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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集镇进行规—划建设除《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项目》外均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庄和!集镇:。的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委托范围内负责本】村庄或本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 (三)组织【编制和审定村—。庄和集镇《住宅及?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 【(四)对《村庄、?集镇的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及选址、定!点,。 (五)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进行管【理 (六》),对,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匠的资质!进,行审查管《理,。 第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监督《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二)审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开工!申请并负责》现场放样、》验线 ? (三)对》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进行管理— 【 第:六条 》 村庄、《。集镇的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包括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 — ,第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城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 《 第八条 — , 地处洪》涝、地震《。、滑坡?以及地质构》造断裂?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的村庄、【集镇应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编制防!灾专业规划 ! ? ,第九:条, 编制《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规!划应:以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为依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规】模和:。发展方向;》。道路、防洪、供热、!供,排水、消防、—供电、通信、—绿化:、环境卫生等—安排;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的确定;近期建!设工:。程、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村庄、集镇!规划说明书》中应:包括近期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和实施!步骤等内容 — 第十!条 村庄、集镇】规划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乡级人】民,政府在报送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时—须附送审报》告、规划《说明书、现状图、】规划图 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须!以,公文形式《批复乡级人民—政府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 《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公布的村庄、集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各项建!设须符合规划确需变!更的: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二—条 》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年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远期规划期限】为,1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5年《规划: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 ? 第十三条 !。。 因?。实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需要拆】除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对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给予》适当补偿 ! , ,。 第十四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域内设立企业—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投?资在:5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 (二)《投资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三)?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占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土!地的须经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定【规划占地红线—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村庄、!集,镇建设项目中建筑跨!度,。、跨径在6》米以上?高度:在6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生产和公用设施!中的水塔《、水池?、料仓和高度10米!。。以上的?。烟囱、独立构筑物】、供排水防洪工【程及二层以》上住宅?必须由取得等级设】计资质证书的建【筑设:计,单位或持《有村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也可选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通用建!筑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 — , 第十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和村镇施工资】质审:查证书及村》庄、集镇个体—建筑工?匠的施?工资:质审:批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内的?。。各项建?设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 (一)生产经!营、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持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许可证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主管建】设的人员到现场【放样、验《线,方可开工建设 ! (二)《住宅建设由建房单】位和个人提出开【工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核查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发给建设许可证派】管理建设的人员到现!场放:样、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 第—十八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取得】建设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十】九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贫》困地区的村庄、集】镇公:共,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村庄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维: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经!济状况予以安—。排 : : 集镇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维护资金】由,乡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财政状况予以安排 ! : 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村庄、集镇》。投资建设道路、桥梁!。、,防洪、供排水、【。。供电:、供:热、邮?电、通信、》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并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有偿使!用 》 , ?第,二十条 【对乡:(镇)未组织编制】村庄:、集镇规划而随意】建设或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建设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在村庄、集】。镇进:行生产建《设和公用设》施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占?用经营场所》的乡级人民政府【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村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而承担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工,。程范:围设:计,。。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承担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工程范【围施工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的:(包括?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四)—未,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和公共!设施的责令负—责修复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责令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违法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