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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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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七年十月三日
】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镇农贸市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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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城镇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主要?用于:农副产品零售或者】批发的集市贸—。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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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城【镇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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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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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城镇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规模适!当的原则根》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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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本!行政区?。域城镇农《贸市场设置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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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县、自【治县城镇农贸市场设!置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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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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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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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新建?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和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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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场建】筑物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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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区】应,当划行归《市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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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消防、通《风、排?水、排污等设施完】备具有良好的采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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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鲜【活、易?污染:变,质商品配备符—合规定的有效隔【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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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设立农产品安全【检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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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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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的具体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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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城镇农贸市场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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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依法开】办,且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但》不符合本省颁布的】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在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标准进行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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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城《镇农贸市场的达【标改造方案》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先!易后难、分》批进:行的原则《制定经确《定,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由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场《开办:者下达限期改造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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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开办的城《镇农贸市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城镇!农贸市?场以及临《时性的?城镇农贸《市场不?列入改造范围并应】当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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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经竣工!验收的新建》城镇农贸《市场和改造》期限届满的城镇农贸!市场组织达》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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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扶—持农贸市场的建设】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造并—。经检查达标》的市场?开办者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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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应当【主要用于政府—支持:城镇:农贸市场的建设、】改造等?支出: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商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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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鼓励大型商【业企业、连》锁商业?企业参与城》镇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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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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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开办者每年应当】从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市场》设施:及设备的《维护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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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建立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分区管理保!持场地清洁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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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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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明确】进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产品进行检查,并!依法对?进场: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进—。场销售的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 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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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镇农贸市场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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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不按照标准建设【或,者,改造城镇农贸市场的!,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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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检查【不达标的《,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仍不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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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城镇农贸市场的!应当按照《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就《近重新?。设置新的城镇农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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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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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商务、工【商、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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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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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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