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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c《t,io:n,: key》。words》。。2,() pars【e end 0m!s c?o,st:! --《>, ,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funct—ion: cont!。ent2《() p《ar:se ?end 0ms !cost《! -->  【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2013年】2月7日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稽察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稽察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监《察、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各部门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稽察工?作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会同财》政、审计、监—。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稽察《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第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稽,察,特,派员应当由》稽察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委》派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到》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从事稽察工作【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本地!投资重?点,制定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计划《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专】项稽察   —第十一条 》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提前3日通!知被稽察单位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必要:时经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即,。。时稽察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派—出稽察组稽察组【由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2人《。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第十《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审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二)招标、投【标,是否:依,法进:行;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是否依法实施】;   (四)项】目建设进度与—工程质量控制是【。否科学;   (】五)资金《使用、概算控制是】否真实、合》法;   》(六)竣工项目【是,否取:得应有的投资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七)其他需!要稽:察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人员作出说明;】  : (三)进入重大】建设项目现场核【。。查有关情况; 【  (四)》向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了解被稽察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等情况;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有》关资料 《  第十五条 【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有关专业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具体的稽!察,事项进行《检验:、鉴定和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六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依法接受—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如实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销毁《、隐匿?、伪造?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  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业务?中,介代: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 第十七条 稽【察组发现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一)违法《违规招标、投标的】。;   (》二)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 (三)可能—危及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的;   (四)】可能造成《投资:损失或者《侵,害投资人权益—的;   》(五)其他需要立即!报告的紧急情况对】稽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 第十八条 被【稽察:单位对稽察出的问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交补【充材料稽察组应【当听取?被稽察单位的意见】,并对被稽察—。单位:陈述和申辩的事【项,、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组应当!在20日《内提出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建设项【。目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情况; 【  (二)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 】。 , (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四)】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发展改《革部门?对稽察报《告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稽察:结论稽察结论—应当送?达被稽察单位,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被稽察单位【。对稽察?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稽》察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复核《。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另《行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发出稽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项目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   被稽察单【位应当按照稽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接?受,复查   第—。二十二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一)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已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二)【收回已拨付的—建设资金;》   (三)暂【停项目建设; 【 , (:四,)暂停有关地方【、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应当移交其》他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政,。府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稽察工—作中发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业务中—介代理等单位在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项目审批职责的!;   (二)不依!法履行项目监管【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截留、》滞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  (四)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 ,(,六,。)干预项目招—标、投标的;   !(七)接受被稽【察单位财物的;  ! ,。。(八)对稽察—组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处理,造成重大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  (二)拒绝【、故意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重大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销毁、隐匿、】伪造有关文件—资料;   —(四)妨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隐匿?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材《料;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干预被》稽察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利用】职务便利谋取非【法利益;《 ,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问题举报!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建【。设项目?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理【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