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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   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       市】 长 茅临》生     —      —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强制性规范》执行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伤病—人等社会成》员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  计划、规划、房!管、民政、公—安、交通《、,旅游、文化》、贸易、教育—、园林、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建设、市政、】民政、残联、老龄委!等部门?,按照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七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中的盲道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计划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及本地的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与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任务?由维护单位承—担与: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其他建设项!目配套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由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负责   无障】碍,设施:维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维护人—应当及?时改建或修整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第十五—条, 建设?、,规划、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残联《、老龄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规划、建设】、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侵!占附属于市政设施的!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