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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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服务、水《上应急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关!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水路?交通事业《发展,并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旅游、体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航?道及港口管理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航道及港口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进行?,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行洪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 第七条 航【道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航》。。道的建设与》管理,可以授—权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鼓?励企业或者个—人投资?港口建设并进—。行经营和管理,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 以改善水路交通条!件为目的,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航道】、船:闸,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其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和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经有关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参加:工,程项目?或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按前款规定》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制定】。确保: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通航方案,并负】责方案实《。施所需?的费用?。。
?第九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的意见
】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渡口的管】。理,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 :第十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为保障航】道,畅通依?法进行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以及维修航道【和设置航标等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
】 第十一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进行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禁止在航道、!港口水域从事下列】活,动:(一《。)养:殖、种植;(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三)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四—)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在港口水域进行】采掘、?爆,破活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经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 船》舶管理
《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申请船舶登记!和,船舶检?验
?。 船舶?的建造检《验和船舶的年度【技术检验,由船【舶检验机构进行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修造企业!资质和建造》、维修图纸》进行审查《,并对建造和—维修:过程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 军?事,、公安、《体育运动以及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使?用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
《 第十四条 购置他!人船舶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到船籍港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换发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五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到【报废:。期限的,应予—以报废?
浮桥承压舟必!须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所有权证书
! ,第十六?条 :船,长,、,轮机长和其他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业训练【。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有效职务—证书:后持证上岗
【 第十七条 乘【客乘:坐船舶?、工作人员进行水】上作业时,》。应穿戴救生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建【造或者改装船舶;】。。(,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船舶;《(三)利用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或水上作业
!第十:九条 船舶航—行、作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按规?定配备有《合格职务《证书的相应船员;(!。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投保船《舶险的船舶应当持有!保险文?书,或者证明文件;【(五)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并《符合:。其他:适航规定
》 第二十条 船】舶,航行:、作业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载运输货物】、旅客,《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的货】物,;(二)《。跨航区、《航线运输;(三)夜!航或者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四):在控制航段》追越或?。者进行编队、解队】作业;(五》。。。。)非:客运船舶载客;【(六)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同时搭载其他乘】客;运载机动车【辆时,未进》行人车分《。离,;(七)酒后—驾驶或作业;(【。八)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
禁止无船【名牌:、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对水《路运输的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率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路货源集《中地、?过闸(?坝,)船舶的运输管理】,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管理?。站(点)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必须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
》 :。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 营业性运—输船舶必须》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二】十三:条 从?事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二)禁止强》行代办、哄抬物【价、竞?相压价;(三)不】得封锁、《垄断货源;(四【)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五》)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保持船?舶航行、停泊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废弃物、》污染物
—船舶: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应当【。按照规定用途、范】。围使用渔《业船舶、《自用:船舶,载人、—载货不得超过准【载,人数和?准载货?物重量
自【用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行!区域内航行
严!禁渔业船舶、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二十六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港口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水上交通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集会、【节假日期间,组织有!关,人员协?助维持?。水上安?全生产?秩序;(三》。)负责非营运—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渡》口载客船舶、浮桥】、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农业(含【。渔政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负《责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育运动船艇、漂】流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 ,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对浮桥?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园林区的!管理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理区域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分工在其管理!船舶的显著位置喷】涂用途标《识
第三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拒,不及:时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可以?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强》制措施
遇【有恶劣天气、水【位陡涨、水位陡落或!者,水面漂浮《物密度过《量、发?生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等情形》的,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时航行、单向】航行、封航、减载航!行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载运输货物、旅客】。,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的:货物:的;(二《)跨航区、航线【运输的;(三—),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同时搭载其【他,乘客;运载》机动车辆时,未进行!人车分离《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夜?航或:者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的;(二)非—。客,。运船舶载客的;(】三)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辖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据法定条件审批】的;(二)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三)】发现运输船》舶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及?。时处:理,。的;(四《)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运《输不及时处理的;】(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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