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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个【人用户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五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用户进行安全用热指!导的;    (!二)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 】  : (三)供热—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使?用不合格城》市供热?设施的; 》    (五)【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未按规?定建立?。抢修队?伍、配备《安全设施《,未及时抢修供【热设施故障的; !   (六)—擅自停止供热—或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停止供热的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向不具备城!市供:热资质条件的经营单!位,提供热能《的; ?    (》二)不具《备城:市供热资质条件擅自!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 《   (三》)城市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 》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热设施损坏,或不】保护事?故现场,不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对破坏!、盗:窃城:市供热设施》,,阻碍、殴打、侮【辱依法执行公务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 】。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因过《错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