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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ctio《n,: key》word《s,2() 《pars《。e e?nd: , 0ms co【。st!?。 -->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func【tion: c【。onten》t2() par】。se: end《 0m《s cost—! :-,->  《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20【1,。3年2月《7日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稽察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稽察的建设项目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领导  》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监—察、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各部门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稽察工?作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会同财?政、审计、监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稽察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稽,察特派员应当由稽察!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委派?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到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从事?稽察工作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本地投【资重点,《制定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计划  —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专项—稽察   第十【一条: 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提,前,3日通知被稽察单位!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必要时经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即时《稽察  《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派出稽察组!稽察组由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2人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第十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审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招标、投标是否【依,法,进行; 《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是否依法】实施:;  ? (四)项目建设进!度与工程质量控制是!否科学?;  ?。 (:五)资金使用、概】算控制是否真—实、合法;   】(六)竣工项目是否!取得应有的》投资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七)其他需要【稽察的事项  【。 第十四条》 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人员作出说明【;   (三)【进入重大建》设项:目现场核查有关【情况;   (【四)向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了解被稽《察,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等情况;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有关资料 !  第十五条 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有关专《业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具体的稽》察,事项进行检验、【鉴定和?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六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依!法接受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如实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销毁、隐!匿、伪?造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  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业务—中介代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 第十七条 稽察组!发,现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一)—违法:违规:招标、投标的;【   (二)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  (三)可能危及!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的!; :  (四)可能【造,成投资损失或者侵】害投资人《权益的;   (五!)其他?需要:立即报?告的紧急情况对稽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被稽察单《位对稽察出的问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交补充材料】稽察组应当》听取被?稽察单位《的意见,并对被稽】察单位?陈述和申《辩的事项《、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组应当在20日】内提出?。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情况; 《  (二)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   (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四)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发展改革部门【对稽察报《告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稽察结!论稽察结论应—当送达?被稽察单位,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被稽察单位对稽【。。察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稽察】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复核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另行: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发出》稽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项目》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  ?。 被稽察单位应当】按照稽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接受复查 !  第二十二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已?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二)收?回已拨付的建设资】。金;   (三)】暂停项目建设;  ! (四?)暂停有关地—方、: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应】。当移交?其他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政【府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稽:察,工作中?发,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业务中介代理等】单位在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 第二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项目审批!职责的;《  : (二)不依—法履:行项目监管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 ,  (三《)截留、滞》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  (四)》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六)干预项目招【标、投标的;  】 (七)接受—被稽:察单位财物的;【   (八》)对:稽察组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处理,造成重—。大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 (二)《拒,绝、故意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重大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  》 (三)销毁、隐匿!、伪造有关文件【资料;  》 ,(四)妨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匿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材料;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干】预被稽察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  (五)利用【职务便利谋取—非,。。法利:。益; ?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问题?举,报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建设项目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