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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集镇!进行规划建设除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项?目外:均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庄和集镇的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委托范围内!负责本村庄或—。本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 (一?)组织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 (《三)组?织编:制和:审定村庄和》集镇住宅及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 《(四)对村庄—、,集镇的?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及选】址、:定点: :(五)?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进行管理》 (?六)对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匠的资质》进,行审查管理》 , : 第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监督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二)审《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开工申请并》负责现场放样、验】线 : (三)对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进行》管理 ! 第六?条 村庄【、集镇的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包括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 第七条 ! :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城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 第八》条 ? 地处《洪,涝,。、地震、《滑坡以?及,地质构造断裂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的村》。庄、集镇应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编制防灾【专业规划 【 第九【条 编制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规划应以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为依】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规模和发】展方向;道路、防】洪、供热、供—排水、?。消防、?供电、通信、绿化】、环:。境卫生?等安排?;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的【确定;近期建设工】。程,、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村庄、集镇—规划说?明书中应包括近期】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和实》施步骤等内容 ! ? 第十条 —。 村庄、集镇规【划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乡级人民政府在【报送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时须:。附送审?报告、规划说—明书、?现状图、规划图 】 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须以《公文形式批》复乡级人民政府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 —第十一条 【 经批准公布的【村庄、集《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各项建?设须符合规划—确需变更的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二条: 》 ,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年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远,期规划期限为—1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5年规划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 第十三条! 因实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需,要拆除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对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给:予适当补偿 【 《 , 第十?四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域内?设立企业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投】资,在5: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二)—投资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三)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占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土地的须【经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定—规划占?地红线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 : 第:十五条 — 村庄?、集镇建设项目中建!筑跨度、跨径—在6米以上》高度在6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生产和公《用设施中的水—塔,、水池、料仓和【高度10《米以上的烟囱、【独立构筑物》、,供排水防洪工程【及二层以上住—宅必须由取得—等级设?计资质证书的建筑设!计单位或持有村【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也可选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通用建筑【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 】 第十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和村》镇施工资质》审查:证书及?村庄、集镇个体建筑!工匠的施《。工资质审批》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 村庄、集—镇内的各项》建设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一)生产经—营、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持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许】可证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主管】建设的人员到—现场放样、验线方】。可开工建设》 , ?(二)?住宅建?设由建房单》位和个人提出—。开工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核查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发》给建设许《可证派管理建设的人!。员到现场放样、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取得建设】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十九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贫困地》区的村庄、集镇【公,共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村庄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维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经济【状况予?以安排? 集镇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维—。护资金?由乡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财政状况予【。以安排? 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村庄、集》镇投资建设道路、】桥梁、?防洪、供排水、供电!、供热?。、邮电、通信、【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并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有偿使用 ! 第《二十条 对】乡(镇)未组—。织编制村庄、—集镇规划而》。随意建设或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建设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在村》庄、集镇进》。行生产建设和公用】设施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第二《十二条 》。 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占用经营场所的!乡级:人民政府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村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而承担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工程:范围设计《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承担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工程《范围施工《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的(包括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和—公共:设,施的责令负责修【复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责令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违】。法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