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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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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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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有《关,税金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本—省行业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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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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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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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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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 (三)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
】
?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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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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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行业《计价依据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费用!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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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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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
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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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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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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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应当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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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投资【估算指标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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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在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范围内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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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工程所在《地当时的《材料:预,算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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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及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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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当由符合标底编!制,。。条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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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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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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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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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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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以根据委托承揽下!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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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
!(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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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
【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建设工程—造,价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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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设工程】。结算争议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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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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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揽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以同一咨询】文,件分别?为多:。方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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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印章并由相—应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概预—算人员签字》和加盖资《格印章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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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对所承】。揽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编制、审!核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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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不【得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和不合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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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应当在其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活动禁止超【越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禁《止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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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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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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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或者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检举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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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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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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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
【
(三—)不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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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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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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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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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概预算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概预算】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资格证书收回执】业,资格:印章:或者从业《资格:印章并予以公告2】-3年内《不得参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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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申请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或从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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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从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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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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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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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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