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2001年9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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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的管《理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造?、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
! 第四条 杭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 第五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破坏城》市景观?影响城市交通和相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设工程?(少数公益性—的临时建设工程除外!。。)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改造建设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管线的路段;【。
(二)已】。按城市规《划要求整治》完,成的:城市主要道路—沿街:两侧和入城口;
】 (三)影【响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风景区资源!保护的?;
(四)影!响防洪?、泄洪的;
【 (?。五,)占压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供热等《地下管线的;
】。 (?六):与居住?建筑间距达不到最低!。规定:直接侵害居民—利益的;
】(七)违《反文:。物,保护、环《保、铁路、》航空、交通》、无:线电、地《下工程、河港等专业!部门的保护》规定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凡】除第:六条规定情》形外需?要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建设工程涉【及土:地、城建、消—防、市政公用、绿】化、环保《、河道等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同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八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的建设规模、高】度和层次《
: 第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临时围墙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景观?和道路交通管—。理的要?求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具有开放功能的公共!建筑或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足3米—的其他建筑不得在】已退:让范围内设置临时】围墙
第十!条 严格控制城【市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占用现有道路设】置临时施工围墙【确需:。设置的应向》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道路《占,用手续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临时施工围—墙,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一条 禁止》。在住:宅区内占用道—路、绿地、空—地,。、,院落、楼顶或依【附现有房屋建—筑搭建临时建—筑
: : ,住宅区内因社区【。管理需要增加零【。星配套设施的应当】在现:有房屋中调》剂安:排现:有,房屋不能安排解决】确,需增建?临时设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审批《前进行公示或组【织社会听证》并根据群众的—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临【时房屋建筑》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检》验灰线经核》。准后方可开工
】 , 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应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 第十三条》 ,建设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处理好毗邻】关系不得《影响他人的采—光,、通风等条件城市】道路两侧原有—建筑物经批》准改建?成临时营业用房的应!按杭州?。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的:规定退足距离并处理!好道路转《角处的交通视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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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临时性房》屋一般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临时施工【用房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五】条 临时《建设工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交换、买卖》。、租赁
第!十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无条件予以拆除不作!。任,何补偿和安置
【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延期》使用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予以拆除期》满不拆除的》按违章建《筑论: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由原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拆—除费用
—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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