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2【002?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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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对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组织实施
【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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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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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在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结【果的基?础上提出本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告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主要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海—岸带以及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等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 , 生态?。。环境明?显,退化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水土流失较—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以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
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按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海岸带【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批前征】求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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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流两!岸,、水库和湖泊—周边、海岸带—、侵蚀沟沟坡—和沟岸的植物保护】带范围落实植—物保护带的》营造主体《和管护主《。体设:。立标志?
《 植物保护》带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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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 :第十二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造,林的应当优先建设生!态公益?林;种?植,经,济林: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种植模式并!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采取保护表土—层、降?。低整地?强度、建设蓄排【水系统、坡》面植草、设》置植物?绿篱等?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禁止采取全【坡面全垦方》式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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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和荒》坡地具体范围—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 第十三条— 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和二十度以下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经济林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采》取修:建梯田、修》筑挡土墙、建—。设截排水系统、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禁止顺坡耕—种
第十四!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荒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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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封山育林区及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改变野】外放养牲《畜的习惯推》行圈养
第!十五条 凡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都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新,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已经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完成场地平整!的区:域内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可以!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园区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再另》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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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矿山、发—电厂(场)、水电站!、水库、机场、港】。口、码头等点—状生产建设项目其主!体工程位置发生【变化的;
》
?。 (:二,)公路、铁》路、管道、输电线】、,防洪:堤等线型生产建设项!目其线路位》置变化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 :(三)生《产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或者土石方》总量变化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
(》四)取土、》。。采石地点《或者弃渣《专门存放位》置发生变更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五):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的位!置、类型、面—积、工程量》变更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告开工信息
】
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由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项目因【停建、缓建致—使相关的水土—保持设施不能按【期竣:工、使用的应当采取!临时性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生产建设《单位将废《弃的渣土堆放—到已建成的公共【渣土存?放地或者《调配到其他》生产建设项目综合】利用的其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与《接受渣土单位签订的!渣土受纳协议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等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内】容包:括
—(一)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设计落实情况;【
》(二)水土保持投】资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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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实施进度、质【量及防治效果;
!
(五)—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情:况;
—。 (:六,)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办理:及其实施情况—;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情况
】 ,。水土保持跟》踪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
》 第二十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治理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组织实施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和—任务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管理《对政府投资或者其他!利用公共《。。资金投资的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项目公《示,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建—立,技术档案《工程: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正常发挥—效益:。
第二十五!。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禁《止开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和土石方】挖填量提高土石【方,的利用效率;
】
: (二)《需要开挖地表土的应!当对地?表土进行分层—。剥离合理保》护和利用;》
:
(《三)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截排!水、沉沙、拦挡、苫!盖、洒水等临时防护!措施;
》
(四)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渣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科学—规划、?合理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对:全省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公,告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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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施工—或者生产《期间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
, :各类新?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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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技术评估的技术【服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得伪造、虚报、瞒!报数据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披露水!。土保持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对未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个人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违反前款规定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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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的》罚款;
— (?二)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十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的罚款;》
(二【),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十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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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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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
(】四)擅自《减,收,、免: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水土保】持项目资金》的;:
(五【)其他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行为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对水土!保持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