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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21》4号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 省:长 罗保铭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已!经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镇?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汇:集和排放城镇—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标,准,  ? 第七条 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的监?审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为【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提:供依据?   《第八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 】  第九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征或者免征】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条 ? 用水单》位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计收城【镇污水处理费;达不!到一、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   第十—一条: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征收  —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征收   委托代!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其:代,征手:续费不超过2—%   第十【二条 《 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由代征单位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处《以,应,。缴城镇?污水处理《费3倍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征收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拨 :   第十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水务、财政【等主管部门》和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 ,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