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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200—1年4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工作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闲置建设用地 (!一)占?。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项目?应,当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总面积不足1】/3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的《土地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期限!的以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为准)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从》。开发区或《。者其:他成:片开发的土》地中以有《。偿方式取《得,。。单个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两:年投资额占投资总】额不足25》。%的:或,。者动工建设面—积未达到项》目应当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总面积【1/:3的; (四)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土地使用—人违反?合同约定欠缴地价款!的;: ,(五)闲置已—满两年经司法查【封且超过审》判结案规定期限的】; (六)用地规划!经批准后圈占土地】满两年未办理项目】用地批?。准手续?的; (七)已交定!金或者?部分地价款而占用】土地满?两年未办《理项目用地》批准手续的 —第四条 《因不可抗《力、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闲置满两年以及其!他不属于无偿收回】的闲:置满两年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方式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的土—。地 第五条》 ,对已完成《基础设施开发属于】开发区或者其他成片!开发:的闲置建设》用地收回时》由政府核定基础设施!投资额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经司法程】序判作为抵》债物清偿《。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闲置】建设用地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当?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换取等值【。的,换地:权,。益书 第六》条 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闲置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改变建设项目—。、改变土地用—。途、置换使用等方式!处置: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作:。规定 ?第七:条 :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闲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根据国家发布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补签或者!。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明:。确土地开发期限和】。土地利?用条件 《。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补签?或者不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对—该地块的《开发期限和土—地利用条件作出规】定, 对:任何一宗闲置两【年以上的《建设用地只要符合】城市规划均可—以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绿化!用地、公益》场,。所(停车场、市【民广场?)等用地处》理 第?八条 已收回—的闲置建设用地【再供给时应》当严格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办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规范!的合:同文本?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和项目完—成期限及《违约责任 第九【条 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闲置建设用地【范围的停缓建工程】未,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合同约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合?同未约定无偿—。收回的依照》有关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办理 《第十条 《停缓:建工程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自愿交回用!地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的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积【压房:地,产估价管《。理办:法评估、确认后核发!。等值的换地权益【书,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收回:。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结束后】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