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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 ,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第三?条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已【经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镇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汇集和排放城—镇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工作— , ,  第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标》准   第七条】 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的监审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为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提供依《据 ?  第八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  《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   】第九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征或者》免征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用—水单位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计收城镇污】水处理费;达—不到一、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  【 第十一《条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征收《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征收  】 委托代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其代征手续!费不超过2%  ! 第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由代征单!位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处—以应缴城镇污水处理!费3倍?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征收—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拨  ! 第十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水务、财政》等,。主管部?门,和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