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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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2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07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装饰工程的管【理,确保装》饰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非住宅《。建筑装饰工》程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建筑装【。饰工程在土木建筑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的,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工程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装饰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建筑【装饰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 第五?条 建筑装饰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执行《。凡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六条 对建筑装】饰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单,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建筑装饰工》程开工前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单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单?
未取—得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单不得擅—自开:工,
? 第七条》 申请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有正【式设计单位设计【。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施工图纸; !
? (:二)已经确家—具备施工资格的【建筑装饰施工单位】;
? : (三)已》经规划、消防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 , (四)具有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书;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凡在杭从事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外地建筑装!饰施工单位来杭【从,事建筑装饰业务的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筑》装饰: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建,筑,装饰工程
第!九条 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和本?市,有关质量规定—进行,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 第十条 建【筑,装饰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按规?定报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装饰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因房【屋装:饰造:成他人房屋或其他财!产,损失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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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未领取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单擅自开】工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建筑装饰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对施工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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