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208 号
】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七年十月《三日
【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
!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
》
》 (一)海口】。市、三亚《市市区(《含城:中村)和郊》区,;
】
《
(二)】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
】 (》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 ?
】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
! , (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
》 ?
(】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旅游【度假区?
—
】第四条 海口】市、:三亚市、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为《。1.5元《至24元;其他征税!区域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为0.6元至1【。2元
】
! 第五条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各类》地段、区域建设【。状况和经济发展程度!等,条,件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市、县、【自治县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
!。 第六条 】 :除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 (一)学校、科!技馆、科普》馆、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 《。
(【二)铁路路》基、站场用地公【路路基用地港区码头!。、道路?用地机场跑道—、停机坪及》安全区用《。地水:利、水电工程用地输!油、输?。。气管道用地输电线】路、变电设施用地;!
— , ?
: 《(三:)矿区、《林区、油田、盐田内!建筑:物以外的生产—用地油库、炸—药库安?全区用地 》。。
—
第】七条 》。居民自?有自居的住》宅用:地和廉租住》房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
》
《。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季度终了后10日!内申报?缴纳
!
》 年应纳【税,额在1000元以】下的缴?纳期限?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地方税务部门!规,定
!
第九条! :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由纳!税人申报占》用土地面积》经地:方税务部门》核实确定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占用【。土地面积《后再予以调》整
!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土】地后30日》内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面积、位置、】使用情况等》据实: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
!。
【 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受让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 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
》 ,。
: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2月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