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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257号! ,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9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全市范围《内的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根据200】4年:11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0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交】通、: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第五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全市—范围内的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 ,  : , ,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    第七条 】接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必须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 【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质监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   (《一)施工图纸—及其:审批:文,件;     】 ,(二)施工》合,同依法?应当实施《监,理的还应当提供【监理合同;  】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情?况; ?。      (四)!。施工:单位施工方案、【监理单?位监理?规,划;     】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 ,    《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质量监《督,书 :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当在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组!人,员名单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发送至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   !  第十《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包!括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工程?验收的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 ,(二)实行总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 】  (?三)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法可】以不实施《监理的?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四)—依法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五)按规定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与其资质【等级范围相符—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注》册执业资格要求【。;   (二)【勘察报告、资料【及,设计文件完》整、规范、真实【、,准确:签,发(:含变更?)手续合法、齐全】;   (—三)负责在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参加有关阶】段,的质量验收;—。   《(,四)不得强行指定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商;【   (五)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承揽的施!工业:务与其资质等级相】符;   (二)!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工:程要求配备并持【。证上岗;《   《(三)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编制合理、完【备的施工方案并【按施:工方案施工》;   (四)使!用,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   【(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六【),有健全的施工质量检!验和严格《的工序管理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 (七?)有严格的质—量整改措施》和,事故处理程序;【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第十四《条 质监《机构: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有—健全的监理质量【制度和监理计—划;   (二】)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三】)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落实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   (四!。)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 (五)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见证检验和联!合验收制度; 】  (六《)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七)监!理日记、监》理档案真实、—完整;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有健全完备】。的,质量检测体》系和质量检》测档案; — ,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合!法、规范;   !(四:)在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机构报告!;   》(五)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规:范、准确、真实【;,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采取定点】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   (一》)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实物抽?查,;   》(三)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 量验收进行监督;!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拌和料质—量进行抽查; 】  (五)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 (六)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验评【。结果及竣《工资料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和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验收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质监机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质【监机构的《公章: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投诉和处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依法行使【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