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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210号— ,     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 《 省长 罗保铭 !二○○七《年十月三日 — ,   ?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镇农贸市!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主】要用于农副产—品零售或者批发的集!市贸:易场所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城镇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 《 , 《  【   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 【  :  第四条 —。 城镇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规模!适当的原《则根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 《   —  第五条》 ?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本行》。政区域城镇》农,贸市场?设置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 :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县、自治《。县城镇农贸》市场设置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 《 《。     —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 , 《  《 ,  第六条 新!建,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和,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   —  (一)市—场建:筑物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 , 【   》。  (二《)交易区《应当划行归》市合理布局; 】 】    (》三)消防、通风【、排水、排污—等设施完备具有良】好,的采光条《件; ! ?  ?   (《四)对鲜活、—易污染变质》商,品,配备:符合:规定的有效隔离设施!; ?  !   (五)设立】农产品安《全检测?室;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 —    《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的具体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城镇农贸!市场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 【 【     第八条 !。 本办《法,实施前依法开办,】且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但不:符合本省颁》布的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在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标准:进行改造 ! 》。    》 全:省城镇农贸市场【。的达标改造方案【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先易后难、分批进】行的原则制定经确定!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由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场开办者《。下达限期改造通知书! 】。。 : :    违法开办】的城镇农贸市—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城镇农—贸市场以及》。临时性的城镇农贸】市,场不列入改造范围】并应当依法》处,理 《 【。    第九条 !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经竣工验《收的新建《城镇:农贸市场和》改造期限《届满的城镇》。农,。贸市场组织达—。标检查 》  !   第《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扶:持农贸市场的建设】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造并经检查!达标的市场开办者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 】   ? 依法?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应当主《要用于政府支持城镇!农贸市场的建设【、改造等《支出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商!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 !     第十【一条: 鼓励大型商—业企业、《连锁商?业企业参与城镇【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 《。。 !    第十二条 !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各项制【度 《 】     市场开】办者每年应当从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市场设施及设】备,。的,维,护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 ,  】。   第《十三条 《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建立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分区管理!保持场?地清洁卫生 【 ! ,    进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 , 《    【 第十四《条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明确进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产品:进行检查《,并依法对进—场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进场销售【的,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 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  农业、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镇【农贸市?场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 【  :  : 第十五《条 不按照标准!建设或者改造城镇农!贸市场的《,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 :   !。  经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检查不!。达标的,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仍不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予以关闭 】 ,。 ?   】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城镇农贸市场的应当!按照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就近—重新设置新》。。的城镇农贸》市场: , 【。     第十】六条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七条《 商务、—工商、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