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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2001年4—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工】作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闲置建设用【。地 (一)占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项目应当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总面积不》足,1/3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的土地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期限的?以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为准)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从开》发区或?者其他成片开发【的土地?中以:有偿方式取得单个】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两年投资【额占投资总额不足】25%的或》者动工建设面积未达!到项目?应当: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总面积1/【3的; (四)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土地使】用人违反合同约定】欠缴地价款》。的; (五)闲置已!。满两:年经司法查》封且超过审判结案规!定期:限的; (六—)用地规划经—批准后圈占土地【满两年未办理—项目用地《批准手续的》; (七)已交定金!或者部分《地价:款而占用土》地满两年未》办理项目用地批准手!续的 第四条 因】不可抗力、》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闲【置满两?。年以及其他不属于无!偿收:回的闲置满》两,年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方】式,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的土地 【第五条 对》。已,完成基础设施开发】属于开?发区或者其他成片开!发的闲置建设用【地收回时《由政府核定基础设施!投资额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经司法程序判作为抵!。债物清偿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闲,置建设用地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当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换《取,等值的换地权—益,书 第六条 —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闲置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改变建设项】目、改变土地—用途、置换使—。用等:方式处置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作规定 第七—条 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闲】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根据国》家发布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补签或《者,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明确土地开发期!限和土?地利用条件 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补】。签或者?不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对该地块—的开发期限和—。土地利用《条件作出规定 对任!何一宗?闲置两年以上的建】设用地只要符合城市!规划均可以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绿!化用地、公益场【所(停车场、—市民广场)等—。用地处?理 第八《条 已收《。回的闲?置建:设用:地再供给时应当【严格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办【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规《范的:合同文本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和项目完成期】限及违约责任 【第九条? 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闲置建设—。用地:范围的停缓建—工程未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合同约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合同未约《。定无偿收《回的依照《有关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办理 第【。十条 ?。停缓建工程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自愿】交回用地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的】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积压房地!产估价?管理办?法评估、确认后核发!等值的换地》权益书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收》。回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结束:后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