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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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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 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 省长 罗保】铭
二○》○七年十月三日
!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镇农贸市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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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主要用—于农副产《品零售或者批发的集!市贸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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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城,镇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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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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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镇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规模适当》的原则?。根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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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本行政区域—城镇农贸市场设置】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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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县《、自:治县城镇农》贸,市场设置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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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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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
【 , 第六条 》 新建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和?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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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场?建筑物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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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区应当划行归【市合:理布局; —
! (《三)消?防,、,通风:、排:水,。、排:污等设施完》备具有良好》。的,采光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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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鲜【活、易?污染变质商品—配,备符合规定的有效】隔离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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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设立农产品安全检】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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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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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的具【体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城!镇农贸?市场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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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依法开?办,且?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但不:符合本?省颁布的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在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标准进行改造—
》
! 全?省城:镇农贸市场的达标】改造方案《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先易后难—、分批进行的原则制!。定经确定《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由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场开—办者下达限期—改造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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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开办《的城镇农贸市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城镇农贸!市场以?及临时性的城—。。。镇农:贸市场不《列入改造范围—并应当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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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经竣工验】收的新建城镇—农贸市场和》改造期限届满—的城镇农贸市场组】织达标检查 —
! 第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扶持农贸市!场的建?设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造并经检查达标的市!场开办者《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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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应当主要用于【政府支持城镇农贸市!场的:建设、改《造等:支出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商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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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鼓励大型《商业企业、连锁【商业企业《参与城镇《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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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各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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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开办者每年应】当从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市场设施及设备的维!护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
】 :第,十三条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建立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分区管理】保持:场地清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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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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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明确进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产品进】。行检查,并依法对】进场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进场—销售的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 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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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镇:。农贸市场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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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不按照标准—建设或?者改造城镇农贸【市场的,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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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检查—不达:标的,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仍不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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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城镇农【贸市场的应当按【照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就近》重新设置新的城【镇农贸市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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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第十七条 商!务、工商《、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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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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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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