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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有关【税,金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 ,  《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本省行业!。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工作 ! ,   —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   》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   ? (》。三)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 《 ,。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 , ?    【 第六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  》 , 第》七条 行业》计价:依据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费用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 ,    【 第八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  》。  第九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  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 《    】第十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 — :    !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应当【。。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   【。 ?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投资估算指标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 :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在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范围内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  》  第—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工程《所在地当时的材料】预算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 】   【 ,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及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  《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当由符合标】。底编制条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 ,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   《 ?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 ,    !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以根据?委托承揽下列—业务    ! ,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    】。(,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   《 ?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建:设工程造价控制; ! , ,    《 (五)建【设工程结算争议的鉴!定;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 —。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揽》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以同一咨—询文件分别为—多方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印章!并由相应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概预算人员签!字和加?盖资格印章方可生】效 ?。 《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对】所承:揽,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编制、审【核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   ! 第二十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不:得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和不合理条【。件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应》当在其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活动禁止超—。越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禁止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    【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 :  ?  ?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或者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检:举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    —。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 》。   》。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    【 , , (三)《不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 :  ?。  ? :(四)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 ?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取得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三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概预算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概预算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资】格证书?收回执业资格印章】或者从业资》格,印章并?予以公告2》-3:年内不得参》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    】 (一)在申请【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 :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或从业的》; : :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从【业的 !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