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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工作纳?入本地区《建设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备方面的利用
! 第五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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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城建:档案工?作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建档案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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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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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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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验收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
,(四)查处城—建档案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各市、县城建档案】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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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建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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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建设【单,位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管理、利【用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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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接收的?城建档案进行管理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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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和城建档案的科研】工作
第【七条 》 建制镇的人民【政府应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镇的!建设档案工作建【制镇重要的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建设?档案应于立卷五【年,后移:。交,市、县城建档案机】构保存
》。 第八条 各市!、县应建《立以市、县城建【档案机构为中心【各,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 第:九条 《凡在各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时?向当地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下列:。城建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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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建设勘测《档案;
!(二)城市建设规】划档案;
》
》(三)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四)城市建设】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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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市建设科研档【案
前】款城建档案的具体】内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
城—。市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区内《城建档案的形成【与管理并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机,。构移:交有关城建档—案
军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机《构移交穿越市区【部分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条【 各城建档—案机构应《按规:定的范围《接,收和收?集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并履行相关【移交手续
— 第?十一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在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当》地城建档《案机构预交城建档】。案保证金
】城建:档案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物【价行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后保证金及—时如数退还
】 ,第十二条 》。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称的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准备阶》段的文?件材料;工程施工】阶段的文件材料;】工程竣工阶段的文】件材:料和工?程竣工?。图
】
工程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并移【交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工程竣工档案—并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三条: 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且应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技术整!理符:合本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
》
,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应《与工程的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竣工档《案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到:当,地城建档《案机构和有关单【。位,查,明,工程所在路段原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否则?规划部门不予规【划定点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扩建、》改建、维护时应【对原工程竣工—档案作相应的修订】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修订《后,的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机构
第十七!条 已建成—的工程无现》。状图或竣工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其产权单】。格应进行补测补绘】并将修订《后的:竣,工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机构
—第十八条 — 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转让其工!程档案必须同时移】交;工?程,停缓建的其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存;单》位撤销的其工—程档案应向主管部】门移交并向当地【城建档案机》构备案
— 第十九条 】 保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并应有!仿盗、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
新建或改建】档案:馆舍应严《格,按,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设计、施工
】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守秘密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城建?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发现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或!复制:
销毁档【案必:须编目造册并依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监,销
》第二十一条 — ,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本省》物价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 , (二)将》个人收藏的珍贵城建!。档案献给国》家的;
!(三)?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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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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