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 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 市 长 茅【临生 》 【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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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强制性规范执行【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伤?病人等社会》成,员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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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计划【、规:划、房管、民政【、公安、交》通、旅?游,、文化、贸易—、教育、园》林、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建设、市政、民政】、残联?、老龄委等部门,】按,照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七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 ,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中!的盲道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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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 第十《一条:。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计,划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及本地的【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与》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任务由维护》单位:承,担与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其他建设项目】配套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产权】单位承担
— 第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由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负责【
无障碍设】施维:。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维护人应当及】时改建或修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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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建设、?规划、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残联】、老龄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规!。划、建设、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侵占附属于【。市政设施《的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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