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2002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对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在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结果的—基础上提出本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告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七条 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主!要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海岸带以【及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等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生态环境明显退【化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水土流失较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以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 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按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九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海岸带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批【前,征求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流两岸?、水:库和湖泊周边、海岸!。带、侵蚀沟》沟坡和沟岸》的植物保护带—范围落实植》物保:护带的营《造主体和管》。。护主体设立标志
】
:。 植物保护带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
!
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
: 第?十,二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
: ,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造林的应》当优先建设生态公】益林;种植经济【林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种】植模式并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采取保护】表土层、《降低整?地强度、建设蓄排】水系统?、坡面植草、设置植!。物绿篱?等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禁止采取—全坡:面全垦方式整地【
《 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和荒坡地具》体范围?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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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和二十》。度以下?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经济林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采取修!。。建梯:田、修筑《挡土墙、建设截排】水系统、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禁止顺坡耕》种,
第十【四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荒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等
在】封山育林区及—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改变野?外,放养牲畜的》习惯推?行圈养
《
第十—。五条 凡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都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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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新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在已经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完成场地平整的!区域内?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可以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园区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再另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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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山、发电厂(场)】、水电站、水—库、机场、》港口、码头》等点状生产建—设项:目其主体工程—位,置发:生变化的;
】 (二)公路、】铁路、管道、—输,电线、防洪堤—等线型生产建—设项目其《。线路位置变化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
(三)生【产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或者土石方总量变!化,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
(四)取】土、采石地点或【者弃渣?专门存放位置发生变!更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
(五)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的】位置、?。类,型,、面积、工程—量变更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告—开工信息
》
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由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生,产建设项目因—停建、缓建致使相】关的水土保持设【施不:。能按期竣工、使【用的应当采取临时性!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生产!建设单位将废弃的渣!土堆放到已建成的公!。共渣土?存,放地或者调配到其他!生产:建设项目综合利用】的,其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与接受?渣土单位签》订的渣土受》纳协:议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内【容包括
(!。一)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设计落实情况;【
《 (:二):水土保持投资—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
(三)【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实施进度《、质量及防》治效果;
】 (:五,)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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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办理及其实施情况;!。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情况
《
, 水?土保持跟踪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组织《实施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和任务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管理对政】府投资或者其他利】。用公共?资金投资的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项目公!示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建立【技术:档案工程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正常》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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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禁止开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
第二》十六条?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和土石方《挖填量提高土—石方的利用》效率;
《
(二—)需要开挖地表土】的,应当对地《。表土进行分层剥离合!理保:护和利用;
【
(三)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截排水?、沉:沙、拦?挡、苫盖、洒水【等,临时防护措施;【
(四【)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渣!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 ,
,。 第二十》八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科学规划、合理!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对全—省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公:告监测结果
】 , ,第二十九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施?工或者生产期间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类】新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第三十条 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技术评估的!。技术服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得伪造、虚报【、瞒报数据
—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披露水土!保持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对未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个,人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 违反《。前款规定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 (?一)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的罚款;
!
: (二《)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十—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的罚款;
—。
(二》)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三)《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十》。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
— (四)擅自【减收、免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水】土保持项目资金的;!
(五【)其:他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行为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对水:土保持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