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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 省长郭庚茂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服》务、水上应急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关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水路交通事!。业发展,并》。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旅游、体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航道【及港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航道及!港口: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进行—,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行洪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七条 !航道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航道?的建设与管》理,可以授权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鼓!励,。企业或者个》人投资港口》建设并进行经—营和:管理,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以改善?水路交通条》件为目的,》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航道、船!闸,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其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八条 《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和—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经《。。。有关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参加工程【项目或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按!前款规定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制定确保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通航方案,并【负责方案实施—所需的费用  【 第九?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的意见—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渡口的》管理,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为保障航道畅通!依法进行《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以】。及维修航《道和设置航》标等: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   第【十一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进行》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第十二条 禁止!在,航,道、港口《水域从事下列活动:!(一)?养殖、种植;(【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三)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四)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在—。港口:水域进行《采掘、爆破活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经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 船舶管—理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申请船舶登记】和船舶检验 —  船?舶的建造《检验和船舶的—年度技术检验—,由船舶检》。验机构进行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修》造企业资《质和建造、维—修,图纸:进行审查《,并对建造和—维修过程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  军事、公安、】体育运?动以:及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不得使用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  —。 第十四《条, ,购置他人船舶—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到】船籍:。。港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换发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五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到报废期限的,应予!。以报废   浮【桥承压?舟必须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所《有权证书   【。第十六?条, 船长、轮》机长和其《他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业?训练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有效—职务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乘!客乘:坐船舶、《工作人员进行水上作!业时,应穿》戴救:生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建造或【者改装船舶;(【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船舶;(三》。)利用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或水上作业 !  第?十九:条 船舶航》行、作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按规定配—备有合格职务—证书的相应》船员:;(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投保船舶】。险的船舶应当—持有保险文书—或者证?明,文件;?(五)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并符合其他适航】规定   第二十】条 船舶《航行、作业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载运输【。货物:、旅客,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的货》物;(二《)跨航区、》航线运输;(三)夜!航,或者: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四)在控【制,航段追越《。或者:进行编队、解队作业!。;,。(五)?非客运?船舶载客;(六)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同时搭载其他】乘客;运载机—动车辆时,未进【行人车?分离;?(七)酒后》驾驶或作业;(八】),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   禁止】无船名牌、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对,水路运输的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率!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路:货源集中地、过【闸(坝)船舶的运】输,。管理,?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管理《站(点)  —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必须:。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   《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  :营业性运输船—舶必须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二十三条! ,从事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二】)禁止强《行代办、哄抬—物价:、竞相压价;—(三)不得封锁、】垄断货源;(四【)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五)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保持船《舶航行、停》泊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废《弃物:、污染?物   船舶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应当按照《规,定用:途、范围使用渔业船!舶、:自用船舶,》载人、载《货不得超过准载人】数和准载《货物重量 》  自用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行区域?内航行   —严禁:渔业船舶、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二》十,六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港口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水上!交通管理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集会、《节假日期间,组织有!关人员协助维持水】上安:全生产?秩序;(《三)负?责非营运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渡口载》客船舶、《浮桥、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  :农业(含渔政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  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负责—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育运动船艇、漂流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对浮桥的—监督管理职责 【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园林区的管理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理区域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分工!在其管理船舶的显著!位置喷涂用途—标识:   第《三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拒不及【时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可以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强制措施》   ?。。遇有恶劣天气、【水,位陡涨、水位—陡落或者《水面漂浮物密度过】。。量、发生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等情形的,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时—航,行、单向航行—、封航、减》载,航行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载运输货《物、:旅客,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的货物【的;:(二)跨航区—、航线运输的;【(三)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同,时搭载其他乘客【;运载机动车—辆时,未《进,行人车分《离的: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夜航或者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的【;(二)非客运船舶!载客的;(》三,)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的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辖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据法定条件!审批的;(二)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三《)发现?运输船?舶,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及时处理的;(】四)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运—输不及时处理的;】(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