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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有关税》金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本省《行业: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工作 》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 ?   《 , ,(三)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 , ?  : ?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    ! 第六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    ! 第《七,条 行业计价依据】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费用【。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 ? 《   《。 第?八,。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    !。。 第?九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    】 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    】 , 第十《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 !    【。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应当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    》 :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投资估算—指标: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    —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在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范围内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  ?。  第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工程所?在地当时的材料【预算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 !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及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当由》符合标底编制条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 《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以根》据委:托承揽下《列业务? ?   ? ?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 (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    —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  ?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建?设,工程造价控》制;:    ! ,(五:)建设工程结算争】议的鉴?定,; 》 ,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 《 :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揽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以同一《咨,询,。文件分别《为多方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印章并由相应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概预算人员】签字和加《盖,资格:印,章方可?生效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对所承《揽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编:制、审核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    】 第二十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不得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和【不合:理条件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应】当在其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活动禁止】超越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禁止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或,。者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检举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 :    《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   】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  ! , (三)不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 《    】(四)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取得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概预算【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概预算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资格证书收!回执业资格印章或】者从业资格》印章并予以公告【。。2-3年内不得【参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    (】一):在申请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或!从业的; 》    —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从业—的 —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