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20!01年4《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工作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闲置建设用地—
(一)占》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项目?应当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总面积不足1】/,3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的土地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期限《的以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为》准)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从开发】区或者其他成片开】发的土?地中以有偿方式取】得单个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两年投资《额占投资总额不足2!5%的或者》动工建设面积—未达:到项目应当》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总面积1/3!的,。;
:(,。。四)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土地使用》人违:反合同?约定:欠缴:。地价款的;》
(:五)闲置《已,满两年?经司法查封》且超过?审,判结案规定期—限的;?
(六)用》。。地,规划:经批准后圈占—土地满两年未办【理项:目,用地批准手续—的;
(七)—已交定金或者部分】地,价款而占用土地【满两年?未办理项《。目用地批准手续【的
第四《条 因不可抗—力、: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闲置满》两年以及《其他不属《于无偿?收回:的,闲,。置满两年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方式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的土地
第五条! 对已完《。。成基础设施开—发属于?开发区或者其—。他成片开发的闲【置建设用地收回【时由政府核定基础设!施投资额《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经司法程序判—作为抵债《物清偿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闲置建设用地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当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换《取等:。值的换?地权益书《
第六条 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闲置!。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改变建!设项:目、改?变土地用途、置【。换使用等方》式处置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作规定
第七条【 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闲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根据国家发布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补签或者【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明确土地开发期限!和土地利用条—件
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补签或者不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对该地块的开发期!限和土地利用条【件作出规定
对任何!一宗闲置《两,年以上的建设用地】只要符?合城市规《划均可以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绿化用地!、公益场所(停【车场、市民广场)】等用地处理》
第八条 已收回的!闲置建设用》地再供给时应当【严格:。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办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规范的合《同文本?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和项目【完成期限及违—约责任?
第九条 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闲置建设用地】范围的停缓建工程未!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合》同约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合《。同未:约定无?。。偿收:回的依?照有关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办理
第十】条 停缓建工—程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自!愿交回?用地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的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积压房【地产估?。价管理办法评估、确!认后核发等值的【换地权益书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收回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结【束后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