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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 ,   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 ,   市 长— 茅临生《  :   ?     》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强制—性规范执行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伤!病人等社会》成员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 杭:州,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  :计划:、规划?、,房管、民政、公【安、交通、旅—游、文化《、贸易?、,教育、园林、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建设、市—。政、民?政、残?联、:老龄:委等部?门,按照《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  第?七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中《的,盲道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计划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及本—地的: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与!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任务由维护】单位承担《与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其他?建设项目配套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产权单位承担— :  第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由,。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负责  — 无障碍设施维【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维护人应当及【时改建或修整—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建设、规划、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残联、老!龄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规划、建设、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侵占附属于市【政设:。施的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