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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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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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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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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七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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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镇农贸市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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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城】镇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主》要用于农副产品零售!。或,者,批发的集市贸—易场:所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城镇《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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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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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城镇!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规模适当的原则根】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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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本行?政区域城镇》农贸市场《设置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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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县、自治—县城镇农贸市场设】。置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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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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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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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新建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和,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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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场:。建筑物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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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区?应,当划行归市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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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通【风、排水、排污【等,。设施完备具有良好的!采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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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鲜活、易污染变质】。商品配备符合规定】的有:效隔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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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设立农产品安!全检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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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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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的具体《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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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城镇农贸市—场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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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本办?。法,。实施前依法》开办:,且: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但不》符合本省颁布的【。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在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标准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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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城镇农贸—市场的?达标改造方案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先易:后难、分《批进行的《原则制定经确—定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由》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场开办者下!达限期?改造: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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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开—办的城镇农》贸市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城?镇,农贸:市场以及临时性【的城镇农贸》市场不列入改造范围!并应当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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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经竣工验收!的新:建城镇农贸市场【和改造期《。限届满的城镇农贸】市场组织达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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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扶持农贸市场—的,建设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造》。并经检?查达标的市场开办者!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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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应当主】要用于政府支持城】镇农贸市场的建设】、改造等支出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商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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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鼓励大?型商业企业、连锁】。商业企业参》与,城镇: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 ?
! ?。 第:十二条?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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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开办者每年】应当从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市场设施及设】备的维护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
! : 第十三条 —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建立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分区管《理保持场地清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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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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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明确进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产品进行检查,【并依法对进场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进场销售!。的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 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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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镇农贸市》场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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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不:按照标准建设或者】改造城镇《农贸市?。场的:,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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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检查不—达标的,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仍不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予以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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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城镇:农贸市场的应—当按照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就近重新设】置新的城镇》农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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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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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商务、工商、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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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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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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