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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有关税金 》 【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    】。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本省行业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工作 ! ?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  :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 :   》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    — , (三)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 —   ?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 》。   ? :。 第六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    【 第七?条 行业计价依据】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费用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  【  : 第八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    ! ?第九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    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    第】十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 【 : :    】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应【当,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    !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投资估算!指标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   》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在,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范围内【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    【 第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工程所在地当时【的材料预算》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 【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及《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当由符合标底编【制条:。。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    《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 ,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 ? ?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   》 ,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 》   —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以根据—委托承揽下列业务 ! ?   《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    【(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  《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建设工程造【。价控制;  !  (五【),建设工?程,结,算争议的鉴定;【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揽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 ,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以同一咨【询,。文件分别《。为多方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印】章,。并由相应《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概预算人员签—字和加?盖资格印《章,方,可生:效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对所承揽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编制、审核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 , :   ? ? 第二十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不得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和不合理条件】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应当》在其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活动禁止】超,越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禁止【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    !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或者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检举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 ,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    !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 》    【(三)不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  】  《。 ,(,四)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取得: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第三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概预算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概预—。算,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资格证书》收回执业资格印章或!者从:业资:格印章并予》以公:告2-3年内—不得参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 (一)在申!请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或从业的!;  —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从业—的, :   】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