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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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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 ?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资《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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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土地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将》依法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者依法【收回、收购、没收、!。置,换的土?地予以储存》的行为
》。
, 》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是指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土!地,进,行场地平《。整、道路铺》设,。、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其?变为可供建造—房屋和各类》设施的建设用地【的行为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整理—工作
— ? 省?和市、县应》。当设立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整,理工作?
— 第五条— 土地储—备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实行土【地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供应
— : 土地储—备实:行分级储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备土》地
》 》第六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 (一)—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
》。 : (》二)依法收回的各类!土地;
】 : (三)》。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
】 (四)为实施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或者收购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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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由于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收【回或者调整的原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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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由,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原出让、划—。拨土:地;
】。 (七)依【法应当储《备的其他土》地
— 第七—条 下列土地应!。当由:省政府储备
! ? (一)为实【施,规,划或者因发展需【。要由省政府出资【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的土地;
! ? (?二)省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出让、》划拨的?土地;
! , (?三)由省和市—、县政?府共同?投资或者应》当由市、县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市、县《政府:以土地作《价,投资或者偿还省【政,府代为出资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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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由省!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出资收购的》土地;
【 : (五)省政府!依法收回的》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和军事】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
: (【六)市、县政府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经营性—项目用地《。;
! (:七)应当由省—政府储备的其他土地!,
【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储备规—模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九条》 , 以收《回方式储备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 ? , (一)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拟订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二):。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用;
【 ?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 , 第十条》 以收》购方式储备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一《)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
?。。
, , 》(二)土地储备整】理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 (三)【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拟订土地使用权!收购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合同;
】。 (四)!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在支付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 第十一条【 , 以征《收方式储备国有【。土,地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 第十二条 【 , 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向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核发土地储备整!理权属证书后—进行储备
【。 ?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按照》基准地价评估—确认储备《。土地价格核定土【。地资:产量
】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对储备土地》应当统一立桩—定界设立政府—土地储备《标志?
: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编制年度土地【整理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对储:备土地实施统一整理!
】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整理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土地整理—。单位
!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整理!资金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 (一)政】府财政拨款;
! : 《(二:)储备?土地:。出让收?益;
—。 : (三)—各类贷款;
! (四【)其:。他资金?
》。 《土地储备整理资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土地等部门的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土—地储备?整理:资金
【 第十六条】 省和市、县】。设立土地储备整理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储备土地的】征收、有偿收回【、收购和整理土【地储备整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储《备整理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的需?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储备整理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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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储备土地的!规,划设计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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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储:备土地不《得供应
! 第十八条 ! 已:经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整理》机构统一《。整理形成建》设条:件并经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供:应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在储!备土地中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土地】符合项?目建设用地选址条】件却在储备》土地范围外选址【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 第十九【条 未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可以临】时利用(《如绿化、出租、依法!担保贷款等)【
: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不得》兼营除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以外的》其他经营性业务】
【 第二十条 —。 储备土地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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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储备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储备整》理,成本由土《地使用者支付【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经依法》出让、出租》等所得的收》入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 第二十二条— 市、县—没有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的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3,。0%用于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积累;20%返还】土地:所在市、县用于扶】持市、县基础设施】投入
】 其它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在?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3】0,%返还土地所在【市、县用于扶持【市、县基础设施投入!;20?%用于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积累
! 第二十三条 ! 市:、县政府储备—。土地:的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其收益》应当按一定比例用】。于土地储备资—。金积累
【 》。第二十四条 — 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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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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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
《 ? (三)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
【 :(四)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中发—生的费用;—
: (五)!贷款利息;
】 (【六)经同级财政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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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政府!土地储备规》模、价值量》和供应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 第二】十,六条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员需要问《。责的按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出让、转让未!经整理的储》备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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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让、转让储!备土地的;》
】 (三)《擅自批准将应当【由省政府《储备的土地纳入市】、县:政府储备的;
! (四】)在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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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进行土地储备【、土地整《理的行为》
《 , 第二》十七条 》 损:。。毁或者移动政—府土地储备界桩和】标志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土【地、财政、发展与改!革等:部门应当《制定土地储备、【整理、出让、收益】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
?。
》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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