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25《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9《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 : 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全!市范围内的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 (20》03年10》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根据2004】年11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0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 交通、【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 , ,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 第五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全市范》围内的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
第【七条 接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必须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质监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一):施工图纸及其—。审批文件; —
》 (二)施工合【。同依法应当实施监】理的还应当提供监】理合同?;
》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情况《。;
》 (四)施工】单位施工方案、【监理单位监理规【划;
—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
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质量监督书
【。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当在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组人员名》单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发!送至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
?
第十【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包】括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工程验收】的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
, ?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二)实行总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
(三)【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法:可以不实施监理的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四:)依:法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五)按】规定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与其:资,质等:级范围相符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注册执业《资格要求;
【 (二)《勘察报告、资料【及设:。计,文件完整、规范【、,真实、?准确:签发(含变更)【手续合法、》齐全;
【(三)?负责在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参加?有,关阶段的质量—验,收;
《 (四)不得强】行指定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商《;
(五)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承揽的施工】业务与其资》质等级?相,。符;:
《(二:。),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工程要】求配备并持证上岗】;
(—三)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编制合理、】完备的施工方—案并按施《。工方案施工;—
:。 (?四)使用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
— (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六)有?健全的施《工质量检验和严格的!。工序管理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 (七)《有严格的质量—整改措施和事故【。处理:程序;
—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第十四条 质监【。机,构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有?健全的监理质量【制度:和监理计划》;
(二)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 (三)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落实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
(四)】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 (五)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见证检验和联合验】收制度;
【。 (六?)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 (:七,)监理?日,记、监理《档案真实、完—。整;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
(二)—有健全完《备的质量检测体系】和质量检测档案;】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合:法、规范;
】 (四)《在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机构【报告;
(】五)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规,范、准确、真实【;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采取:定点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
, (一《)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
(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实物抽查《;
? (三)》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 量验收进【行监督; 》
: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拌!和料质量《进行抽查; —
, :(五)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六】)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验评结?。果及竣工资料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和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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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验收—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质—监机: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质监!机构:的公章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投,诉和处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四】条,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依法【行使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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