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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2001《年4:。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工作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闲置】建设用地 (一)占!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项目应当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总面积不足!1/3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的土—地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期限【的以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为准)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从开》发区:或者其?他成片开发的—土地中以有偿方【式取得单个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两年投资】。额占:投资总额不足—25:%的或者动工建设面!积未达?到项目应《当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总!面积1/3》的;: (四)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土】地使用人《违反合同《约定欠缴地价款的;! (五)《闲置已满《两年经司法》查封:且超过审判结案【规定期限的; (六!。)用地规划经批准】后圈占土地满—两,年未办理项》目用地?批准手续《的; (七)已交定!金或者部分地价款而!占用土地满两年未办!理项目用地批准手】续的 第四条— 因:不可抗力、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闲置满!两年以及其他不属】于无偿收回的闲置满!两年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方式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的土地 第五条 】对已完成基》础设施开发属于【开发区或者其他【成片开?发,的,闲,置建设用地收回【时由政府核定—基础设施投资额【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经【。司法程序判作—为抵债?物清偿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闲置建设《。用地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当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换取等值的【换,地权益书 第六条 !。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闲置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改》变建设项《目,、改变?土地用途、》置换使用等方—式处置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作:规定 第七条— 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闲》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根据国—家发布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补签或者》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明确土地开【发期限?和土地?利用条件 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补签或者】不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对》该地块的开发期【限和土地利用条件作!出规定 对任—何一宗闲置两年【以上的?建设用地只要—符合城市规划均可】。以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绿化用地《、,公益场所(停车【场、市民广场)等用!地处理? 第八条 已收回】的闲置建《设用地再供给时应当!。严格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办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规范的?合,同文本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和项目【完成期限及违约责】任 第九条》 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闲置建】设用地范《围的停缓建》工程未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合同约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合同《未约定无偿收回的依!照有关?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办—理, 第十条 停缓建】工程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自愿交回】用地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的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积压房》地产估价管》理办法评《估、确认后核发等值!的换地权益》书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收回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结束后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