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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20》01:年4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工【作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闲置》建设用地《 (一)占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项!目应当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总面积不足【1,/3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的土地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期限的!以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为准)!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从开发区【或,者其他成片开—发,。的土地中以有偿方】式取得单个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两【年投:资额占投资总—。额不足25%的或】者,动,工,建设面积未达到项】目应当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总面积1/3!的;: (四)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土地使用人违!反合同约定欠—缴地:价款的; (五【)闲:置已满两年经—司,法查封且《超过:审判结案规定期限】。的,; :。(六:)用地规划经批准后!。圈占土地满两年未办!理项目用地》批准手续的; (】七)已交定金或【。者部分地价款而占用!土地满两年未办【理项:。目用地批准手—。续的 第四条 因】不可:抗,力、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闲置】满两年以及其他不】属,于无偿收回的闲置满!两年: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方式】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的土】地, 第五条 对已完】成基础设施开发属】于开发区或者其他】成片开发的闲置建设!用地收回时由—。政府核定基础—设施投资额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经司法程序》判作:为抵债物清偿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闲置建设用地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当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换取等值】的换地?权益书 第六条【 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闲】置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改变建设项目、改】变,土地用?途、:置换使用等方式处】置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作规定 第七】条 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闲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根据国家发—布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补签或者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明《确土地开《发期限?和土:地利用条《。件 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补签或者不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对!该地块?的,开发期限和土地利】用,条件作出规》定 对任何一宗闲置!两年以上《的建设用地》只要:符合城市规划均【可以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绿—化用:地、公益场所—(停车?场、市?民广场)等用地处】理, 第八条《 已收回的闲置【。。。建设用地再供给时】应当严格《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办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规范的【合同文本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和项】目完:成期:限及违约《责任 第九条 【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闲—置建设?用地范围的停缓建】工程未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合【同,约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合同未》约定无?偿收回的依照有关】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办理 第十条 停缓!建工程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自《愿交回?用地: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的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积压房地产【估价管理办法评估、!。确认后核发》等值的换地权益书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收回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结!。束后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