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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208? 号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七年十月三日 】 ?     第一条 !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  — ,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 《。 :  ?   (《一)海口市、三亚】。市市区(含城中村)!和郊区; ! : 》    《(二)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  《   (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 , 【 《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 , :     —(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 】    《 (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旅游!度,假区: 《。   】  第四条 】海口市、三亚市、】。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为1.》5元至24元;其他!征,税区域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为0.6—元至:。12元 《。 【  》   第五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各类地段、区域建设!状况和?经济发?展程度等条件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市、县、—自治县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     第】六条: 除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 —    (一)【。学,校、科?技馆、科《普馆、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 】 :   ? (二)铁路—路基:、,站场用地公路路基用!地港区码《头、道路用地机场】跑,。道、:停机坪及《安全区用地水利、水!电工程用地输油、输!气管道用地输—电线路、变电—设施用地; — 》   】  (三)矿区【、林区、油》田、盐田内建筑【物以外?的生产用地油库、炸!药库安?全,区用:地 】     第七!条 居民—自有:自居的住宅》。。用地和廉租住房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 !   ?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季?。度终了后10日内申!报缴纳 — 】     年应【纳税额在1000】元以下的缴纳期限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地方税务部门规定 ! —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 ?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由纳?。税人申报占用土【地面积?经地方税务》。。部门核实确定—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占用土地面】积后再予以调整【 《 : ?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土地后30日内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面:积、:位置:、使用情况等据实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 》 : 《    》 ,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受让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 ,   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 《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2月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