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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 已经?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镇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汇集和《排,放城镇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工作 —  第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标!准  《 第七条《 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的【监审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为》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提供依据   !第八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   】。第九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征或者免】征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条《 ?用水单?位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计收【城镇污水处理费;达!不到一、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  【 第十一条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征》收 ? ,。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征?收   委托代】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其代征手续费不【超过:2% ?  : 第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由!代征单位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处以应缴城镇污水!处理费3倍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征!收,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拨   》第十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水务、财政【等主管部门和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