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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并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第四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 (三)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第》七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九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加主项以外—资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申请书;】 : ,  :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筑业企】。业的只需提供章程】);    【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五:)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   ?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  ?(五)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三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三—章 工程承》包范围 》  :。第十五条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    (一!)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   (二—)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三)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 (四)》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 , 第十六条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 , 第十八条承揽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其自行完成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与其【他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   第二十】。条外资建筑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的外国企》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业绩【等,申请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外国企业设立新!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核定 —  第二《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自2【003年10月1日!起1:。994年3月2【2日建设部颁布【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废止 !。  : 第二十七条自【2002年1—2月:1日起建设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废止:   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9月《。27日? 颁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