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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257号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9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 , 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全》市范围内《的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2003年】10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根据2004!年1:1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0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  :   交《通、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第五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全市!。范围内的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     —第,七条 接《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必须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质监?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一】),。施,工图纸及其审批文件!;      (!二)施工合》同依法应当实施监】。理的还应当提供监】理合同; —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情况;   【  : (:四)施工单位施工方!案、监理单位监理规!划,; ?。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    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质量监—督书   【。 ,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当在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组人员名!单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发送至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  !   第十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包括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工,程验收的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二)】实行:总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  】。。 (三)《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法?可以不实施监—理的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四)依《法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五!),按规定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与其资质等级范围相!符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注?册执业?资,格要求?; :  (二)勘察【报告、资料及—设计文件完》整、规?范、真实、准确签发!(含变更)手续合】法、:。齐全; 》  (三)负责在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参加—有关阶段的》质量验收;  】 (四)不》得强行指定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商;:   (五—)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承】揽的施工业》务,与其资质等级相符】;  《 (二)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工程要求配—备并持证上岗;【 :  (三)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编制】合,理、完备的施工方案!并按施工方案—施工;   (四!)使用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   (】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六)有《。健全的施工质量检验!和严格?的工:序管理?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七)有《。严格的质量整—。改措施和事故处理程!序;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第十四《条 质监机构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有健全的监理】质量制度和监理计划!;, : , (二)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三【)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落实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 】 , (四)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  : ,(五)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见证【检验和联合验收制】度; ?   (六)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七!)监理日《记、监理档》案真:实、完整; — ,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有健全完备【的质:量检测体系和—质量检测档案—;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合法?。、规范;  【 ,(四)?在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机构报告; 【  (五)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规范《、准:确、真实;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采取定点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  (一《)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实物抽【查;:   《(三)?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 量验收《进,行监督;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拌和料质《量进行抽查》;   (—五)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六)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验评结果及》竣工资?料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和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验收【。。。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质监机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质监机构】的公章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投诉和处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四条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依法》行,。使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