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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工作纳【。。入本地区建设事业发!展规划 《  : 第四条 》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备方:。面的利用 —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 各:地、市、《县城建档案工作【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建档案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  【。  (三)—审查:、验收?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四)?。查处城?建档:案管理?的违法行为  】 第六条  —各市、县《城建:。档案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 , :(一)?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建【档案;?    (二】)对建设《单位: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管理、利用》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对接《收,的城建档案进行管理!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四)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和城建档案的!科研:工,作 :   第《七条:  建制—。镇的人民政府应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镇的建《设档案工作建制镇】重要的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建设档案【应于立卷五》年后移交市、县城】建档案机构保—存   第—八条  各市、【县应建立以市、【县城:建档案机构》为,中心各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  第?九条  凡在—各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时,向当地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下列《。城建档案《 《  : (一)城市【。建设勘测档案—;    —。 (二?)城:市,建设规划档》案; 《   (三)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四)城市》建设管?理档案; 》    》(五)城市建设【科研档案 》    前—。款城建档案的—具体内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 城市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区内城建!档案的形成与管理】并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机—构移交?有关城建档案   ! 军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机构移交】穿越市区部分—的工程建设档案 】   第十条  】各城建档案》机,构应按?规定的范围接—。收和收集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并履行相!关移交手续  】 第十一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在—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当:地城建档案》机构预交城建档【案保证金   】城建档案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物价【行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后保】证金及时如数退还 !   第十二条 】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称?的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准备阶段的文件材料!;工程施《工阶段的文》件材料;工程竣工】阶段的文件材—料和工程竣工图 】    工】程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并移交】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工程?竣,工档案并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三条  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且应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技术—整理符合本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应—与工程的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竣工档案》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 《  第十五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到当地城【建档案机构和有关单!位查明工程所在路】段原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否【则规划部门不予【规划定?点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扩建—。、改建、维护—时应对原工程竣工档!案,作相应?的修订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修订后的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机—构   》。第,。十七条  已—建成的工《程无现状图或竣工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其产权单】格应进行补测补绘并!将修订后《的竣:工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机构 】 , , 第:十,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转,让其工?程档案必须》同时移交;工程【停缓建的其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存;:单位:撤销的其工》程档案应向》主管部门移交并【向当地城建档—案机构?备案 ?   第《十九条  保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并应有仿盗【、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  新建或改【建,档案馆舍应严格【按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设计、施工  】 第二十条  【 ,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守秘?密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城建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发现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或复《制   销—毁档案必《须编目造册并—。依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监销 ?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本省物价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  :   (二)—将个人收藏》的珍:贵城建档案献—给,国家的;   】  (三《。)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