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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 省长郭庚茂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服《务、水上应急—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关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水》。路交通事《业发展,并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旅【游、体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航道及—港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航道?。及港:口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进行,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行洪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七条 【航道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航道《的,建设与?管理,可以授—权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鼓:励,企业或者《个人投资港》口,建设并?进行:。经营和管理,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 以改善水路—交通条件为目的,】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航道、《船闸,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其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和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经有《关,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参加!工程项目或》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 按前?款规定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制定:确保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通航】方,案,并负责方案【。实施所需的费用 】。  第九《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的意见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渡口的》管理,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 第十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为?保障:航道畅通依法进【行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以!及,维修航道和设置航标!等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   《第十:一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  (六)进行【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活动、体育比赛  !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禁止在《航,。道,、港口水域从—事下列?活动:(一)养殖】、种植;(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三)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四)《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在》港口水域进行采【掘、爆破活》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经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 船舶管理 !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申请船舶登记和船!舶检验   船舶】的建造检验和船舶的!年度技术检验,由船!舶,检验机构进行—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修造企《业资质和建造、【维修图纸进》行审查?,并对建造和维修】过程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军《事、公安、体育运动!以及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使用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   第】十四条 购》置他人船舶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到船—籍,港,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换发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五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 船舶到报废期【限的,应予以报废 !  浮桥《承压舟必须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所】有权证书   第】十六条 船长、【轮机长和其》他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业?训练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有效职务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乘?客乘坐船舶、工【作人员?进行水上作业时,】。。应穿戴救生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建造》或者改装船舶—。;(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船舶;(》三)利用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或水上—作业   》第十九?条 船舶航》。行、作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按规定配《备有合格职务—证书的?。相应船员《;(: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投保船—舶险的船舶应当持】有保:。。险,文书或者证明文件;!。(五)?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并符?合其他适航规定【   第二》十条 船舶航行、作!业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载运输货《。物、旅客,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的货物;—(,二)跨航区、航线运!输;(三)夜—航或者?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四【。)在:控制航段《追,越或者进行编队【。、解队作业》;(五)非客运【船舶载客;(六)】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同时搭》载其他?乘客;运载机动车辆!时,未进行人车【分离;(七)酒后】。驾驶或?作业;(八》)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   禁止】无船名牌《、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 第四章— 运输管理  【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对水路运输的—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率》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路货源集中【地、过闸(坝)船】舶的运输《。管理,?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管?理站(点)》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必须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   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 营业性运输船【舶必须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二十三?条, 从事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二)【禁,止强行代办、—哄,抬物价、竞相压价】;(三?),不得封?。锁、垄?断货源;(四)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五)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保持船舶航》行、停泊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废】弃物、污染物  】 船舶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应:当按照规《定用途、范围—使用渔业《船舶、自用》。。船舶,载《人,、载货不得超过【。准载人数和准—载货物重量  【 自用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行区域内航行  】。。 ,严禁:渔业船舶、》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  !。 第:二十六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港口】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水上交通!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集!会、节假日期—。间,:。组织有关人员协助】维,持水上?安全生产秩序;(三!)负责非营》运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渡口载?客,。船舶、浮桥、—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  农业(含渔政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 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负:责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育运动》船艇、漂流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 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对浮桥?的监督管理职责 】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园林区!的管理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理区域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分工在其管—理船舶的显著位置】喷涂用途标识—   第三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拒不及时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可以】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强:制措施   —遇有恶劣天》气、水位陡涨、水位!陡落或者水面漂【。浮物密度过量、发生!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等】情形的,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时航行、】单向航行、封航【、减载航《行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载运输货】物、旅客,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的货物的;》(二)跨航区、航】线,运输的;《(,三)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同时搭载其他乘【客;运载机》动车辆时,未进行人!车分离的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夜航《或者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的【;(:二)非客运船舶载】客的;(三)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的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辖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据法定?条件审批《的;(?二)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三)发现运】。输船舶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及—时处理?的,;(四)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运:输不及时处理的;】(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