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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2【57号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9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 ,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全市范围内【的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   ?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   (2》003年《1,0,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根《据2004年11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0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交通、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第五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全市【范围内的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    》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     第七条 !接,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必须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质监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一)》施工图纸《及其审批文》件;:     — (二)施工—合同依?法应:当实施监理的—。还应当提供监理合】同;   —  :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情】况;      !(四)施工单位施工!方案、监《理单位监《理规划; 》  :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   ?  :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质量监督书 】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当—在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组人员名】单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发送至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  !  : 第十?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包括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工程验?。收的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 (二)实行总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   —(三)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法可以不实【施监理的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  (四)依—法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五)?按规定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与《其资质?。等级范围相》符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注册执!业资格要求》;   (二)勘察!报告、资料及设【。计文件完《整、规范《、真实、准确签发(!含变更)手续合【法、齐全; 【 , ,(三:)负责?在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参加有关阶!段的质量验收; !  (四)不得强】行指定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商;   】(五)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承揽的施工】业务与其资》质等级相《符; 《 ,。 (二)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工程要】。求配备并持证上岗】。; :。   (三》)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编制合理》。、完备的《。施工方案并按—施,。工方案施《工; ?  :。 (四?)使用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 》   (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六)有健》全的施工质》量检验和严格的工序!。管理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   (七)—有严格的质量整改】措施和事故处理【程序;  —。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第十四】条 质监机构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有健全的》监理质量制》度和监理计划;【。   (二)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 (三)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落实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  《 (四)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 (五)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见证检【验和联合验》。收制度;   】(,六)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七):监理日记、》监理档案真实、完】整;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有】健全完?备的质量检》测,体系和质量检—测档案; 》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合法、规范》; ?  (四)》在,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机构【报告; 《   ?(,。五):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规范、准—确、真实;》。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采取定点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一)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 (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实物抽查; 】   (三)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 量验收进行【监,督; ?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拌和料质量进—。行,抽查:;   》(,五)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   (六)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验》评结果及竣工资料】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和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验收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质监机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质》监机:构的公章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投诉和处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四条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依法行使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