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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2008年》1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 为加强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管理保证【港,口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是指!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设【施 —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市及旅顺口》区、金州《区,。、县:。(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工作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工作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   》。 :海事管理机构、【市及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有关的工作 】 , 第五《条 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  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所在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建设、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 ? : 第六条 》 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制度 【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 : ? 第七条《 参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或者资》格 《。 第《八条 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和施工应当综合考】虑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航行安全和对现有!设施的影响 【。    —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 第九条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自有《资,金情况制定次年【维护计划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 ,。 第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维护计划【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进行维】护保障?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  :  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包—括维修、保养—、疏浚?、测量和观测等【 》 第十一《。条 在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维《护中需要使用海域、!滩涂、河《道或者?倾倒、掘取》砂土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二,条 从事》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维护作业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并尽量》减少对过往船舶【航行的影响 【 : 第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人为损坏和自然损耗!等原因造《成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损坏或者》发生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进行维护】 》 第十四条 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资金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筹集《。    【 (一)各级—政府财政拨款; 】 ?   ? (二?)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 —。    【。(三)港口》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返还; 【  : , (:四,)货物港务费等经】营性收益; —    (】五):依法利用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广:告权及冠名权等融】资手段筹集的资【金;  【  ?(六)利用》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新!增土地所获取—的收益;  !  (七》)国家政策性贷款、!其他境内《外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 : ,   (八—)其他国家允许方】式筹集的资金— 《 第十五》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基本《情况当?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公布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港口公—。用基础设施使用人应!当,依法使用港口公【。用基:础设施造成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损—坏,应当立即《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并及—时修复 】 ,第十七?条, :港口: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 : , 第十八条》 , 经批准在港—口公:用基础设施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工程—竣工时应当清—。除对公用基础—设施:有影响的临时设施】或者残留物 【 第》十九条 《 禁止下列影响港口!公用基础设施使【。用的行为 【 ,   (一)在】航道、锚地内从事】水,产养殖或者捕—。捞作业; —   《 (二)向航道】、锚地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    》 (:三)其他影》响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造成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损坏—不及时修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以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理 《 第二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港口经营】人协议由港》口经营人管理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按照协议的规定!建设、维《护和使用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