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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 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茅临生 ! 】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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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伤病人等】社会成员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 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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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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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规划、房!管、:民政、?公安、?交通、旅游、—文化、?贸易、?教育、园林、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建,设、:市政、民政、残联】、老龄委等部门,】按照: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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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 ,。。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中的盲道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计划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及本地的!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与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任务由维护单【位承担与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其他建设项目配套】。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产权单位—承担
》 第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由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负责
!。 无障碍设施维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维护人应】当及时改《建或修整《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建设《、,规划、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残—联,。、老龄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规划、?建设、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侵占附属于市政设施!的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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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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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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