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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 :。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 :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第三条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  :已经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镇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 ,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汇集和排《放城镇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工作 《   ?第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标?准  《 第七条《 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的监审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为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提供依据!   第》八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 《  :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 :  第九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征或者】免征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 用水单位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计收城—。镇污:水处理费《;,达不到一、》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   第十一条】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征收  【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征收:   委托代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其代征手—续费不超《过,2%  》 第十二条 【 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由代—征单位?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处以应缴》城镇:污水处理费》3倍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征收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拨  【 第十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水务—、财政等主管部【门和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