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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
》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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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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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已经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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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镇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汇集和排放城—镇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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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工作
】 第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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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的【。监审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为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提供依据
! 第八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
!。 第九《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征【或者免征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条 《 用水单位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计【收城镇污水处—理费;达不到—一、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
—第,十一条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征收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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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其】代征:手续费不超过2%】
《第十二条 — 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由代》征单位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处以《应缴城镇污水处【理费3倍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征:收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拨
! 第十《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 第:十,五,条 水务、财政等】主管部门和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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