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集镇进行【规划建?设,除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项目外均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庄和集镇】的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委托范》围内负责《本村庄?或本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
(三》)组织编制和审定】村庄和集镇住宅【及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
(四)—对村庄、集镇的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及选址、》定点
(五)【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进行—管理
(六)对】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匠的资质进行审查管!理
《
第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监督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二)审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开工申请】并负责现《场放样?。、验线
》。(三:),对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进行管理!
》
: 第六条《
: 村庄、集镇的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包《括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
第七条
】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城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
?第八:条,。
地处洪涝、!地震、滑《坡,以及地质构造断裂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的村庄、集!镇应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编制防灾专业规划!。
【 第九?条,
:编制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规划应以】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为依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规模和发展方【向;道路《、防洪、供热、供】排水、?消,防、供电、通—信、绿化、环境卫生!等安排;《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的确定;近期!。建设工程《、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村庄》、,集镇规划说》明,书中应?包括近期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和实施步骤等—内容
《
第十】条
:
村庄、集》镇规:划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乡级人—民政府在《报送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时须附送审—报告、规划说—明书、现状图—、规:划图
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须以公文【形式批复乡级人民政!府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
—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公布的村庄》、集: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各项建《设须符合规》划确需变更的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 ,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年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远期规划期—限为1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5年【规,划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
第十—三,条
因实【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需,要拆除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对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给予适当!补,偿,。。。
— 第十四》。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域内设立企业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投资在】5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二)投资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三【)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占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土地的?。须经: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定【规,划占地红线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村庄【。、集镇建设项—目,中建筑跨度、跨径在!6米以上高》度在6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生产和公》用设施?中的水塔、水池【、料:仓和高度10米以上!的烟囱、独立构筑物!。、供排水防》洪工程及二层—以上住?宅必须由《取得:等级设?计资质证书的建筑】设计单位或持有村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也》可选: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通!用建筑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
!
第十六条
!
村庄、集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和村镇!施工资质审查证【书,及村:庄、集?镇个体建《筑工匠的施工资质】审批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
第》十七条
》 村?。庄、集?镇,内的各项建设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 (一)生产—经营、?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持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许可—证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主管建设的人员到现!场放样?。、验线方可开工【建设
—(二)住《宅建:设由建房单位和个】人,提出开工《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核查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发给建?设许可证《派管理建设的人【员到现场放样、【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
第十八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取得建设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十九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贫—困地区的村庄、集镇!公共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 村庄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维?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经济状况》。予以安排
集!镇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维,护资金由《乡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财政状况予【以安排
【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村庄、—集镇:投资建设《道路、桥梁、防洪】、,。供排水、供电、【供热、邮电》、,通,信,、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并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有偿—使用
》
》第二十?条
:
对乡(—镇)未组织编制村庄!。、集镇?规划而随意建设或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建设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在村庄—、集镇进行》生产建设和公用【设施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第《二十二条
【 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占用经营场—所的乡级人》民政府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村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而承担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工程范—围,。设计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承担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工程《范围施工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三)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的(包》括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 (四)未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和公共设【施的责令负》责修:。复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责令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违法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
第】二十七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