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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集:镇,进行:规划:建设除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项目【外均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庄和集镇的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委—托,范围内负责本村庄或!本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 (三)组!织编制和审》定村庄和《集,镇住宅及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 》 (四)对村—庄、集镇的》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及选【址、定点 》 (五)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进行管理 (六!)对: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匠的!资质进行审》查管理 【第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监督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二《。)审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开工申—请并负责现场放样、!验线 ? (三)对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进行管理 — 》 第六?条 村—庄、集镇的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包括—。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城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 《。 第八条 — 地《处洪涝、地震、【滑坡:以及地?质构造断《裂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的村—庄、:集镇应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编制防灾专业!规划 ! ,第九:条,。 编制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规》划应以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为依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规》模和发展《方向;道路、防【洪、:供热、供排水—、消防、供电—、通信、《绿,化、环境卫》生等安排;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的确定;《近期建设工程、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村庄、集镇!规划说?明书中应包括近期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和实施》步,骤等内容 】 《第十条 《 村庄?、集镇规划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乡《级人民政府在报送】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时《须附送审报告、【规划说?明书、现状图、【规划图 》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须以公文形式批【复乡级人《。民政府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 ?第十一条 — 经批准公—布的:村庄、集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各项建设】须符合?。规划确需变更的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 , , 第》十二条? 《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年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远期》规划:期限为1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5年规划】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 :。 第十三条 】。 因实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需要拆《除,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对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给予适当补偿 ! 第十四条!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域】内设立企业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投—资在5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二)投资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三)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占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土地的?须经: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定规划占】地红线?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村】庄、集镇建》设项目中建筑跨【度、跨径在6—米以上高度在6【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生产和公》。用设施中的水塔【。、水池、料仓—和高度10米以上的!烟囱、独立构筑物】。、供排水防洪工程及!二层以上住宅必【须由:取得等级设》计资质证书的建筑设!计单:位或:持有村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也可选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通!用建筑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 !。 第十六条! : , 村庄、集》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和:村,镇施:工资质?审查证书及》村庄:、集镇个体建—筑工匠的《施工资质审批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内的各项建【设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 (一)生产【经,营、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持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许可证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主管建?设的人?员到现场放样、【验线方可开工—建设 (【二)住宅建设由建】房单位和个人提出开!工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核查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发!给建设许《可证派?管理建设的人员到】现场放样《、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 , ? 第十八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取得建设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贫困地区的】村庄:、集镇公共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村庄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维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经济状况》予以安排 集!。镇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维护!资金由乡《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财政—状况予以安排 【 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村庄—、集镇投资建设道】路、桥梁、防洪、供!排水、供电、供热、!邮电:、通信?、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并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有?偿使用? 》 第二》十条 《。 对?乡(镇)未》组,织编制村庄、—集镇:规,划而随意《建设或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建设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在村《庄、:集镇进行生产建设和!公用设施《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占用经营场!。所的乡?级人民政府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第二十》。三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村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而承》担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工程范围设!计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承】担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工程范围施工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三)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的【(,包括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四)》未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和公共设【施的:责令负责修》复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责?令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违法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