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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茅临:生   《      —      —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强》制性:规范执行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伤病《。人等社会成》员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   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 杭州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   计划、规划、!房管、民《政、:公安、交通、旅【游、文化、》贸易、教育、园【林、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建【设、市政、》民政、残联、老龄】委等部门,》按照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七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中的盲道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  第十一》条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计划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及本】地的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与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任务由!维护单位承担—与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其《他建设项目配—套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由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负责 【  无障碍设施维】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维—护人应当及时改【建或修整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 第十五条》 ,建设、规《划、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残联、老龄】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规?划、:建设、?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侵占附】属于市政设施的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