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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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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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有关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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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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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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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本】省行业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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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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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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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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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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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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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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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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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行业:计价依据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费用《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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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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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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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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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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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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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应》当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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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投资估算指—标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
! ,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在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范围《内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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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工程《所在地当时的材料预!算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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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及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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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当由符?。合标底编制条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
》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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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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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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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以根据】委托:。承揽下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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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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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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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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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建设工程造价!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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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设工程结算争议【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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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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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揽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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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以同一咨!询文件分《别为多?方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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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印》章并由相应》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概预算人员签字】和加:盖资格印章》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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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对所?承揽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编制、—审核: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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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不得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和不合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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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应当在其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活动禁止—超越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禁止?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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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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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或者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检《举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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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 ?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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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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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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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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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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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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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概预算《。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概!预算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资格证《书收回执业资格印章!或者从业资》格印章并予以—公告2-3年内不得!。。参,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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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申请: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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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或从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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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从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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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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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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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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