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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有关—税金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    —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本省行业—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工作 《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 :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 , , (:三):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 【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   】 , 第六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 ?   》 第七—条 :行业计价依》据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费用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 》。   —第八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    】 第九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  :  《。 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 》    】第十: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 》 ?  : ?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应当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 【   《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投!资估算指标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  》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在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范围内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   《 《第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工!。程所在地《当时的材料预算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 【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及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当由符合—标底编制《条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   !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    【 ,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 【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以根据委托承揽下】。列业务 【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   》 (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    《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  ?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建设工《程造价控制;—    【。 (五)建【设工程结《算争议的《鉴定; 》 :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揽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以同一咨询》。文件分别为多方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 !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印章并【由相应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概预—算人员签《字和:加盖资格印章方可】生效 —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对所承揽《。。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编制、审核】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 :    — , 第二十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不【得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和不合》理,条件 —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应当!在,其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活动禁止—超越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禁止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或者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检举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   —。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 《 ,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 《  《  (三【)不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 ? ,   (【四)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取得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概预算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概预算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资格证《书收回?执业资格印章或【者,从业资格印章并予】以公告2《-3年内不得—参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 :  :  》(一:。)在:。申请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或从业的;— 《   ?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从业的《 《。 :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