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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
—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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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经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镇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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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汇集和《排放城镇《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工作
】。
,。 第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标准【
第七条 】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的监审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为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提供依据
!第八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
】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
第【九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征或者】免,征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 用水?单位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计收—城镇:污水处?理费;?达不到一、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
《第十一条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征收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征收!
委》托代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其代征手续费不超过!。2%
第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由代征单位—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处以应缴城镇污水!处理费3倍》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 第十三条 【 , 依照本办法征收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拨《
《第十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水:务、财政等》主管部门和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
: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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