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 :。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 ? ,市 长 茅临—生, 》 《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强制性?。规范执行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伤病《人等社会成》员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 杭州?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计划、?规划、房管、民【政、公安、交通、旅!游、文化、贸—易、教育、》园林:、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建设、市政、!民政、残联、老龄委!等部门,按》照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 第七《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中的盲道—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 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 第十一条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计划【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及,本地:的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与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任务由维护单位承!。担与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其他—建设项目配套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产权】单,。。位,承担
《 第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由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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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施维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维护】人应当及时改建或修!整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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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第十?五,。条 建设、》规划、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残联:。、老龄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规划、建设、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侵,占,附属于市政设—施的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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