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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集【镇进行规划建设除】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项?目外均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庄和!集镇:的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委托范围!内负责?本村庄或《本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
(三】)组织编制和审定村!庄和集镇住宅及【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
《
(四)对村—庄、:集镇的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及,选址、定点
—
(五)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进行管】理,
(六)对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匠》的资:质进行审查管理
!
第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监督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二)审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开?工申请?并,负责现场放样、验线!
(三)对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进行【管理
! 第六条
】村庄、集镇的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包括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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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城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
— 第八条
】地处洪涝《、地震、《滑坡以及地》质构造断裂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的村庄、集】镇应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编,制防灾专业规划
!
《 :第九条
》编制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规划应—以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为《依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规模和发《。展方向;道》路、:防洪、供热、供排】水、:消防、供电、通信】、绿化、环境—卫生等安排;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的确定;》近期建设工程、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村庄、?集镇规?划说明书《中应包括近期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和,实施步骤等内容【
《
:。 第十条》
村庄、集—镇规划?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乡级人—民政府在报送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时】须附送审报告、规划!。说明书、现状图【、规划?图
:。
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须以【公文形式批复乡【级人民政府》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公布:的村庄?、,集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各【项建设须符合规【划确:需变更?。的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二条 《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年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远期:规划期限为1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5年规划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 第十三条
—
因实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需要拆除】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对—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给:予适:当,补偿
】 ,。 第十四《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域内设立【企业: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投资在5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二)》投资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三)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占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土地的须】经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定!规划占地红线—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 村庄?、集镇建设》项目中建筑跨度、跨!径在6?米以上高度在6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生《产和公用设》施中的?水塔:、水池、料》仓和高?度10米以》上的:烟,囱,、独立构筑》物、供排水防洪【工程及二层以上住宅!必须由?取得等级设计资【质证书的建筑—设计单位或持有村】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也可选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通用》建筑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
— ,
:。
, , 第十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和村镇施工资!质审查?证书及村庄》、集镇个体建筑【工匠:的施工?资质审?批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 村:庄、集镇内的各【项,建设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 (:一)生产经营、【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持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许《可证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主管建设的人—员,到,现,场放样、验》线方可开工》建设
(二】)住宅?建设由建房单位和个!人提出?开工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核:查,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发给建设》许可证派管理建设】的人员到《。现场:放样:、,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
? 第十八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取》得建设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十:九,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贫困地《区,的村庄、《集,镇公:共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 村庄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维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经《济状况予以》安排
?
集镇》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维—护资金由《乡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财政》状况予以安排
【。
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村庄、【集镇投资建设道【路、桥梁、防—洪、供?排水、供电、供热】、邮电、通》信、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并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有《偿使用
《
》。 第?二,十条
对乡(!镇)未组织编—制村庄、集镇规划】而随意建设或—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建设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在:村庄、集镇进行生产!建设和公用设施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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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占用经营场所!的乡级人民政—。府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村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而,承担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工程范围设【计,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 ,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承担】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工程范围施工【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三)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的《。(包括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四?)未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和公共设【施的责令《负责修复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责令【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违法【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
第二—十七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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