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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服!务,、水上应急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关活动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水路》交,通事业发展,并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旅游、体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航道及—港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航道及】港口: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进行—,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行洪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 第七条 —航道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航道《的建设与管理,可以!授权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鼓励:企业或者个人—投资港口《建设并进行经营【和,。管理,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以!改,善水路交通》条件为目《的,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航,道、船闸《,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其?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和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经,有关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参加工程—。。项目或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按前款—规定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制定】确保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通航方案【。,并负责《方案实?。施所需的费》。用
? 第九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的意见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渡口!的,管理,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为保障】航道畅通依法进行】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以及维修航道和设置!航标:等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
第十—一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进行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第十二条 禁】止在航道、港口水】域从事下列活—动:(一)养—殖、种植;(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三)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四?)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在,港口水域进行采掘】、爆破活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经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 :船舶管理《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申请船—舶登记和船》舶检验
》 船舶的建造检【验和船舶的》年度技术检验,由】船舶检验机构进【行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修造企】业资质?和建:造、维?修图纸进行审查,并!对建造?和维:修过程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 军事、》公安、体育运动以】及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使!用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
》第十四条 购—置他人船舶》。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到?船籍港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换》。发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五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 船舶到报废期【限的,应予以—报废
浮桥【承压舟必须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所—有权证书
第十!六条: 船:长,、轮机长和》其他: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业】训练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有效职务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乘客乘坐船!舶、工作人员进行】水上作业时,应穿戴!救,。生衣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建造或者》改装船?舶;(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船舶;(三【)利用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或水上作业【
: 第十?九,条 船?。舶航行、作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按规定配备有【合格职务《证书的相应船—员,;(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投保船舶险》的船舶应当持—有保险文书》或者:证明文件;(—五)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并符合其】他适航规《定
: 第?二十条 船舶航行、!作,业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载运输货物、!旅客,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的货物;《(二)跨航区、航线!运输;(三)夜航或!者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四)》在控:制航段追越》或者进行编》队、解?队作业;(五)非】客运船舶载客—;(:六)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同时搭载其》他乘客;运载机动】车辆时,未进行【人,车分离;(七)酒】后驾驶?或作业;(八)【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
? 禁:止无船?名牌、?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
第四章》 运输管理
【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对水路运输的!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率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路货源集中地、】过闸(坝)》船舶的运输管理【,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管理—站(:。。点)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必须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
《。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营业性!运输船舶必》须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二】十三条 从事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二)禁止《强行代办、哄—抬物价?、竞相?压价;(三)不得】封锁、垄断货源;】(四:。),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五)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保持:船舶航行《、停泊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废,弃物、污染物
!船,舶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应当按照规定!用途:、范围使《用渔业船《。。舶,、自用船《舶,载人《、载货不《得超过准载人数和准!。载货物重量
自!用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行区—域内航行《
严《禁渔业船舶、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二十:六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港口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水!。上交通管理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集会、】节假日期《间,组织《有关人员《。协助维?持水:上安全生产秩序;(!三)负责非》营运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渡口载客船舶【、浮桥、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 农业(含渔政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 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负?责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育运动船艇、漂【流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 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对浮桥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园林区的管【理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理区域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分《工在其管理船舶的显!著位置喷涂》用途标?识
: 第三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拒,不及时?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可—以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强制措施—
?遇有恶?劣天:气、水位陡涨、水位!陡落或者水》面漂浮物密度—过量、发生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等情形的,!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时航行、】单向航行、》封航、减载航行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载】运输货物、旅—客,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的货物的;(【二)跨航区》、航线?运输的;(》三)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同,时搭载其他乘客;运!载机动车辆时—,未进行人车分【离的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夜航或【者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的;(二)非客】运船:。舶载客的;(—三)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辖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据【法定条件审批的;(!二)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三)发现!。运输船舶《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及时处》理,的;(四)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运输不!。及时处理的;(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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