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nct—ion?:, keywor【ds2(《) parse 】end 《 0m?s cost! -!-> ?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fu!nction: 】content【2,() pa》r,se end— 0ms c【o,st! -->
】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 :省长 郭庚茂—。
:。 2013》年2月7日
—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稽察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稽察的建】设项目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监《察、: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各部?门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稽察工》作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会同财政、审!计、监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 第七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稽察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稽》察特派员应当由稽察!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委派】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到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从事稽察】工作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本地投资《重点,制定》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计划:
,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专项【稽察
第—十,一,条, 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提前3】日通知被稽察单位】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必要时经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即时稽—察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派出稽察组稽察【组由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2人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审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招!标、投标是否依【法进:行;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是否依法实施;
】 (四)》项,。目建设?进度与工程》质量控制《是,否科学;
》 (五)资—金,使用、概算控—制是否?真实、?合法:;
(六—)竣工项目是—否取得应有的投资】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七)其他需!要稽察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人员作出说明;】
: (三)进入—重大建设项》目现场核查》有关情况;
】(四)向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了解被稽察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等情况;《
,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有关资料
【 第十五条 【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有关专业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具【体的稽察事项进行】检验:。、鉴定和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六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依》法接受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如《实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销毁、隐—匿、伪造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 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业务中介代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 第十七条 稽察】组发现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 :(,。一)违?法违规招标、投【标的;?
, (二)》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三)可能危及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的;》
(四)—可能造成投资损失或!者侵害投《资人权?益的;
》 (五)其他—需要:立即报?告的:紧急情况对稽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 第十八》。条 被稽《察单位?对,稽察出的问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交补充》材料:稽察组?应当听取被》稽察单位的意见【,并对?被稽察?单位陈述和申辩的事!项、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组【应当在2《0日内提出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情况《;,
?(二:),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
: ,(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四)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发展—改革部门对稽察【报告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稽察《结论稽察结论应【当送达被稽察单【位,: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被稽察—单位对稽察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稽,察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复!核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另行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发出稽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项目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
被稽—察单位应当按照稽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接受复查
!第二十二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已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二)收回已拨付的!建设资?金;
》(三)暂停项目【建设;
—(四)暂停有关【地方、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应当移交其他】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政府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稽察!工,作中发?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业务中介代—理等单位在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履行项目审批职责!的;
(二)】。不依法履行项目监管!。。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
? (三)截》留、滞?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四):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六)【干预项?目招标、投标—的,;
(七)【接受被稽《察单位财物的;
! (:八)对稽《。察,组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处》理,:造成重大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拒绝》、,故意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重大【。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
《 (三)销毁、隐!匿、伪造有关文件】资料;
(【四)妨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匿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材料;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干预?被稽:。察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利用职《务便利?。谋取非法利益;
】。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问题举【。报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建《设项目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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