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 (2002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对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组织实施
【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在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结果的基《础上:提出:本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告: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七条 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主要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海《岸带:以及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等】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
生》态环境?明显退化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水土《流失较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以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
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按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九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海岸带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批】前征求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流两岸?。、水库和湖泊—周边、海岸带—、侵:。。蚀沟沟?坡和沟岸的植物保护!带范围落实植物保】护带:的营造?主体和管护》主体设立《标志
【植物保护带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
!
, 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
第十二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造林】的应当优先建设【生态:。。公益林;种植经【济林: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种!植模:式并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采取保护表土层!、降低整地强度【、建:设蓄排水系统—、坡面植《草、设置植物绿篱等!。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禁止采取全坡【面全垦方式》。整地
【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和!荒,坡地具体范围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 ,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和【二十度以下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经济【林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采取】修建梯田、修—筑挡土墙《。、建设截排水系统】、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禁止【。顺坡耕种
!第十四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荒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等
《。
: 在封山《育林区及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改变野外—放养牲畜《的习惯推行圈—养
第十五!条 凡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都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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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新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在已经《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完成场地—。平整的区域内—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可】以,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园区?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再另: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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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矿?山、发电厂(场【)、水电站》、水库、机场、【港口、码头》等点状生产建设【项,目其:。主体工程位置发生】变化的;《
?。 (二)公路、铁!路、管道《、输电线、防洪【堤等线型生产建设】项目其线路位置变化!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 , (三)生产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或者土—石方总量变》化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
(四)【取土、采石地—点或者弃渣专门存】放位置发生变更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
(《五):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的位置》、类:。型,、面积、工程量变】更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告!开工信息
!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由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项:目,因,停建、缓建致—使,相,关,的水土保持设施【不能按?期竣工、使用的应当!采取临时性》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
生产建设单】位将废弃的》渣土堆放到已建【成的公共渣土存放地!或者调配《到其:他生产?建设:项目:综合利用的其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与接受《。。渣土单位签订的【渣土:。受纳协议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等【。
?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内容包】括,
(一)】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设计落实—情况;?
(二)】。水土保持投》资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
(三)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实施—进度、质量及防【治,效果;
— (五)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情况;
【。
(六)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办理及其实!。施情:况;
》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情况
《
水土保—持跟:踪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治理】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和任务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管理对政府—投资或者其他利【用公共资金投资的】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项目公示—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建立技术!档,案工:程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正常发挥效益
! , 第二?。十五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禁】止开: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 第二十六条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和土!石方挖填量提高【土石方的利用效【率;:
? (?二)需要开》挖地表土的》应当对地表土进行】分层剥离合理保护和!。利,用;
— (三)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截排水、沉沙—、拦挡?、苫盖、洒水等【临时防护措施;【
:
(四)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渣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科学规》划、合理《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对全:省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公告监测结【。果
第二】十九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施工—或者生产期》间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
《各类新?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
第三十【条 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技术】评估的技术服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得伪《造、虚报、瞒报数据!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披露水土保持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 对未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个人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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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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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违反》前款规定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的罚款;
】 (二)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十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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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的罚款!。;
:
: (二)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十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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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
(】四)擅自减收、免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水【。土保持项目资金【的;
(五!)其他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对《。水土保持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