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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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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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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 卫留—成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资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土地—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将依—法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者依法【收回、收购、—没收、?置换:的,土地予以储存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是《指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土地进行场地平整】、道路铺设》、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其!变为可供建造房屋】和各类设施的建【设用地的行》为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整理工作
【
—。 省和市、县应当设!立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整》理工:作
— 《第五条 《 土地储备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实—行土地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供应!
《 土地储【备实行分级储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备土地】
《 , 第六条【 :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 (一)—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
》 (二)】依法收?回的各类土地—。;
! (三)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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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实施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或者收!购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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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由于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收回或者调整—的原划拨土地;
!。
(】六)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由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原出让》。、划拨?土地:;
【 : ,(七)依《法应当储《备的其他土地
】
? 《第,七条 ?。 下列土地—应当由?省政府储备
! , : (一)为实【施规划?或者:因发展?需要由省政府出资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的土地;
! (二)【省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出让、划拨的土地!;,
】 (:三)由省和市、县】。政府共同投资或者】应当由?市、县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市!、县政府《以土地作价投资或】者偿还省《政府代为出资的建】。设用地;
】 《(四)由省》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出】。资收购?的土地;
【 ,。 《 (五)省政府【依法收回的》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和军事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
《 (六【)市:。、县政府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经营性项目【用地:;
》 (七)】应当:由省政府储备—的其他土地
! 《。 第八条 —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储备》规模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九条 — 以收回方式储备】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一)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拟】订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二)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用;?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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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以收购方式储备!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 (一?)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
【。 (《二)土地《。储备整理《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 , (三》)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拟订土地使用—权收购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合同;
【 (四】)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在支付?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 《 , 第十一条 以!征收:方式储备《国有:土地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 《 第十二条 【 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向】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核发土地—储备整理《权属证书后进—行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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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按照基》准地价评估确认【储备土地价格核定土!地,资产量?
—。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对储备《。土地应当统一立【。桩定界设《立政府土地储备【标志
!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编制年度土地!整理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对储备《土地:实施统一整理
】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整理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土地整理》单位:
— :。 第十五条 【 土地储备整—理资金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一):政府财政拨款—;,
【 (二《),储备土地出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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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类贷款【。;
】 , (四)其他—资金
】 土地储备整】理资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土地等部—门的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土地储备整【理资金
》
《 : 第十六条 】省和市、县》设立土地《。。。储备整理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储备土【地的征收、有偿收回!、收购和整理土地】储备整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储备整理
【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的!需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储!备整理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储备土地的规划【设计技术条件
!。。 , : 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储备土—地不得供应
【。
, 》 第十八条 【 ,已经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整理机构统【一整理?形成:建设条件并》经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供应【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在储备土!地中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土地符合—项目建?。设用地?选址条件却在储【备土地范《围外选址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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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 未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可以临】时利用(如绿化、出!租、依法担保贷款】等)
!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不得?兼营除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以外的—其他经营性业务
!。
: ?。 第二十条 【 储备土地—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 ,储备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储备整【理成本由土》地使用者支付—
《 《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经依法?出让:、出租?等所得的《收入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第二十二《条 市》。、县:。。没有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的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30《%用于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积累;2《0%返还《土地所在市、县用】于扶持市《、县基础设施—投入
! 其它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在!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30—%返还?土地:所在市、《县用于扶持市、县】基础设施投入;2】0%用于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积【累
— :。 第二十》三条 市、县政!府储备土地的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其收】益应当?按一定比例用于土】地储备资《金积累?
】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包括—
?。 ?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税费;
! 《(二)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
! , (三)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
! (:。四)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中》发,生的费用;
【
(】。五)贷款《利息;
】 :。 (?六)经同级财政【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费用
】 》 第二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政府土地储—备规模、价》值量和?供应: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员需要问责的按!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出让?、转让未经整—理的储备土地的;!
【 (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让、转让储备土地的!;
》 :。。 (三)擅【自批准将应当由【省政府?储备的土地》纳入市、县政府储】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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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进行《土地储备《、土地整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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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损毁或》。者移动政府土—地储:备界桩和《。标志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土地—、财政、发》展与改革《等部门应当制—定土地?储备、整理、—出让、收益》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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