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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8: 号 ? , ,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省长 罗保—铭 二○【○七年十月三日 】 :   》  第一条 —。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 :  】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   !  (一)海—口市、三亚市—市区(含城》中村)和郊区; 】 , 《  【。  : (二)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 ?    (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 : —  》 ,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 ?     (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 》   —  (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旅游度!假区 — —   ? 第四条 【海口市、三》亚市、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为1.》5元:。至24元;》其他征税区域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为0.6元至!12元 — 《     !第五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各类地》段、区域建设状况和!经济:发展程度《。等,条,件,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市、县、自】治县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 ?     第六【。条 除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     (】一)学校、科—技馆、?科普馆、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 【 :。     (【二)铁路路基—。、站场用地公路【路基用地港区码【头、道路用地—机场跑道、停机坪】及安全区用地—水利、水电工—程用地输《油、输气管》道用地?输电线路、变电设施!用地; 】。 —     》(三:)矿区、林区、油田!、,盐,田内建筑《物以外?的生产?用地油库、炸—药库安全区用地【 : 【    《 第七条 居民!自有自居《的住宅用地》和,廉租住房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 —。  ?  :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季度终了后!10日内申》报缴:纳, !     【年应纳税额在1【000元以下的【缴,纳期限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地方税《。务,部门规定 —。。 : : ?     第九条 !。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 , —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由纳税人申报】占用土地《面积经地方税务部门!核实确定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占用土地面积后再!予,以调整 【 ?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土地《后,30:。日,内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面》积、位置《、使用情况等据实】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 ? : : 》。 ,  : 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受让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  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 !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2月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