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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 :   (1994!年7月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2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07:号)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装饰工程的【管理,?确保装饰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非住宅建筑》装饰工程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建筑!装饰工程在》。土木建筑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的,》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工程: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装饰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建筑装—饰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建筑装饰—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执行!凡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  第六条 对建】筑装饰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单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建筑装!饰,。。工程开工前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单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单】   未取得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单,。不得:擅自开工 》   《。。第七条 申请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正:式设计单位》设计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施工《。图纸; 《   ? (二)已经确【家具备施工资格的】建筑装饰施工—单位;    】(三)已经规—划、消防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 (四)具有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书;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符合的】其他:条,件 : :  第八条》 ,凡在:杭从事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外【。地建筑装饰施工【单位来杭从事—建筑装饰业》务的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筑装饰【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建,筑装饰工程 —   ?第,。。九条 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和本市有关质】量规定进行,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   第十条 【建,筑装饰?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按规定报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装饰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责任 ! :  第十二条 因房!屋装饰造成他人【房屋或其《他财产损失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未领取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单】擅自开工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建筑装饰【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对施工】。。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