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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21:4号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 省长? 罗保铭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 》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已经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镇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  :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汇集:和排放城镇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工作 —  第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标—准  《 第七条 》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的监审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为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提供—依据   第八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 》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  》 第九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征或【者免征?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条 用水单位】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计收城镇污—。水处:理费:;达不到《一、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   第十一!。条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征收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征收 《   委托代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其代征手续费不!超过2%   】第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由代征单位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处以应缴城镇—污水处?理费3倍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  第十三条 【。 依照本办法征】收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拨  ! 第十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水,务、财政等主管部门!和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