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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2001年】4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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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工作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闲置建《设用地
(一—)占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项】目应当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总面积【不足1/3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的土地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期限的【以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为准)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从开发区或—者其他成片》开发的土地中以有】偿方式?取得单个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两年投资!。额占投资总额—不足25《%的或者《动工建设面积—未达到项目应当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总面?积1:/3:。的;
(四)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土地使用人违反!合,同约定欠缴地价【款的;
(》五):闲置已?满两年经司》法查封且超过审【判结案规定期—限,。。的,;
:(六)?。用地规划经》批准后?圈占土?地满两年《未办理项目用地批】准手续的;
(【七)已交定金—或者部分地价款【而占用土《。地满两?年未办理《项目:用地批准手续的【
第四?条 因不可抗—力、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闲置满两》年以及?其他不属于无偿收】回,的闲置满两年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方式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的土—。地
第五条 对已】完成:基础设施开》发属于开发区—或者其他成片开【发的闲置建设用【地收回时由政—府核:定基础设施》投资额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经司法程!序,判作为抵债》物清偿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闲置建】设用地?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当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换取《等值的换地权益【书
第六条 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闲置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改变—建设项目、改变土】地用途、置换使【用等方式处置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作规定
第!七条 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闲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根据国家发布【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补签《或者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明—确土地开发期—限和土地利》用条件
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补签或者不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对该地块的开—发期限和《土地利用条件作出规!。定
对任何一宗闲】置两年?以上的?建设用地只要符合】城市规划均可以【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绿化用地、】公益场所(停车场、!市民:广场)等用地处理
!第八条 已收—回,的闲置建设》用地再供给时应当严!格,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办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规》范的合同文本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和项目完成期】限及违约责任—
第九条《。 ,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闲?置建设用地范围【的停缓建工程未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合同约—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合同未约定【无偿收回的依照有】。关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办理
第十条】 停缓建工程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自愿交回用地【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的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积》压房地产估》价管:理办法评《估、确认后》核发等?值的换地权益书【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收回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结束后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