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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1号     【海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 , ,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我省!散装:水泥提高水泥散装率!节约社会《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建设生态省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各级工业、建!设,、财:政、计划、》。交通、公安、审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工作 【   ?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    第》。五条 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50%以上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20%》以上的标准进行【同步设计和同步【建设: :    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的散装水泥】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 , 设:计标准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   第六》条 省重点工程项】目应当?优先选用经质量认】证的散装水泥—     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比例不得低于6!0%   — , ,。城市建设使用商品混!凝,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下列标准征【收    — (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缴纳2!元; 《   ? ,(二)水泥使—。用量在5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 【     第八条】 外埠进入》的袋装水泥凡未在其!产地缴纳《。专项资金的按每【吨2元标准补征 !   ?。 第九条 省内水】泥生:产企业、水泥—预制品企业、混【凝土:搅,拌站和外《。埠,。进入的袋装水泥缴】。纳的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征:。收   》。。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的专】项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政府!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按工程进!度征收(包工—包,料的工程由建设单】位,代缴:)     【第十一?条 征收《专项资金时必须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  第十二条— 按规定《征收的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围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   ?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     (五【)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经费   】  以?上各项开支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核】定 ?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年《度终了?3个月?内应当编《制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  (三)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   !  第十七》条 省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对扩建、改》建、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含生产线】)的散装《设施能力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使用散装水泥实【行,监督管理   】  对?违反本办法 第【五条规定的水—泥生产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对水泥】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每少用】1,吨处以1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   第十八条 】不按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对逾期拒不缴纳的】除,如数追缴《外并处以应当—。。缴,纳,。数额10%以内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九条 被处罚】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受》处罚单位《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而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人事—管理权限《由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或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