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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208— ,号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七年十月—三日 【     》第一:条 ?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 — ,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    》 (一)海口市、三!亚市市区《(,含城中村)》和郊区?; 【 ? :     (—。二)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 :     】(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 【 》  【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 , :  —   (《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 《     【(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旅游度假区 】 —。    》。 第四条 海】口,市,、,三亚市?、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为,1.5?。元,至2:4,元;其他《征税区域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为0.6!元至12《元 《。 《     !第五: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各【类地段、区域建设】状况和经济发—。展程度?等条件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市《、,县、自治县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  !  : 第六条 【除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 , ,。    (一)【学校、科技馆、科普!馆、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 :  】   ?(二)铁《路路基、站场用地】公路路基用地—港区码头、道路用】地机场跑道、停机】坪及安全区用地水利!、水电工程用地输】油、输气管》道用地输电线路、】变电设施用地; 】。 !     —(三)矿《区、林区、油田、】盐田内建《筑物以外的生—产用地?。。油库、炸药库安全】区用地 《 :  】   第《七条: : 居民自有自—。。居的住宅用地和廉租!住房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 :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季度《终了后10日内申报!缴纳 】 ,   【  年应纳税—额在1?000元《以下的缴《纳期限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地》方税务部门规定 ! —     第【九条 《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 》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由纳—税人申报占用土地】面积:经地方税务部—门核实确《定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占用!土地:面积后?再,予以调?整 】  —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土地后3】0日内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面积、位【。置、使用《。情,况等据实《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 ! 【     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受让】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    — 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    】 第十一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2,月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