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条
《
,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集镇进】行规划建设除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项目外均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庄和集—镇的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委《托范围内《负责本?村庄或本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
(三—)组织编制和审定村!庄和集镇住宅—及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
(四)【对村庄、集》镇的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及【选址、定点
(五!)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进行管理
(【六)对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匠《的资质进《。行审查管理
—
,
第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监督】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
(二)审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开工申请并负责!现场放样、验线
】
(三)对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进行管理》。
,
, :
第六条
】
, 村庄《、集镇的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包括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
第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城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
第】八条:
? 地处洪涝、地震、!。滑坡以?及,地质:构造断裂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的!村庄、集镇应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编:。制防灾专业规划
】
?
《第九条
编制【。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规划应以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为依: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规模和《发展方向;道路【、防洪、供热、供】排水:、消防、供电—、通信、绿化、环】境卫生等安排;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的—确定;近期建设【工程、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村庄、集》。镇规:。划说明书中应包【括近期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和—。实施步骤等内容
】
第】十条
村庄、【集镇规划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乡,级人民?政,府在报送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时须附送》审报告、规划—说明书、现状—图、规划图
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须以公文》形式批复乡级人【。民政府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公布《的村:庄、集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各项建—设须符合规划确需】。变更的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二条
】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年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远—期规划期限》为,1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5年规划《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 第十三条
【。。。 因?实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需要拆除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对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给,予适当补偿
】
》第十四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域内设【立企业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投资在5—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二)投资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三:)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占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土地的须经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定:规划占地红线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
, , 村庄、集》镇建:设项目中建筑—跨度、跨径在6【米以上高度在—6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生产和公!用设施中的水塔、水!池、料仓和》高度10《米以上?的烟囱、独》立构筑物、供排水】防洪工?程及二层以上—住,宅必须由取》得等级设计资质【证书的建筑设—计单位或持有村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也可选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通用建【筑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
!
《 第十六》条
《 ,村庄、集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和!村镇施工资质审查证!书及村庄、集镇个】体建筑工匠》的施工资质审—批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 村庄、集镇内的各!项建设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 (一)生产—。经营、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持【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许可证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主】管,建设的人员到现【场放样、验线方可】开工建设
— , (二)住宅建【设由:。建房:。。单位和个人》提出开工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核《查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发给《建,。设许可证派管理【。建设的人员》到现场放样、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
第十八—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取得建设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十九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贫困》地区的村庄》、集镇公《共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村】庄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维—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经济状况!予以安排
】集镇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维护资】金由乡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财政!状况予?以安排
— 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村庄、集镇【投资建设《道路、桥梁、—防洪、供排水、【。供电、供《热、邮?电,、通信、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并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有偿!使用
?
第】二十:条
《 对乡?(镇)?未组织编制村庄【、集镇规划而—随意建设或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建设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在村庄、集》镇进行生产建—设和公?用设施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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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 ,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占用经营【。场所的乡级人民政府!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三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村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而?承担: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工程!范,围设:计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承担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工程范围施工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的—(,。包括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四)未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和公:共设:施的责令负责修【。复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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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责令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违法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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