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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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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 省长 罗保【铭
二○○—七年十月三》日
》。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镇农贸市】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城镇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主要用于—农副产品零售或者批!。发,的集市贸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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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城镇《。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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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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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城镇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规模?适当的原则根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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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本行政区域城镇】农贸市场设置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县、自治县城镇农贸!市场设?置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 ,。
】 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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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新建!。。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和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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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场建筑物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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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区?。应当划行《归市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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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消防《、通风、排水、【。排污等?。设施完备具有良【好的采光条件; 】
》。 《
—(四)对鲜活、【易,。污染变质商品配【备符:合规定?的有效隔离设施;】
【。
《 (《五)设立农》产品安全《检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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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
— 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的具体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城镇农【贸市场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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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依法开办】,且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但不符合》本省颁布的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在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标准进行》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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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城镇《农贸:市,。。场的达标《改,造方案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先—易后难、《分批:进行的原则》。制定经确《定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由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场开办者下达限期改!造通:知书 ?
【
【 违法开办的城【。镇农贸市《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城镇农贸市场以及临!时性的城镇农—贸,市,场不列入改造—范围并应当依法处】理
—
《。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经竣《。工验:收的新建城》。镇农贸市场和改【。造期限届满》的城镇农《贸市场组织达标检查!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扶持农?贸市场的建设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造并经检—查达标的市场开办】者,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
》 , 依法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应《。。。当主要用于政府支】持城:镇农贸市场的—建设、改《造等支出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商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
《 ? 第:十一条 鼓励—大型商业企业、【。连锁:商业企?业参与城镇》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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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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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开办者每【年应当从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市场设】施及:设备的维护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
】 ?第,十三:条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建—立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分【区管理保《。持,。场地:清洁:卫生 《
【
— 进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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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明—确进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产品》进,行检查,并依法对进!场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进场销!售的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 【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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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镇农贸市场—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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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不—按照标准建》设或者改造城镇农】贸市场?的,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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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经?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检—查,不达标的,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仍不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予以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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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城,镇农贸?市场的应当按照【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就近重新设置—新,的城镇农贸市—场
【
》 , :第十六条《 ,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七条 《 商务、工商、【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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