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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并《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第四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  第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 》。 ,  第六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的程序 —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  :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第七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加主【项以外资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申请书; 】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筑业企业的只需提!供章程); —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四)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  : , (五)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  (六)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  第十三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三章 工《程承包范围 【  第十五》条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 , ,  : (?一)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 (?二)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  (三)—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四)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   第十》六条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第十八—条承揽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其:自行完成 —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与其】他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 【  第二十》条外资建筑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的外国?企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业】绩,等申请?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外国企业设立新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核定   】第,二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六条自2】003年10月【1日起1994年】3月:2,2日建设《部颁布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废止 【  第二十七条【自2002年12月!1日起建设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废》止   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9月!27日 颁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