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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214—号
《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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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已经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镇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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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汇集】和排放城镇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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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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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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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标!准,
第七—条 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的监审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为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提供依!据
第八【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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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
— ,第,九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征或》者免征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用》水单位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计收城镇污水处】理费;?达不到?一、: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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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征收
!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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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其代征手续!费,不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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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 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由代征?。单,位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处以应缴城】镇污水处理费—3倍: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征》收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拨—
《第十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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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水务、《财政等主管部门和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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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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