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2002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 ,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对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组】织实施
》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在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结果的基础上—提出本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告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七条 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主:要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海岸带以及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等,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
?。 生态环境明—显,退,化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水】土流失较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以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按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海岸带】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批前征求《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流?两岸、水库和湖泊周!边,、海岸带《、侵蚀沟沟坡和【沟岸的?植物保护带范围落实!植,物保护带的营造【主体:和管护主体设—立标志
植!物保护带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
—
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
: ,第十二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
,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造林的!应当优?先建设生态公益林;!种植经济林》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种植模!式并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采取保护表土!层、降低《整地强度《、建设蓄排水系统】、,坡面植草、设置植】物绿篱?等,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禁止采取全坡【面全:垦方式整地》
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和荒坡地具体范【围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
第十三条【。 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和二十【度,以下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经济【林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采取修建—梯田:、,修筑挡土墙》、建设?截排水系统、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禁止顺坡!耕种
【第十四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荒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等】
在封【山育:林区及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改变野外放养牲】畜的习惯推》。行圈养
《
第十五条 !凡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都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新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已经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完:成场地平整的—区域内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可以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园区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再另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一)矿山、】发电厂(场)、水】电站、水《库、:。。机,场、港口、码头【等点状生产》建设项目其主—体工程?位置发生变化的【;
《 (二《)公路、铁路、【管道、输电线、【防洪堤等线型生【产建设项《目其:线路位置《。变化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三)生《。产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或者土石方】总量变化《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四)取土《、采:石地点或者弃渣专】门存放位置发生变更!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
(五—。)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的位置、类型、】。面积、工程》量变更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告开工信息【。
? 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由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生产建设【项目因停建、缓建致!使相关的水》土保持?设施不?能按:期竣工、《使用的应当采—取临:时性水土保持措【施
:
: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生产建设《单位将废弃的渣土】堆放到已建成的【。公共渣?土存:放地或者调配到其】他生产建设项目综合!利用的其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与接?受,渣土单位签》订的渣土《受纳协议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等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内容包括
】。
(一)—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设计落实—情况;
《。
(二)水】土,保持投资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三】。)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实》施进度、质量及【防治效果;
】 (五)》。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情况;【
(六)】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办【理及其实施情况;】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情况
! 水土保持跟—踪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
— :第二十?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组织实施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和任务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管理对政府投资】或者其他利用公共资!金,投资的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项目公示【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建立—技术档案工程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正常发挥效益
】
第二十五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禁止开【。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 第?二十六条《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和土石方挖填!量提高?土石方的利用效率;!
:
, (二)需—要开挖地《。表,土,的应当?对地表土进行—分层剥?离合理?保护和利用;
【
(》。三)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截排水、沉沙、拦挡!、苫盖、洒水—等临时?防,护措施;《。
》。。(四)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渣》。。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科学规》划、合?理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对全省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公告监测结—果,
第二十】九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施工或《者生产期间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 各类?新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
: 第:三十条 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技《术评:估的技术服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得:伪造、?虚报:、瞒报数据
】。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披《露水土保持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对未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个人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违反!前款规定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
(》一)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的罚款;
!。
《(二:)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十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的罚款;
【 (二)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十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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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
》
(《四)擅?自减:收、免?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水土保持】项目资?金的;
》
, (五)其—他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行为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对水土保持》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