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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 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 , 省长郭庚茂 【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  : 本:办法所称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服务、水上应—急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关活动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水路—交,通事业发展,并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旅游》、体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航道:及港口?管理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航道!及港:口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进行,【。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行洪—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七条 航《道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航道【。的建设与管》理,可以授权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鼓励企业【或者个人投资港【口建设并进行经营】和管理,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以】改善水路交通条件】为目的,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航道、船【闸,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其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和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经有关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参加工程项目或!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  按前《款规定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制定确保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通航方案,并—负责方案实》。施,所需的?费用:   第《九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的意见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渡口的管理,】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 第十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为保障【航道畅通《依法进?行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以!及维修航《。道和设置航标等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 ?  第十一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 , (:三)架设桥梁—、,索,道;  《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进行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活动、体育比—赛,  :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禁止在航道、】港口水域从事下【列活动:(一)【养殖、种植;(【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三【)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四)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在港【口水域进行采—掘、爆破《活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经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 —。船舶管理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申请船《舶登记?和船舶检《验   船舶—的建造检《验和船舶的》年度技术《检验,由《船舶检验《机构进行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修造企业【资质和建造、维【修图纸进行》审查,并对建造【和维修?。。过程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军》事、公安、体育运】。动以及?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使用: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   第十四—条 :购,置他人船舶》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到船籍港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换发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五?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  船舶到报废【期限的,应予以报废!。   ?浮桥:承压舟必须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所有权证书】   第十六条 船!长、轮机长》和其他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业训练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有效职务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乘客乘坐船舶、工作!人员进行水上—作业时,应穿戴【救生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建造或【者改装?船,舶;(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船舶;(三》)利:用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或水上作业   第!十九条 船舶航行】、作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按规定配备有!合格职务《证书:的相:应船:员;(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投保船舶【险的船舶应当持【有保:险文书或者证明文件!;(:五)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并符:合其他适航规—定  ? 第二十条 船舶】。航行、作业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载运【输货物、旅客—,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的【货,物;(二)跨—航区、航线运输;(!三):夜航或者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四)在?控制航段追越或者进!行编队、解队—作业;(《五)非客运船舶载】客;(?六)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同时:搭载其他《。乘客;运载机—动车辆时,未进行】人车分?离,;(七)酒后驾驶】或作业;(八)【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   【禁止无船《名牌、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 第四章 运】输管理 《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对水路运—输的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率,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路货源集【中地、?过闸(坝)船舶【的运输管理,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管理站(点)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必须》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   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营,业,性运输船舶必须【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二十三条》 从事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二)禁止强!行代办?、哄抬物价、竞【相压价;(》三)不得封锁、【。垄断货源;(四【)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五—)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保持船舶航行、【停泊: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废,弃物、?污染:物 :  船舶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应当按照规定用【途、范围使》。用渔业船《舶,、自用船舶》,载:人、载货不得—超,过准载人数》和,。准,载货:物重量   —自,用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行区域内航行!   严《禁渔业船舶、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 ! , 第:二十六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港口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水》上交通管理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集会、节假【日期间,组织有关】人员协助维持水上】安全生产秩》序;(三)负责【非营运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渡口《载客船舶、》浮桥、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  :农业:。。(含渔?政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 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负责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育运!动船艇、漂流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  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对浮桥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园林】区的管理《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理区】域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分工在其【管,理,船舶的显著位置喷】涂用途?标,识  ? ,。第三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拒?不,及时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可】以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强制措施 —  遇?有恶劣天气、水位】陡涨、水位》陡落或者水》面漂:浮物密度过量、发生!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等情形的,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时?航,行、单向航行—。、封航、减载航行】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载运输—货物、旅客,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的货物的《;(:二,)跨航区《、航线运《输,的,;,。(三)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同时》。搭载其他乘客;运】载机动车辆时—,,未,进行人车分离—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夜航《或者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的;(!二)非客运》船舶:载客的;(三)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的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辖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据法定条件》审批的;(二—)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三)发现】运输船舶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及时处理》的;(四《)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运输不及时处】理的;(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