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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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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已经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镇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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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汇集和》排放城镇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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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工作
【 第六条 》 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标准
【第七:条 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的监审【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为: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提供《依据
《 第八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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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
第九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征或《者,免,征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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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用水单!位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计收城镇污—水处理费;达—不到一、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
《 :第十一条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征?收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征收
— 委托代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其代征手!续费不超《过2%
— 第十?二条: , 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由代征》单位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处以应缴城镇—污水:处理费3倍》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征?。收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拨
第】。十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水务、财政—。等主管?部门和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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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截留】、,挤占、挪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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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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