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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服务!、水上应《急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关—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水路交通事业发!展,并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旅游、》体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航—。道及港?口管理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航道及港口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进行!,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行【洪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七条— ,航,道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航道的建设与管理!,可以授《。权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鼓励—企业或者个人投资港!口建设并进行经营和!管理,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以改善水路交通条】件为目的,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航道—、船闸,《。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其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和—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经有关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参?加工程项《目或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按》前款规定《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制定确【保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通航方案,并】负责:方案实施所需的费用!   第九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的意见?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渡口的管理,—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 第十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为保障航道畅【通,依法:进行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以及维《修航道和设置航标】等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  : ,第十一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进行】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活:动,、体育比赛  【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第十《二条 禁止》在航道?。、港口水域》从事下列活》动:(一)养殖【、种:植;(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三)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四)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在港口【水域:进,行采掘、爆破活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经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 船舶】管理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申请船舶》登记和船舶检验 】  船?舶的建造检验和【船舶的年《度技术检验,由【船舶检验机构进行】。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修造企业资质和!建造、维修图纸【进行审查,并对建】造,和维修过程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军事!。、公安、体育—运动以及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不得《使用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   第十四条! 购置他人船舶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到船籍港】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换:发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五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  船舶到报废【期限的,应予—。以报废   浮桥】承压舟必须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所有权证书—   第《。十六条 《船长、轮机长—。和其他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业训练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有效!职务证书后持证上岗! ,  第十七条— 乘客?乘坐船舶、》工作:人员进行《。水上:。。作业时,应穿戴【救生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建造或者改装船】舶;(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船舶;(三【)利用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或水上作业 —。。  第十九条— 船舶航行、作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按规定配备有合格!职务证书的相—。。应船员?;(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投保》船舶险的船舶应【当持有?保险文书《。或,者证明文件》;,(五)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并符合其他适航】规定:   第二十—条 船舶航行、作业!。。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载运【输货物、《旅客,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的《货物;(二》。)跨航区《、航线运输;(【三)夜航或者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四)在控制航】段追越或者》进行编队《、解队作《业;(五《)非客运船舶载客;!(,六)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同时?搭载其他乘客;运载!机动车辆时,—未进:行人车分离;(七)!酒后驾驶或作—业;(八)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   》禁止无船名牌—、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 第四《章 运输管理 【。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对水路运输的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率!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路:货源集中地、过【闸(:坝,)船舶的运输管理】,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管理】站(点)  —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必须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   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  营业性运输【船舶必?须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二】十三:条 从?事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二》)禁:止强行代办、哄抬物!价、竞?相压价;(》三)不得封锁—、垄:断货源;(四)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五》)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保:持船舶航行、停【泊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废弃物、—污染物   船【。舶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应当【按照规定用途—、范围使用渔—业船舶、自用—船舶:,载人、载货不【。。得超过?准载人数和准载【货物:重量   自用【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行区—域内航行  —。 严禁渔业船舶、】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 》  第二十六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港【口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水上!交通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集会!、,节假:日期间,组织有关人!员协助维持水上安全!。生产秩序;(—三)负责非营—运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渡口载客》船舶、浮《桥、:。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农业(含!渔,政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负责: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育运动《船,艇、漂?流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对浮桥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园—林区:的管理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理区域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分工在《其管理船舶的—显著位置喷涂用途】标识   第—三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拒不及时《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可以—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强制措施   遇有!。恶劣天气、》水位陡?涨、水位陡》落或者?水面漂浮《物,密度过量、发生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等情【形的,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时航行!、单向航《行、封航《、减载航行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载运输货物、【旅客,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的》货物的?;(二)跨航区【、航线运输的;(三!)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同时搭载—其他乘客;运载机】动车辆时,未—进行人车《分,离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夜航或者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的,;(二)非客运船舶!载客的;(三—),。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的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辖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据】法定:条件审批的;(二)!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三)发现运输船【舶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及时处《理的:;(:四,)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运输不及时》处理的;(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