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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 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 , ,。省,长 罗保铭
【二○○七年十—月三日
— ?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镇农贸市—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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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主要《用于农?副产品零《售,或者批发的》集市贸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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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城镇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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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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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城:镇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规模适当的原—则根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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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本行政—区域城镇农贸市【。场设置?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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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县、自治县城【镇农:贸市场设置》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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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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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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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新】建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和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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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建筑物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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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区应当】划行归市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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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通风、排水、!排,污等设施完备具有良!好的采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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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鲜活》、易污?染变质商品》配备符?合规定的有效隔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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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设立农产品安!全检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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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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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的具《体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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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城镇:农贸市场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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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依法:开办,且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但不符合本省颁!布的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在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标准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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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城镇农贸市【场的达标改》造方案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先易》。后难、分批》进,行,的原则制定经确【定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由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场开办者下达!。限,。期改造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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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法?开,。办的城?镇农贸市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城镇农?贸市场?。以及临时性的—城镇农贸《市场不列入改造范围!并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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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经竣工验收的新建】城镇农贸市场—和改造?。。期,限届满的城镇农贸】市场组?织达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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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扶持农贸市场—的建设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造】并经检查达标的【市场:开,办者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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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应当主要用!于政府支持》城镇农贸《市,场的:建,设、改造等支出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商!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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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鼓励大型商业企】业、连锁商业—企业参与城》镇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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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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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开办者每年】应当从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市场设施》及设备的维护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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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建立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分!区管理保持场地清】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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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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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明确进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产品进行检查,】并依法?对进场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进场!销售的?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 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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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镇农贸【。市场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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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 不按照标准建【设或者改造城镇农贸!市场的,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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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检查!不达标的,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仍不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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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城镇—农贸市?场的应当《按照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就近》重新设置新的—城镇农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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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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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商:务、工商、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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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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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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