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2002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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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对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在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结—果的基础上》。提出本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告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七条 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主—要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海岸带以及】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等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 生态?环境明显退化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水土流》。失较: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以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 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按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
第九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海岸【带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批?前征求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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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流?两岸、水库和湖泊】周边、海岸带—、侵蚀沟沟坡和沟岸!的植物保护带范【围落实植物》保护带的营造—主体和管护》主体设立标》志
植物保!护带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
—
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 第十二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
: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造林的应当优先!建设生态公益林;种!植经济林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种植《。模式并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采取保护》表土层、《降低整地强度、【。建设蓄排水系—统、坡面《植草、设置》。植物绿篱《等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禁止采—。取全:坡面:全垦方式《整地:
》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和荒坡地《具体范围《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
第十三条 】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和二十度以下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经济林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采取修《建梯田、修筑挡土】。墙、建设截排水系】统,、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禁止顺【坡耕:种
第十】四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荒,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等,
在封【山育林区及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改变野外》放养:牲畜的习惯推—行圈养
—。。 第十五条— 凡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都: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新》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在》已经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完—。成场地?平整的区域内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可《以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园区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再另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一)矿山》、发电厂(场)、】水电站、水库、机】场、港口《、码头等《点,状生产建设项目其】主体工程位置发【生变化的;》
》(二:)公:路、铁路《、管:道、输电线、防【洪堤等线《型生产?建设项目其线—路位置变化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 (三)生产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或者?土石方总量变化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
(四》)取土、采石地【点或者弃渣专门【存放位置发生—变更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五)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的位置!、类型、面积、工】程量变更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告开【工信息
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由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生产建设【项目因?停建:、缓建?。致使相关的水土保持!设施不能按期竣【工、使用的应—当采取临时性水土】保持:。措施
《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生】产建设单位将废弃的!渣土堆放到已—。建成的公共渣土【存放地或者调—。配到其?他生产建设项目【综合利用的其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与接《受渣土单位》签订的渣土受—纳协议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等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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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设计落实—情况;
《
(二)水土!保持投资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 (三)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实施】进度、?质量及防《治效果;
【 (五)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情况;
《 ,
(六)—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办理及其实施情【。况;
?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情况
!水土:保持:跟踪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
【 第二十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和任务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管理!对政府投资或者其】他利用公共》资金:投资的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项】目公示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建立】。技术档案工》程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正常》发,挥效益
— , 第二十五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禁止—开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
第二》十六条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和土石?方挖:填量提高土石方【的利用效率;—
? (二)需—要开挖地表土—的应当对地》表,土进行分层剥—离合理?保护和利用》;
—。(三)?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截排水、沉》沙、拦挡、苫盖、洒!水等临时《防护措施《;
(四)!。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渣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 第二十八—。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科学规划!、,合理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对全省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公告—监测:结果
— 第:二十:九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施工:或者:生,产期间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
各类—新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第【三十条 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技术评—估的技术《。服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得伪?造、虚?。。报、瞒?报数据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披露水土】保,持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
对《未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个人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违反前款】规定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
(一)【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的罚款【;
—(二)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十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的罚款;
—。
《(二)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十【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
: ,。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
:
(四)【擅,自减收、免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水,。土保持项目资金的】;
—。。(五)其他》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对水土》保持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