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 第214》号
: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第?三条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
已经》。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镇《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汇】集,。和排放城镇》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工】作
? 第六条 — 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标准
【
第七》条 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的监审》。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为》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提供依据
! 第八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
》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
第九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征或者免!征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用—水单位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计】收城镇污水》处理费;达不到一、!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
第!十一条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征收《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征收
!。 委托代》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其代征手续费!不超过2%》
? 第十二条 【 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由代征【单位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处以应缴城》镇污水?处,理费:3倍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 ,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征收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拨
【 , 第十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 第十五条 水【务,、财政等主管—部门和?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