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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   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茅临生    】      —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伤?病人等社会成员【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  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   杭《州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计,划、规划、房—管、民政、》公安、交《通,。、旅游、文化、【贸,易、:教育、园林、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建,设、:市政、民《政、残联《、老龄委等部门【。,按照?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 ,  第七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中!。。的盲道?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 第十一条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计划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及本地的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与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任务由维护单【位承担与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其他?。建设项目配套—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产权单位承担 】  第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由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负责   —无障碍设施》维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维护人!应当及时改建或修整!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第十《五条 ?建设、规划、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残联!、,老龄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规,划、建设、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侵占附属于—市政设施《的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