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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 ,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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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 已经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镇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汇集和排放城镇】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 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标准
! ,第七条 《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的监》。审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为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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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
第九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征!或者免征《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条 用!水单位?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计收—城镇:污水处理费》;,达不到一、》。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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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征!收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征《收
? 委托《代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其代征手续费】不超过2《%
第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由代征单位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处》以,应缴城镇污水—处理费3倍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征收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拨》
第十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 ,第十:五条 水务、财政】。等主管部《门和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 ,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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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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