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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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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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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的管:理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造、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
! : 第四条 杭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破坏》城市景?观影响?城市交?通和相?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设工—程(少数公益性的】临时建设工程除外)!
: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改》造建设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管线的路段;!
? (:二)已按城市—规划要求整》治完成的《城市主要道》路沿街两侧和入【城口;
【(,三,。)影响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风】景区资源保护—。。的;
《 (四)影响防洪!、,泄洪的;
】(五)?占压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供热等地《下管线?的;
(六)!与居住建筑间距【达不到最低》。规定直接侵害居民利!益的;
《 ?。(,七)违?反,文物保护、》环保、铁路》、航空?。。、,交通、无《。线电、地下工程、河!港等专?业部:门的保护规》定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凡除第六》条规定情《。形外:需要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建设工》程涉及土地、—。城建、消《。防、市政公用、【绿化:、环保、河道等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同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八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的建设规》模,、高度和《。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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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临时围—墙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景观?。和道路交通管理的】要求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具有开放功能【的公共建筑或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足3】米的其?他建筑不得在—已退:。让范围内设置—临时围墙
— 第《十条 严格》控制城市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占用现】有,道路设?。置临时施工》围墙确需设置的应】向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道路占》用手续?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临时!施工围?墙必须无《条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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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禁止在—住宅区内占用道【路、绿地、空—地、:院落、楼顶或依【附现有房屋建筑【搭建临时建筑
】 住?宅区内因社区管理】需要增加零星配套设!施的应当在》现有房屋中》调剂安排现有房屋】不能安排解决—确需增建临时设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审批》前进行公示或组织社!会听证并根据群【众的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 : 临时房屋建—筑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检验?灰线经核准》后方可开工》
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应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 建设【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处理好毗邻》关系不?得影响他人的采光】、通风等条件城市】道路两侧《原有建?筑物经?批准:改建:。。成临时?营业用房的应按杭】州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的规定退足—距离并处理好道路转!角处:的交通?视距
— 第十四《条 :。临时性房《屋一般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临,时施工用房必须无条!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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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临《时建设工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交换、买卖、】。租赁
【第十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无:条件予?。以拆除不作》任何补偿和安置
】 :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延期使用》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予以拆除期满】不拆:除的按违章建筑【论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由原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拆除费用—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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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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