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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n】c,t,ion: keyw!ords2() p!arse en【d 0ms c】ost! --【>,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f:unc?tion: co】nte?nt2() pa】r,se:。 ,e,nd:。 0ms》。 cos《。t!: --?>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  省长 》。郭,。庚茂   201】3年2月7日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稽察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稽】察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监【察,。、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各《部门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稽察:工作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会同财政、审】计、监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稽察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第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稽察特?派,员应:当,由稽察?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委派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到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从事稽察—工,作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本地》投,资重点,制定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计划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专项稽】察  ? 第十一条》 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提:前,3日通知被稽察【单位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必要时经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即时稽察— ,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派出稽察组】稽察组由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2人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项—目审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招标、投标是否!依法进行;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是否依法实》施; ?  (四《)项目建设》进,度与:。工程质量控制是【否科:。学;   (五)资!金使用、《概算控制《是否真?实、合法; — , (六)竣工项目是!否取得应有的投资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 ,(七)其他需要【稽察: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人】员作:出说明?;   (三)进入!重大建?设项目现场核—查有:关情况;《 ,  (四)向—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了解被?稽察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等情况!;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有关—专业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具体【的稽察事《项,进行检验、》鉴定和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  第十六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依法接受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如:。实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销毁?、隐:。匿、伪造《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  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业》。务中介?代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七条 稽察—组发现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  :(一)违法违规【。招标、?投,。标的:;   《(二:),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三!)可能危及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的?。;  ? (四)可》能造成投资损—失或者侵害》投资人权益的; 】  (五)其他需】。。要立即报告的紧急】情,况对稽?。。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被—。稽察单位对稽—察出的问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交补充材料》稽察组应当》听取被稽察单—位的意?见,并对被》。稽察:。单位陈述和申辩的】事项、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 第十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组:应当在?。20:。。日内:。提,。出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情况—;   (二)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 ?  (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四)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发展》改革部门对》稽察:报告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稽察—结论稽?。察结论应《当送达被《稽察单位《,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被稽察单位对稽察!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稽察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复核!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另行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二?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发出稽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项目《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   》被稽察单位》应当按?。照稽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接受复》查   第二—十二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已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 (二)收回已拨】付的建设资金;【  : (三)《暂停项目建设—;   《。(四)?。暂停有关地》。方、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 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应当移交其他】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政府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稽察工作中【发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业务中介代【理等单位在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  第二《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项目审批职责的; !  (二)不—依法履行项目—。监,管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截留、!滞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 ,(四)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  (?五)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六)干预】项目招标、投标的;!。。   (七》)接受被《稽察单位财物的【;   (八—)对稽察组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处理,《造成重大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 (二)拒》绝、故意《。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重大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销毁、》隐,匿、伪造《有关文件《资料;   —(四)妨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隐匿【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材料;】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干预被稽察【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  (五)利用【职务便利谋取非【法利益?。;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问题举报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建设!项目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理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