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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有—关税金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 ,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本—。省行:业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工,作 ?  【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 ,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  》(三)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    ! ,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 《 ,。    — 第六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 《    【 第七条》 行业计价依据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费用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   !。 第》八,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   《 ? 第九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    !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  【。  第十【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 !    !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应当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投,资估算指标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   ?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在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范围内?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工程所在地当时的材!料预算?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 — 【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及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    —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当—由符合标底编制条】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 : ,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 , ,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 , —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    》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 !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以根据委托承!揽下列业《。务    !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    — (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建设工【程造价?控,制;    !。 , (五)建—设工程?结算争议的》鉴,定,;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揽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   ?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以同:一咨询文件分别为】多方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 【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印章并由】。相应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概预算!人员签字和加盖资格!印章方可生效—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对所【承揽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编制、审核】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 》    【 第二十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不得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和不:。合理条件 】 ?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应当在其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活动禁止超越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禁止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 ?。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   》。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或者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检举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 ?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 ,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  :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   【 ?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 —   (三】)不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  !  : (四》)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  《。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取得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三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概预】算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概预算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资格证书收!回执业资格印—。章或者从业资格印章!并予以公《告2:-3年内不得—参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 , (一)在申请【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或从业的;【    !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从业】的, :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