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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208 号—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七年十月三日 ! ,  ?   第一》条 :。。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 ?   】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  》   (《一)海口市、三【。亚市市区(》含城中村)和郊区】; ! ,  《   (二》)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 —。   《  (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 【 ?    】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 《     (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     【(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旅,游度:假区 【 》。  :  第?四条: ?海口市、三亚市、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为?1.5元至24元;!其他征税区域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为0.6【元至12元 — 】。 :     》第,五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各类—地段、?区域建?设状况和《经,济发展?。程度等条件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市、县、自治县】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 — ?。    第六—条 除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 ? 【    (一—)学校、《。。科技馆、科普馆、】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 》    (二—)铁路路基、站场用!地公路路基用—地港区?码头、道《路,用地机?场跑道、停机坪及】安全区用地》水利、水电工程用地!输,油、输?气管道用地输电【。线路、变电设—施,用地; — !   ? (三)《矿区、林区、油田】、盐田内建筑物以】外的生产用地油【库、炸?药库安?全区用?地 — 》    第》七条: 居民自有自】居的:住,宅用地和廉租住房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 ? :   ?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季《度终了后1》0日内申《报缴纳 》 , 】   ?  年?应纳税额在1—000元以下的缴】纳,期限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地方【税务部?门规定? , !  :  第九条 【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由】。纳税:人申报占《用,土地面积经地方税务!部门核实确定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占用土地面积后!再予以?调整 ? 】    —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土地后30日内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面积:、位置、使用—情,况等:据实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 》 ? :     】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受让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  !。   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 :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2月【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