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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 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 ?省长 罗保铭
】二○○七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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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镇农贸】市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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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城镇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主要用于农》副产品零售或者【批发的集市》贸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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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城镇?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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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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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城镇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规模适当的【。。原,则根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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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本】行政区域城镇农贸市!场设:置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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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县:。、自治?县,城镇:农贸市场设置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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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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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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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新建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和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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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建筑物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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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区应当划行【归市合理布》。局; ?
》 ,
? (三—)消防、通风、排】水、排污等设施完备!具有良好的采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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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鲜活、—易污:染变:质商品配备符合规定!的有效隔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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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设立农产品!安全检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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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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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的具?体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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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城镇农贸【市场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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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依法开办,且】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但不符合本—省颁布的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在: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标【准进行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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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城镇农贸市场的】。达标改造《方案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先易《后难、分批》进行的原《则制:定经确定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由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场?开办者?下达限期改造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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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开办的城镇农贸市!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城《镇农贸市场以及临时!性的城镇《农贸市场《不列入?改造范围并》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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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经竣工验收的新【建城镇农贸市场和】改造期限《届,满的城?镇农贸市场组织达】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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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扶持农贸市》场的建?设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造并经检—查达标?的市:。场开办者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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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应《当主:要用于政府》支持城镇农贸市场的!。建设、改造等—支,出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商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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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鼓励大型商》业企:业、连?。锁商业企业参与城】镇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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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各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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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开办者每年应当!从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市场设施及设!备,的维护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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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建立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分区管理保持【场地清洁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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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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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明确进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产,品进行检查,—并依法?对进场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进》场,销售的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 】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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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镇农贸市场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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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不按照标准》建设或者改》造城镇农贸市场【的,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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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检?查不达标的,—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仍不】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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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城镇农贸《市场的应当按照【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就近重新设置新!的城镇农贸》。。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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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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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商务、】工商、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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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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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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