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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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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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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 第三条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 已经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镇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汇集和排放【城镇: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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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标准
】第,七条 ?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的监审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为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提!供依据
【第八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
《第九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征】。。或,。者免征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条 】。用水单位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计收城镇污水处】理费;?达不到一、》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
第十一条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征收】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征收—
委托代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其代征手续费】。不超过2《%
? 第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由代征—单,位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处《以,应缴:城镇污水处理费3】倍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征收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拨
第十!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水—。务、财政等主—管部门和《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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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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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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