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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 】  (1994【年7月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2,。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07号【),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装【饰,工程的管理,确保装!饰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非—住宅建筑装饰工【程,。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建【筑装饰工程在—土木建筑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的,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工—程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装饰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建筑》装饰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   第五条— 建筑装饰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执行凡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六【条 对建筑装饰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单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建筑《装饰工?程开工前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单  !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单 《  未取得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单:。。不,得擅自开工  ! 第七条 申请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有:正式设计《单位设计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施工图纸;!。。    (二)】已经确家《具备施工资格的建筑!装饰施工单位; 】    (三)【已,经规划、《消防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四【)具有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符合的其他条】件 《  :第八条 凡在—杭从事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 外:地建筑装《饰施工单位来杭从事!建筑装饰业务的【。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筑装饰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建】筑装饰?工程: ,。   第《九条 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和本市有关质量规定!进行,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   第十—条 建筑装》饰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按规定!报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装—饰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责任 》   第十二—条 因房屋装饰造】。成他人?房屋或其他财产损】失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未领取》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单擅自开】。工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建筑装饰—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对施工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