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 !
:。 (1994年7!月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2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07《号,)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装饰工》程的:管理,确保装饰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非住宅】建筑装饰工》程,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 建?筑装饰工程在土【木,。建筑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的,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工【程,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装饰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建筑装饰!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
第五》条 建?筑装:饰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执行凡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
第《六条 对《建筑装饰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单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建筑装饰工程】开工前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单 》。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单 【
, , 未取得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单》不得擅自开工
! 第七条 —申,请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有正式设】计单位设计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施工图纸【;
(二】)已:经确家具备施工【资格的建筑装饰施工!单位; 《
(三—。)已经规划》、消防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四:。)具有?。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凡在杭【从,事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外地建筑装!饰施工单位来杭【从事建筑装饰业【务的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筑装饰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建筑装】饰工程
《
: 第九条 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和本市有—关质量?规,定进:行,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 第十条 建—。。筑装饰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按规定—报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 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装饰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责任
】。 第十二条 因房!屋装饰造《成他人?房屋或其他财产损失!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未:领取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单擅自【开工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建《筑,。装饰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对施【。工,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