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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有关税金 】。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本】省,行业: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    —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    — (三)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 】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 ?。    【 第六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 ? : ,    — 第七条 行业计价!依据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费用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 《   第八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 ,  : 第九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   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 ?    第十!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 —。    !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应当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 ,  【  ?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投资估算指标—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  :。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在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范围内》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 ,    — , 第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工程所在地【当时的材料预算【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 》 : ,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及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    》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当—由符合标底编制条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 :    —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 :    —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 》 ,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以根》据委托承揽下列【业务 —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 (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建设工程造!价控制;  ! , (》五)建设工程结算】争议的?鉴定;  】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揽【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以同一咨!询文件分别为多方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 !。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印章并由《相应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概预【算人:员签字和加盖—。资格印?。章方可生效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对《所承揽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编制、审核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 《   —第二十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不【得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和不?合理条件 !。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应当:在其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活动禁止超》越,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禁?止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 —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  【。  《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或,者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检举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 !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 】    》 , (三)不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  — , 《。。(四)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  ?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取得: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三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概预算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概预【算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资格证】书收回?执业资格《印章或者从业资格】印章:并予以公告2-3】年内不?得参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 :  :  (一【。。)在申请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或从业的; 】 ?。   ? :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从,业的 ?。 【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