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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2?14号? :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第三条《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已经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镇,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汇集和【。。排,放城镇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工作  ! 第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标准】  ?。 第七条 》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的,监审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为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提供依据 —。   第八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   第—九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征或者免征—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条 用!水单位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计《收城镇?污,水处理费;达不【到一、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 》 ,。 第十一条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征收  【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征收   委】托代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其代征】手续费不超》。过2% 《。   第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由,代征单?位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处以应缴!城镇污水处理费3】倍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 ,第十:三条 ? 依照本办—法征收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拨》 :  第十《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 ,  :第十五条 》水务、财政等主管部!门和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