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2001年!4,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工,作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闲置建设用地
!(一)占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项—目应当?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总面积不足1【/,3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的土地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期限的以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为:准,)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从开】发区或?者其他成片开发【的土地中《以有偿方式取得单】个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两年投》资额占?。。投资总额不》足2:5%的或者动工【建设面积《未达到项目应当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总面积1》/3:的;
(四)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土地使用人违反合】同约定欠缴地价款的!;
(?五)闲置已》满两年经司法查封】。。且超过审判结案【。规定期限的》。;
(?六)用地《规划经?。批准后圈《占土地满两年未【办,理项目用地批准手续!的,;
:(七)已《交定金?或者部分地价款【而占用?土地满两年》未办理?。项目用地批准手【续的
第四》条 因不可抗—力、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闲—置满两?。年,以及其?他不属于无偿收回的!闲置满两年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方?式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的《土地
第五条— 对:已完成基础设施开】发属于开发区—或者其他《成片开发的闲—置建设用地收—回时:由政:府核定基础设—施投资额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经司法程《序判作为抵债物清】偿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闲置建?设用地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当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换取等值的换】地权益书
第六条 !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闲置—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改变【建设项目、改变【土地用途、置—换使用等《方式处置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作规定
】第七条? 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闲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根据国家!发布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补!签或者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明确:土地开发期限—和土地利用条件【
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补签或者不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对该地块的开【发期限和《土地利用《条,件作出规定
对【任何一宗闲》置两年以上》的建设用地只—要符合城市规划均可!。以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绿【化用地、公益场【所(停车场、市【民广场)等用地处】理
第八《条 已收回的闲【置建设用地》再供给时应当严【格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办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规范的合同】。文,本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和项目完成—期限及违《约责任
《第九条? 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闲?。。置建设?。用地范围的停缓建工!程未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合同约】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合同未约定无【偿收回的依照有【关,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办理?
第十条《 停缓建《工程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自愿:交回用?地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的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积压房地—产估价?管理办法评估、确认!。。后核发等值的—换地权?益书: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收回!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结?束后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