;—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 ?。 第:十条 以收购】方式储备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
】 (二)土】地储备整理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 (三)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拟订!。。。土地使用权收购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合同;
】。
(】四)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在支—。付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一条 《。 以征收方式【储备国有土地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 第—十二条 》 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向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核发土地储备整理权!属证书后进行—储备
—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按,照基准地价评估确认!储备土地价格核定】土地资产量
【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对储—备土地应《当,统,一立桩定界》设立政府土地储【备标志?
? 第十三!条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编制年度—土地整理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对,储备土地实施—统一整理
】 》第十四条 — 储:备,土地整理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土地!整理单位
】。。 ?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整理资金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 (—。一)政?府财政拨款;—
》 (》二)储备《土地出让《收益:。;
》 (三【)各类贷款;—
【。 ,。 (四)《其,他资金
】 《土地储备整》理资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土地等—部门的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土地【储,备整理资金—
— 第十六条— 省和》市、县设立》土地储备整理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储备土地的征收、有!偿收回、收》购,和整理土地储备【整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储备整理《
?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的:需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储备整理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储】备土地?的,规划设计技》术条:件
《 》 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储备【土地不得供应
!。 《 第十《八条 已经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整:理机:构统一整理》形成建设条件并【经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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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在储》备土地中《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土—地符合项目建设用地!。选址条件《却在储备《土地范围外选址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 , : 第十?九条 未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可以临时!利用(?如绿化、出租、【依法担保贷款等)!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不:得兼营除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以外的其】。他,经营: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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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储备土地》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 : 储备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储》备整理成本由土地使!用者支付《
】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经依法出让、【出租等所《。得的收入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 ? 第二十二条— 市、县没有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的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30%用《于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积累—;20%《返还土地所》在市:、县用于《。。扶持市、县基础设】施投入《。
》 ?其它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在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30【%返还土地所在【市、县?用于:扶持市、县》基础:设施投入;20%用!于,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积累
! 第二十三】条 《市、县政府》储,备土地的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其?收益应当按一—定比例用于土地储备!资金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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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包括
】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税?费;:
》 (二)【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
《
, (三】)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
【 ? ,。 (四?)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中发生的】费用;
! (五)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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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同级财政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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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政府土地—储备规模、价值量】和供应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 第二《十六:条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员需要》问责的按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让、—转让未经整理的储】备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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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让、!转让储备土地—的;
! (三)》擅自批准将》应当由省《。政府储备的土地纳】入市、县政》府,储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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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在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进行土地储备、土地!整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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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损毁或—者移动政府》土地储备界》桩和标志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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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土地、财政、发【展与改革等部门应】当制定土地》储,备、:整,理、出让、》收益: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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