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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工作纳入本】地区建设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备方面的】利用 ?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 各地、市、县城】建档案工作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建档案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 【    《 ,(三)?审查、验收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 , (:四):。查,处城建档案》管理:。的违法行为  】 第六条《  各市、县城【。建档案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 (一)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建档案?;    (二!),对建设单位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管】理、利用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对接收的【城建档案进行管理】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 (四)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和城建档案的!科研:工作  》 第七条  【 建制镇的人—民政:府应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镇的—建设:档案工作建制镇重】要的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建设档案—应于立?卷五年后移交市、县!城建档案机构保【存   第八条 ! 各市?。、县应建立以市、】县城建档案机构为】中心各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第【九条  凡》在各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时向当》地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下】列,城建档案  !  : (:一)城市建设勘测】。。档,案;  》  (《二)城市建设规划】档案; 《   ? (?三)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四)城市建》设管理档案; 【    (五)城!市,建设科研档》。案    【前款城?建档案的具体内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 , 城市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区内城建档案的】形成与?管理并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机构移交有关—。城建档案 》  军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机构《移交穿越市》区部:分的工程建设档案 ! , , 第:十条  各城建【档案机构应按规【定的范围接收和收集!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并履》行相关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在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当地城建》档,案机构预交》城,建,档案保证金》   城建档案】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物价行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后保—证,金及时如数退还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称的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准备阶段的—文件材料;工程【。施工阶段的文—件材料?;工程竣工阶段的】文件材料和工程【竣工图 《   》 工程《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并移交!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工程?竣工档案并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三条  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且应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技术整》理符合本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 》   ?第十四条 》 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应与工程的!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竣工》档案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 ?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到当地《城,建档案机构和有【关,单位查明工程所在路!段原: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否则规划—部门不予规划—定点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扩建、改【建、维护时应—。对原工程竣工档案作!。相应的修《订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修订后的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机构   】第十七条  已建】成的工程《无现状图或竣工【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其产权?单格应进行》补测补?绘并:将修订后的竣工【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机构  — 第十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转?让其工?程档案?必须:同时移?交,;工程停缓建的【其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存;—单位撤销《的,其工程?档案应向主管部【。门移交并向当地【城建档案机》构备案 《   第十九条 】 保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并应有仿盗、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 , 新建或改—建档案馆《舍应严格按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设计、施—工 ?  第二十条—  : ,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守秘密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城建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发现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或【复,制   》销毁档案必》须编目造册》并依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监销 —。  第?二十一条 》 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本省!物价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二)将个人收藏的】珍贵城建档案献给】国家的;    !。 (三)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