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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200】1年9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  第一条》 为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的管?理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造、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 【    第四条【 杭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   ?第,五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破坏城市景观】影响城?市交通和相》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设工程!(少数公益性的临时!建设工程除外) 】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改造:建设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管线的—路段;    (】二)已按城》市规划要求整治【完成的?城市:主要道路沿街两【侧和入城口; 【   (《三)影响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风景!区资:。源,保护的; 》   ?。(四)影响防洪、】泄洪的;   【 (五)《占,压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供热等地下管—线的;    (】六)与居住建筑间距!达不到最低规定直】接侵害居民利益的】;,  :  (七)违—。反文物保护、环【保、铁路、航空【。。、交通、无》线电、地下》工,程、河港《等专业部门的—保护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凡除】第六条规定情形【外需要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建设工】。程涉及土《。地、城建、消防【、市政公用》。、绿化、环保、【河,道等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同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第八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的建设规模、高【度和层次    !第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临时围墙—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景观和道路交通管】理的要求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具有开放功【能,的公:共建筑或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足3米的其他建【筑不得在已退让范】围内设置《临时围?墙 ?   第《十条 严格控制【城市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占用现有道路】设置临?时施工围墙确—需设置的应向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道:路占:用手续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临:时施工围墙必须【无条件拆除  】  第?十一:条 禁?止在住宅区内占用道!路、绿地、》空地、院落、楼【顶或依附现有房【屋,建筑搭建临时建筑 !   住宅区内因社!区管理需《要增加零星配套【设施的应《当在现有房屋—中调剂安排现—有房屋不《能安排解决确需【增建临时设》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审批?前进行公示或组织社!会听证?并,根,据群:众的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  : ,临时房屋建筑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检验灰线经核准后方!可开工?    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应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    《第十三条 》建设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处理好《毗邻关系不得影【响他人的《采光、?通风等条件城市道路!两侧原有建筑物经】批准改建成》临,时营业用《房的应按《杭州: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的规定退足距!离,并处理好道路转角处!的交通视距  】  第十四条 临时!性房屋一般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临时施?工,用房必须无条件拆除! :   第十》五条 临时建设工】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交?换、买卖、》。租赁 ?   ? 第十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无条【件予以?拆除不?作任何补偿》和安置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延期?使用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予以拆除期满【不拆除的按违章建筑!论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由原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拆除费用】 ,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