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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2:00:。1年9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     【第一条 为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的管理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造、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 《   ? ,第四条 杭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 ,  第?五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破,。坏城市景观影响城市!。交通和相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设工程(【少数公益性的临时建!设工:。程除外)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改造建设】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管线的路】段,;    (二)】已按城市规》。划要求?整治完成的城—市主:要道路沿街两侧和入!城口;    (三!)影响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风景区资《源保护的;》   ? (四)影响防洪】。、泄洪的;    !(,五)占?压,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供!热,等地下管线的;【 ,。  : (六)与居—住建筑间距达不到最!低,规定直接侵害居民】利,益的;?。    《(七:)违反?文,物保护、环保、【铁,路、航空、交通、】无线电、地下工程】、河港等专业部门】的保护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凡除第六条规!定情:形外需要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建设工程涉及土】地、城建、消—。防、市政公用—、绿化、环保、河道!等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同》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八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的《建设:规模、?。高度和层次 —    第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临时围墙】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景观《和道路交《通管理的要求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具【有开放功能》的公:共建:。筑或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足—3,米的其他建筑不得】在已退让范》围,内设:。置临时围墙 —  :  第十《条 严格控制城市】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占用现有—道路设置临时—施工围?墙确需设置的应向】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道路!占用手?续,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临时施工围【墙必须无条件拆【除, , ,   第《十,。。一条: 禁:止在住宅区》。内占用道路、绿地】、空地、院落、楼顶!或依附现有房—屋建筑搭建临时【建,筑    住宅区】内因社区管》理,。需要增加《零星配套设施的应当!在现有房屋中—调剂安排现有房【屋,不能安排解决确需增!建临时设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审批前进!行公示或组织社会】听证并根据群众的】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临【时房屋建筑》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检《验灰线经《核准:后,。方可开?工    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应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    第》十三条 建设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处理好毗邻关系!不得影响他人—的采光、通》风等条件城市道【路两:侧原有建《筑物经批《。准改建?成临时营业用—房的应按杭州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的规》定退足?距离:并处:理,好,道路转角《处的交通视距  !  第十四条— 临时性房》屋一般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临时施《工用房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五:条 临时建设工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交换、买卖!、,。。租赁    【。第十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无条?件予以拆《除不作?任何补偿《和安置 《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延期使用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予以拆除期!满不拆?除的按违章》建,筑论: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由《原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拆除费》用, ,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