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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9年5月!27日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
《 (: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促—进市、县、自治县】经济发展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占》用生态公益林地【和其他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挖塘等—破坏土层及地表【植,被的活动《”
? 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人民政府1!3.:5公顷以《下,”,
本修正案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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