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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并: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第四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 第二章 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 》  第六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的程序    】。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 (三)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第七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加主项以外资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 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筑业企业的只需【。提供章程); 【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五)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  第十一条—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 ,  (《五)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   (六)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  第十三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三章 工!程承包范《围 :  : ,第十五条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   ?。 (一)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 (:二)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三)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四)!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 第十六条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十八条承!揽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其【自行完成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与:其他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 【   第二十条外资!建筑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的外国企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业绩等申请】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外国企业设立新】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核《定,   《第二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六条】自2003年10月!1日起1994【年3月?22日建设部颁【布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废止?   第二十七】条自20《02年12月1日起!建设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废止 !  :。 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9月27日 颁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