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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有关—税金 — ,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  ?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本省行—业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工,作 !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  ?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   《。。 (三)【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    】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    【 第六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    第七!条 行?业计价依据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费【用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 :   第八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 ?    第九!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 : ,  《 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 ,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 ,    — 第十》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 —。    【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应当》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  】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投资—估,算指标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在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范围内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 《    】 第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工?程所在地当时的材料!预算: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 !。 ,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及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当由符合标【底编制条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 :    《 ,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 】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以根?据委:托承揽下列业务【   —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 ?。 (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 ,   ? ,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建设工程!。。造价控制; 】    (五!。)建设工程》结算争议的鉴定【;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 —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揽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以同一【咨,询文件分《别为多?方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印章?并由相应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概预算人】员签字和《加,。盖资格印章方可生】。效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对所—承揽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编制、审核】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 ?    — ,第二十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不得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和不—合理条件 —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应当在】其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活动禁止超越—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禁止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    】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或者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检举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 :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 ? :。    》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   】 : :(三)不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 】    》 (?四)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    !。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取得?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第三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概?预算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概预算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资】格,证书收回执业资格】印,章或者从业资格印】章,并予以公告2-3】年,内不得参《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   》 : , ,(一)在申请—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或从:。业的;?   —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从业的 《 》 ,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