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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nct》ion: keyw!ords2() 】pa:rse 《。end 0—ms cost【! :--> 《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f:u,ncti《on: conte!nt2() pa】rse e》n,d : 0ms cos】t! -->  】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 省长 郭庚茂  ! ,20:1,3年2月7日  】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稽《。察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稽察的—建设项?目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监察、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各】。部门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稽】察工作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会同财政、审计、】监,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稽察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第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稽察特派员应当由】稽,察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委,。派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到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从事稽察【工作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本地投资重点—,制定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计划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专项稽察 ! , 第十一条 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提前—3日通知被》稽察单位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必要时!经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即时稽察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派!。出稽:察组稽察《组,由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2,人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审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招标、投标是否【依法进行; —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是否依法实!施;   (—四)项目建设—进度与工程质量控】制是否科学; 【。  (五)资金使用!、概算控制是否【真实、合法;  】 (六?)竣工项《目是否取得应有的投!资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  (七)其他需】要,稽察的事项 —  第?十,四条 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 】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人员作》出说明;  — (三)进入—重大建设项》目现:。场核查有关情况; !  (四)向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了解被稽!察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等情!况;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有关专业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具体的稽!察事项进行检验、鉴!定,和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 第十六《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依法接受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如【实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销《毁、隐匿、伪造【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业】务中介代《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七条 稽察组发!现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一!)违法违规》招标、投标的;  ! (二)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  (三)可能危及!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的;   (】四)可能造成投资】损,失或者侵害投资【人权益?的;  《 (五)其他需【要立即报告的—紧急情况对稽—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被稽察单位【对稽察出的问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交补充材料稽察】组应当听取》被稽察单位的意见】,并对?被,稽察单?位陈述和申辩的事】项、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组【应当在20日内【提出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情况;   —(二)?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 】  (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四)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发展改!革部门对稽》察报告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稽察—结论稽?察结论应当送达被稽!察单位,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被《稽察单?。位对:稽,。。察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稽察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复核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另行】。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发出《稽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项目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  ! 被稽察《单,。位应当按照稽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接受复查 】  第二十二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一)》。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已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二)收?回已拨付的建设资】金;  《 (三)暂停项【目建设;《   (四)暂【停有关?地方:、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应当移交其》他,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政府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稽察《工作中?发,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业—务中介代理》。等单位在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  第二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项目审】批职责?的;:   (《二,),不依法?履行:项目监管《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截留、滞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 (四)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 (五)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  (六)》。干预项目招》标、投标《的;   (七)接!受被稽察单位—财物的;   (八!)对稽察组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处理?,造成重大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拒绝、故意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重:大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销毁、隐匿、伪!造有关文件资料;】 ,  (四)》妨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隐匿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材料《;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  (四《),。。干预被稽察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利?用职务便利谋取非】法利益;《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问题【举报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建设项目《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