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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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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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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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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有关【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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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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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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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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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本省:行业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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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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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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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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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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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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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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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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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行业》计价依据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费用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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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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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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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
! 第十《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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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应—当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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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投资估算指【标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
【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在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范围内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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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工程所》在地:当时的材料预算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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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及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 :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当:由符合标底编制【条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
】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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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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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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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以根据—委,托,承揽下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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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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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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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
《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建设工程造价】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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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设工程结】算争议?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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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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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揽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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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以同一咨询【文件分别为多—方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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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印章《并,由相应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概预算】人员签字《。和加盖资格》印,章方可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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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对所【承揽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编制、审核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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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不!得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和不【合理条件
【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应当在其】。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活》。动禁:止超越?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禁》。止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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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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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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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或者—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检举:。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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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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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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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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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
》。
(—四)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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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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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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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概预《算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概预算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资【格证书收回执业资】。格印章或者从业【资格印章《并予以公告》2,-,3年内不得》。参,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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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申请!。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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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或从《业的:;,。
!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从《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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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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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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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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