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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2?14号 》。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第《三条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已经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镇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汇》集和排放城镇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  :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标准  【。 第七条 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的监?审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为【。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提供依据 》   第八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 :。  第九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征?或者:免征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用水单位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计收》城镇:污水处理费;达不到!。一、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   第十—一条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征,收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征收 —  委托代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其代征手续费不!超过2% 》   第十二条 ! 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由代征单位!。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处以应缴城—镇,污水处理费3倍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   第十三—条 ? 依照本办法征收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拨   第!十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水务?、财:政等主管部门—和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