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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   】(1994年7【月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2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07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装饰工程的管】理,,确保装饰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非住宅建筑装饰工!。程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 建筑装饰工程在】土木建筑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的,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工程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装饰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建《筑装饰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   《第五条 建筑装饰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执行】凡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   第六条【 ,对建筑装饰》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单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建】筑装:饰工程开工前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单【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单】   未取得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单?不得擅自开工 【 :  第七条 申【请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正式设计【。单位:设计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施工图纸; 【    (二)已】经确:家具备施工》资格的?建,筑装饰施工单位【;    (三)!已经规?划,、消防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  (四)具有【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符—合的:其他条件 【  第八条 凡在】杭从事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 ,。 外地建筑装—饰施工单位来杭从】。事建:。筑,装饰业务的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筑!。。装,。饰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建筑:装饰工程   】。第九条 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和本市有关质量【规,定进行,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建筑装饰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按规定报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装饰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责任 —  第十二条 因房!。。屋装饰?造成他人房屋或其】他财产损失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未领取《。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单擅《自开工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建筑装!。饰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对!施工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