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04年9月20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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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住宅装修过程!中,的抗震设防》。管理,按照》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抗震设】计,应采用经鉴定—。 , 准:予推广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 !
第五—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杭!州市抗震防灾—规划中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对含】有,。。易燃、易爆》、,易污染?。、放射性、》有毒等次生灾害【。源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杭?州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确》。定的要求进》行选址
—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 超限《高,层建筑、超高超层】砖混建筑、大型玻】璃幕:墙,等,工程的设《计和已建工程进行加!层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实【行分类管《理::
》(一)超限高—层建筑?、超高超层砖混建筑!与,。框支砖混建》筑、跨钱塘》江大桥、大型城市】生命:线工程、大型次【生灾害源工程、带大!型隐框玻璃幕墙的建!筑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
》 (二)—中,、小型?城市生命线工程、】次生灾害源工—程、大型民》。用建:筑、大型工业厂房】、住宅区及高层建筑!等建设?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已建工程—的改建、扩建(含】加层)和涉》及主体结构改动的装!修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质量,!由设计单位自—行,审查把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或复审
!负,责抗震设计审查【。的,单位(部门)及【审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抗震设【计质量审查责任【
第八—条 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审查,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 (一)甲、乙级设!计单位设计的一【般工程?的方案和初》步设计,由该设计单!。位的总工程师负责抗!震设计审查》。;
》 (二)丙、丁【级设计单位设计的一!般工程,由该—单位具有抗震设计】审核资质《的人员?负责抗震设计审【查
第九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 (一》)高层建筑工程,审!查抗震设防标准、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主要结果、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抗震:构造措施等
【 (二)其【他建设工程,审【。查抗:震设防标准、结构受!力体系和方案—是否合理,抗震【构造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等
》。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抗震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其审:查,必须纳入《该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内容,由设计单【位按国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审查要!求,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应文件【抗,震设计审《查意见?列入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对初步设计【内容不能反》映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
按规定!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查施工图》。设,计 :
?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应当在—建设工程会审时【一并进?行,审查;需要单独进】行审查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单位:方可: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的有关》手续;?经审查不合格—的,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另行送《。审,:并负责修《改设:计和另行审查—的费用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
》
第《十二条 对未经【抗,震设:计,审查和经抗震—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照】 ,
:。 第十三条 【用于建设工程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抗震》新结构体《系,必须通过鉴定单!位进行相应级别的】抗震:性能鉴定,方可推广!使用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如】仍具有?使用价?值的,产权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采取相应《的抗震加《固措施?,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抗震加—固措施未完成的,不!得进行改建》、扩:建、加层《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下列建(》构)筑物,》应当: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 (?一)城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交通:、消防等《生命:线,工程;
(!二,)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三)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矿企业的厂》房设施;《
》(四)医院、—学校设施;
! (五)人》员相对集中的单层】空旷公?共建筑; 》
(六—)5:层以上(含5—层)多层砖》混结构?住宅、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3层(含3层)以】上的空斗墙房屋、】。承,重墙厚度为180】毫米的房《屋;
》。 (?七)30米以—上,的砖烟囱;》
》(八)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九)在发生地震时!容易造成火灾、【爆炸和毒气泄漏等】。严重次生灾害的【建(构)筑物
】。 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不得擅】自破坏工程的—原有主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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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将抗震设《。防标准和措施—列为检查《内容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应当及!时纠正;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三)未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鉴定任务的; !
(四)不按!照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的;
— (?五,)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六)!。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措】施的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并付诸》实施:的;
《 ?(二:)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并【付诸实施的;
!。 (三)抗震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四)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擅自改—变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
! (五)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没有同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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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建设、规划、质量】监督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抗震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城镇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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