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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2002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对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组?织实施? ,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    【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在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结果的!基础上提出本—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告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七条—。 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主要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海岸带以》及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等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生态环】境明显退化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水,土,流失较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以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  : 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按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海岸带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批前】征求: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流两岸、水库—和湖泊周边、海【岸带、侵蚀沟沟【坡和沟岸的植物保护!带,范围:。落实植?物保护带《的营造主《体和:管护主体设立标志 !    植》物保护带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  》   ?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  :  第?十二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造林的应当优!先,建设生态公益林;种!植经济林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种植模式并】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采,取保护?表土层、《。降低整地强度、建设!蓄排水?。。系统、坡面》植草、设置植—物绿:篱等: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禁止采取【。全,坡,面全:垦方式整地  【。。   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和荒》坡,地,具体范围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    第十三条】 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和二十?度以下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经济林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采取修建!梯田、修《。筑挡土墙、建设截】排,。水系统、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禁止顺!坡耕种     第!十四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荒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等《     在封【。山,育林区及《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改?变野外放养牲—畜的习惯推行圈【养,     第十五条! 凡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都?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新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在已经》。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完成场地平整的】区域内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可》以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园区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再另《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一)矿山【、发电?厂(场?)、水电站、水库】。、机场、港口、码】头等点状《生产建设项》。目其主体工程位置发!生变化的; —    (二—),公路、铁《路、管道、输电线、!防洪堤等《。线型生产建设项【目,其线路位置变—化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  :(,三,)生产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或者土石方】总量变化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    (四)【取土:、采石地点或者弃】。渣专门存放》位置发生变更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    (五)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的位置】、类型、面积、【工程量变更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告开工】信息:     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由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项目因《停建:、缓建?致,使相关的水土保持设!施不能?按期竣工、使用【的应当采《取临时性水土保持】措施   》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 生产建《设单:位将废弃的渣土堆】放到已建《成的公共渣土存【。放地或者调》配到其他《生产建设项》。目综合利用的其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与接受《渣土单位签订的【渣土受纳协议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等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内容包括   !  :(一)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设】。计落实情况;— ,    (二)水土!保持投资《。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   ? (三?)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实施进《度、质量及防治【。。效果; 《   ? (五)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情况;  》   ?(六)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办理及其实【施情:况;   》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情况 【。。    水》土保持跟踪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   】。  :第,。二十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组织—实施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和任务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管理对政【府投资或者其他利用!公共资金投》资的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项目公《示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建立技—术档案工程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正,常发挥效益》    《 第二十五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禁?止开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   第二十六【。条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和土!石方挖填《量提高土石方的利用!效率;   —  (二)需要开】挖地表土的》应,当对:地,表土进行分》层剥离合理保护和】利用:;     —(三)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截排水、沉沙、!拦挡:、苫盖?、洒水等临时防【护措施;    】 (四)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渣【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 ,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科学?规划、合理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对全】省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公【告监:测结:果     —第,二十九?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施工或者生产期间!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  :  各?类,新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  第三十条 【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技术评估的技术【服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得伪造、虚报—、瞒报?数据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披露】水土保持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    对未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个人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违反前款规!定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  :  (一《)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的罚款】;   《  (二)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十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四)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的【罚款:。; :。    (二)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十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四)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   《  (?四)擅自减收—、免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水土保持项目资!金的;     】(五)其他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行为【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对水土保持》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