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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集镇进行《规划建设除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项目外均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庄和集!镇的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委托范》围内负?责本村庄或》本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 ?。 (三)组织编【。制和审定村庄和集镇!住宅及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 (【四):对村庄、集镇的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及选址、定点— (五)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进行管理 (】六):对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匠】的资质进行审查【。管理: 第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监督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二)审?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开?。工,申请并负《责现场放《样、:验线 (》三)对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进行管理 — — 第六条 》 村庄、—集镇的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包括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 第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城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 地处洪涝、—地,震、滑坡以及地【。质构:造断:裂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的村庄、【集镇应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编—制防灾专《业规划 《 — 第九?条 编制》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规划应—。以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为依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规模和发》。展方向;道路、防】洪、供?热、供排《水、消?防、供电、》。通信:、绿:化、:环境卫生等安排;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的确定;近期!建设:工程、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村庄、】集镇:。规划说明书中—应包括近期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和,。实施步骤《等内容 】 第十》条 ?。村庄、集镇规划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乡》级,人民:政府在报送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时须附】送审报告、规—划说:明书、现状》图、规?。划图 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须以公文形式批复!乡级人民政府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 第十《一,条 《 经批准公布的村】庄、集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各】项,建设须?符合规划确》需变更的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 ?。。 ? 第:十二条 】。 ,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年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远期规划期限为1!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5年规划】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 第十三!条 》因实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需》。要拆除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对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给?予适当补偿 】 : 第《十四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域内:设,立,。企业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投资在5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二)投】资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 (:三)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占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土地的须经【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定规划占地红线】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村庄—、集镇建设》项目中建筑跨度【、跨径在6米以【上高度?在6: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生产】和公用设施》。中的水?塔、水池、料—仓和高度10米以】上的烟囱《。、独立构《筑物、供《排水防洪《工,程,及二层以上住宅必须!由取得等级设计资】质证书的建筑—设计单位《或持有?村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也可选《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通用建—筑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 【 , 第十六条 【 ?村庄:。、集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和村镇施工资】质审查证书及村庄】、集镇个体建—筑工匠的施工资质审!批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 村庄《、集镇内的各项【建设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一】)生产经营、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持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许:可证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主管建设的】。。。人员到现场放样【、验线方可开工建】设 ? (二《),住宅建设由建房单位!和个人提出开工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核查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发给!建设许可证派管理建!。设的人?员到现场放样、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 《第十八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取?得建设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贫困地》区的村庄、集镇【公共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村—庄,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维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经济状况予以!安排 集镇】。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维?护资金由《乡,。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财政状况予以【安排 《 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村:庄、:集镇:投,资,建设道?路、:桥梁、?。防,洪、供排水、供【电、供热、》邮电、通信》、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并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有偿使用 】 》 第二十《条 对乡(】。镇)未组织》编制村庄、》集镇规划而随意建设!或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建设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在村庄、集镇进!行生:产建设和公用设施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 ,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占用经】营场所的乡级人民政!府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村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而【承担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工程范围设】计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承!担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工程》范围:施工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三《)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的(包括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和公共设!施的责令负责修复】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责令】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违法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 , 第?二十七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