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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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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 卫留成】,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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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资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土地【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将依法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者依法《收回:、,收购、没收、置换】的土地予以储存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是指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土地进行场地平整】、道路?铺设、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其!变为可供建造房屋】。。和各:类设施的建设用地】的行为《
?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整理工?。作
【 ?省和市、县应当【设立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整理工作
—
? , 第《五条 》土地:储备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实行土地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供】应
【 , 土地储备—实行:分级储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备》土地
【 《第六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
(】一)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
《 (二)依!法收回的《。各类土地;》
? (三)!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
—。 :。 , , :(四)为《实,施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或者收购的【。国有土地《;
!(五:)由于?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收回:或,者调整的原划拨土地!。;
《 , ?。 (六)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由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原出让、划—拨土:地;
《
— (七)依》法,应当储备的其—他,土地?
— 第七条 — , 下列土地》应当由省政府储【备:
? 》(一)为实》施规划或者因—发展需要由省政【府出资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的土地;!。
《。 (二)】省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出—让、划拨的土地;】
》 《(三)由省和市、】县政府共《同投资或者应当由】市、县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市、县【。政府以土地作价投】资或者偿《还省政?府代为出资的建设】用地;
】 ?。(四)由省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出资《收购的土地;
!。 —(,五)省政府依法收回!的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和,军事: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
! (六)市】、县政府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经营性项》目用:地;
! (七)应当由】省,政府储备的其—他,土,地
! 第八条 —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储备规模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九条 》 :以收回方式储备【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 (一)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拟订《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二)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用;!
》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
【。第十条 —以收:购方式储备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 (一)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
《
(】二)土地储备整理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
《 (三》。)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拟订《土地使用权收购【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合—同;:
? ? (?四)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在支付—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
? 第十—一条 以征【收方式储《备国有土地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 , 第十二条》 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向:。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核发土《地储备整理权属【证书:后,进行:储备
《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按照基准地价评】估确:认储备土地价—格核定土地资产量】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对储备土地应当!统一立桩定界设立】政府土地储》备标志《
? ? :第十三条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编制】年,度土地整理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对储备土地实!施统:一整:理
?
? 第十四条 ! 储备土地整理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土地整理《单位
— ?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整理资金【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 (一)政】府财政拨《款;
》。 (二】)储备土地出让收】益,;:
— :。(三)各类》贷款:;
【 (《四)其他资金—。
:
《 土地储备【。整理资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土地等部!门的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土地—储备:整理资?金
! 第十?六,条 省和—市、:县设立土地》储备整理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储备土地的》征收、有偿收回、】收购和整理土地【储备整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储:备整理
—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的需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储备整理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七条 》 储备《土地供应前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储备土地【的规划设计技术条】件
】 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储备土!地不得供应—
,
? 第》。十八条?。。 , 已经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整!理机构统《一整理形成建—设条:件并经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供应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在储备土地中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土地符合项目】建设用地《选址条件却在储备土!地,范围外?选址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 第十九条 【 未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可】以临时利用(如绿化!、出:租、:依法担保贷款—等)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不得兼营《。除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以外的其他经营性业!务
! 第二十条 — 储备土》地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
, : 储备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储:备整:理成本由土地使用】。者,支,付
《。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经:依法出让、》出租等所得》的收入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 , 第二【十二:条 市、县没】有,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的,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30%】用于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积累;20【%返:还土地所在市、县用!于扶持市《、县基础设施投入】,
: 其它】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在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30%返《还土地所在市、县】用于扶持市、县【基础设施投入—;20%用于—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积!累:
: 《 第二十三条 】。 , 市、县政府储备土!地的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其收?益应当?按一:定比:例用于?土地储备《资金积累
! ,。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包括:
? 》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税费】;
》 ? (二)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
!(三)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
《 (【四)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中发生的费【用;
— 》(五:)贷款利息;
! (六)!经同级财政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费用:
【 , 第:二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政府土】地储备规模》、价值量和》供应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 《第二十?六条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员》需要问责的按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出让、—转,让未经整理的储备】土地:的;
】 (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让:、转让储备土地的】;:
— (三)》擅自:批准:将,应当由省政府储备】的土地纳入市、县】政府储?备的;
【 (四)】在,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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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进行土地》。储备:、土地整《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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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损】毁或者移动政府【土,地储备界桩和标志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土,地、财政、发展与】改革等部门应当制】定土地储备、整【。理、出?让、收益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
: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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