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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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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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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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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有—关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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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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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本省行业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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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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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
:。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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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
】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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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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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行业计》价依据?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费用》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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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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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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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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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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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应!。。当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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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投资估算指标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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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在?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范围内?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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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工程?所在地当时的材【料预算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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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及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当由【符合标底编制条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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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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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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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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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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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以根:。据委托承揽》下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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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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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 :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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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建设工】程造价?控制;
】
》(五)建设工程结】算争议的鉴定;【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揽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以!同一咨?询文:件分:别为多?方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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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印章—并由相应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概预算人员》签字:。和加盖资格印章【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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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对所承揽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编制、审核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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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不?得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和不?合理条件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应当在其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活动禁止超越!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禁止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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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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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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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或者》。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检举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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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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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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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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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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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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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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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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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概预算—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概预算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资《格证书收回执业【资格:印章或者《从,业资格印章》。并予以公告2-3】年内:不得参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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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申请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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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或从】。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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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从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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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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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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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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