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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  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 ? 省长 》罗保铭 《 二○?○七年十月》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镇农贸—市,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 , ,。。本,办法所称城镇—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主—要用于农副产品零售!。或者批?发的集市《贸易场所 【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城镇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 , ! ,  :。。   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 】   ?。 第四条 城镇!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规【模适当的原则—根,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  ! ,  第五条 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本行】政区域城《镇农贸?市场设置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   —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县、自治】县城:镇农贸市场设置【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 ,    】 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 【 ,    第六条 】 :新建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和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 !    (一)【市场建?筑物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 —  —   (二)交易】区应当划行》归市合理布》。局; ! ,     (三)!消,防、通风、排水【、,排污等设《。施完备具有良好的】采光条件; 【 —     (!四)对鲜《活、易污《。染变质商品》配备符合规定—。。的有效隔离设施;】 》    】 (五?)设立农产品安【全检测室《; :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 , 】。    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的具体!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   第七条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城镇农贸市!场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 【 ?    —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依法开【办,且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但不?符合本省颁布的【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在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标准进行—改造 — 【   ?  全省城镇—农贸市场《的达标改《造方案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先】易后难、分批—进行:的原则制定》经确定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由》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场开办者—。下达限期改》。造通知书 【 !    违法—开办的城镇农贸市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城镇农贸市场【以及临时性的城镇农!贸市场不列入—改,造范围并应当—依法处理 】 —。 ,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经—。竣工:。验收的新建城—镇农贸市场和改造】期限届满的城—镇农贸市场组织达标!检,查, ? ,。 —。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扶持农贸市—场的建设《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造并】经检查达标的市场】开办者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 :     】依法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应当!主要用于政府—支持城镇农贸—市场的建《。。设、改造等支出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商,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  第十一条 鼓】励大型商业企业、】连锁商业企业参与城!镇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 【 :   ?  第十二条—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各项制度 【 【     】市场开办者每年【应,当从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市场设施《及设备的维》护,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 【   ?  第十三条 【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建立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分】区管理保持场地清洁!卫生:。。 — 》     进—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    】 第十四条》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明—确进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产品进?。行检查?,并依法对进场【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进场销售的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 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     【农,业,、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镇,农,贸市场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 :    第十五【。条 不按照标】准建设或《。。者改:造城:镇农贸市场的,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 : 》 ,    《经,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检《查,不达标?的,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仍,不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予以关闭— — ,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城镇农贸市】。场的应当按》照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就近重新【设置新的城》镇,农贸市场 【 【   ? 第十六条 【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第十七条 ! 商务、工商、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 》   —  第十八条 】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