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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四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个人《用户: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对》用户进行安全—用热指导的;
】 (二)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 【
, (三)供热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使用:不合格?城市供热设》施的;
【。 (:五)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未按规?。定建:立,抢修队伍、》配备安全设施,未】及时:抢修:供热设施故障—的;:
(六【)擅自停止供—热或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停止供热】的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不具备城市—供热资质《条件的经营单位提供!热,能的;
》 (二)—不,。具备城市《。供热资质条件擅自】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
(【三)城市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第三十七》条 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热《设,施损坏,或不保护事!故现:场,不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八条— 对破坏、盗窃城】。市,供热:设施,阻《碍、殴打、侮辱依法!执行:公务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因过错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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