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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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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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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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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有关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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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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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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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本省行业【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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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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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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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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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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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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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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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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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行业】计价依据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费用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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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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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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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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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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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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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应当】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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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投资估算【指,标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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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在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范围内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 ,
】
?。第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工程所在地—当时的材料预算【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
】。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及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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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当—由符合标《底,编制条?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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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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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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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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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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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以根据委托!承揽下列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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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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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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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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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建设工程造价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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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建》设工程结算》争议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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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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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揽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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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以同一】咨询文件分别为【多方: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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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印章并由相应【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概预算人员签!字,和加盖资格印章方】可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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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对所承揽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编制、审核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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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不得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和不合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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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应》当,在其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活》。动禁止超越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禁—止,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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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
—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或者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检举【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 :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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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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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
【。
(四)!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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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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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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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概预算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概预算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资格证【书收回执业资—格,印章或?者从业资格印—章并予以公告—。2-3年内不得参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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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申请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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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或!从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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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从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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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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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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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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