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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工作纳入本地区建!设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备方面】。的利用  —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地、市《、县城建档案工【。。作,。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建档案】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 ,   ? (三《)审查、验收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  (四)查处】城建档案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各,市、:。县城建档案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建档:案;    【。 (:二)对建设单位【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管,理、利用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    (三【)对接收的城建【档案进?行,。管理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 (四)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和城》建,档,案的科研工作 【   第七》条  建制镇的!人民政府应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镇的建【设档:案工作建制镇—重要的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建设档案】应于立卷五年后【移交市?。、县城建《档,案机构保存 【  第八条  各市!、县应建《立以市?、,县城建档案机构为中!心各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  第九《条, , 凡在?各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时向当地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下列城【。建,档案 ?  《  (《一)城市建设勘【测档案;《 :  : :(二)城市建设规划!。档案;    】 (三)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 (四)城市建设!管,理档案; 》   ?。 (五)》城市:建设科研《档案 ?    前—款城建档案的—具体内?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城】。市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区!内城建档案的形成与!。管理并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机构移交有关城!建档案 《  : 军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机构移交穿】越市区部分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条?  :各城建?档案机构应按规【。定的范?围接收和收集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并履行!相,关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在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当地城建档!。案机构预交城建档】案保证金《   城建档案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物!价行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后保证金】及时如数退还—。 :  第十二条 【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称的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准备阶》。段的文件材料—;工程施《。工阶:。段的文件材料—;工程竣工阶段【的文件材料》和工:程竣工图 【    工程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并移交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工程竣!工档案并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 第十?三条 ? 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且:应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技术《整理符合《本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 !  :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应与工程的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竣工档》案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  》 第十五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到当—地城建档《案,机,构和有关单位查【明工程所在路段【原,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否则:规划部?门不予?。规,划定:点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扩建、—改建、维护》时应对原工程竣工档!案作:相应的修订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修订后的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机构   第十】七,条  已建成的【工程无现《。状图:或竣:。工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其产权单格应!进行补测补》绘并将?修订后的竣》工,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机构   第】十八条  — 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转让其工—程档案必须同时【移交;工程停—缓建:的其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存;单位撤!销的其?工程档案应向主管部!门移交并《向,当,。地城建档案》。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 保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并应!有仿盗、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 新建或改建【档案馆舍应严格【按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设计、《施工 《  第二十条—  ?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守?秘密:。。。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城建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发现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或复制   【销毁:档案必须《编目造册并》依,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监销《 :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本省物价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   (二)将个人!收藏的?珍贵城建《档案:献给国家的; 【 ,   ? (三)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