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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 省长郭庚茂—
,。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
》 本办法所—称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服】务、水上应》急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关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水路交》通事业发展》,并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旅游、体《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航道及】港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航道—及港口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进行,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行洪?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 第七条 》航道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航:道的:建设与管理,可以授!。权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鼓励企业或!者个:人投资港口建—。设并进行经营—和管理,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以改善?水路交通条件为目的!,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航道、船】。闸,:。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其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八条 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和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经有关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参加?工程项目或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按前款规定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制定确保!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通航方《案,并负责方案【实施所需的费用【
第九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的意?见
?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渡口的管理,【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为保障航道畅通】依法进行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以!及维修航道》和设置航标》等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
第十—一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进行】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活?动、体?育比赛
》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禁止:在航道、《港口水域从事下【。列活动:(一)养】。殖、种植;(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三】)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四)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在:。港口水域进行—采掘、爆破活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经?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 船舶管理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申请船舶登记【和船舶检验》
, :船舶的建造检—验和船舶的年度【技术检?验,由船舶检验机】构进行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修造企业【资质和建造、维修图!纸进:行审查,《。并对建造和维修过程!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军—事、公安、体育运】动以及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不得使》用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
第十四】条 购置他人—船舶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到船籍港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换发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五】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 船:舶到报废期限的【。,应予以报废
【。 浮?桥承:压舟必须《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所有》权证书
—第十六条 船长【、轮机长和其他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业训《。练,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有效职务证书!后持证上岗
【。。 第十七条 乘【客乘坐船舶、工【。。。作人员进行水上【。作业时,应穿戴救】生衣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建造或—者改装船舶》;(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船舶;《(三)?利,用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或水》上作业
《 第十九》条, 船舶航行》、作: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按规定?配备有合格职—务证书的相应—船,员;(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投保【船舶险的船舶—应当持有保险文书】或者证明文件;(五!),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并符》合其他适航规定【
第二十条 】船舶航行、作业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载运输货【物,、旅客,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的《货,。物;(二)跨航【区,、航线运输;(【三):夜航或者《。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四:)在控制航段追越】或者:进行编队、解队【作业;(《五)非客运船舶载客!;(六)《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同时【搭,载其他?乘客;运载机—。动车:辆时,未进》行人车?分离;?。(七)酒《后驾驶或作业;(八!)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
禁—止无船名牌、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
!第四章 运输—管理
?。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对?水路运输的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率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路货源集】中地、过闸(坝【)船:舶的运输管理,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管理》。站(点)《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必须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
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营业性运输船!舶必须?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 第二十三条 【从事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二?。)禁止强行代办、哄!抬,。物价、竞相》。压价;(《三)不得封锁—、,垄断:货源;?(四)?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五)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保持船舶航—行、:。停泊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废弃—物,、污染物
船舶!。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应当按照规定用!途、范围使用渔业船!舶、自?用船:舶,载人、载货不】得超过准载人—数和准载《货物重量《
: 自用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行!区,。域内航行
严】禁,渔业船舶、》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二十六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港口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水上交通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集:会、节假日期间,组!织有:关人员协助》维持水上《安全生产秩序;(】三)负责非》营运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渡口载客船舶】、浮桥、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农业!(含渔政《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 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负,责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育运动船】艇,、漂:流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对浮桥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园林区的《。管,理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理区域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分工在其—管理船舶的显著位置!喷涂用途标识
【 ,。 第三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拒不及时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可以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强制措施
! 遇有恶》劣,。天气、水位陡涨【、水位陡落或者【。水面漂浮物密度【过量、发生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等情】形的,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时航行?、单向航《行、封航、减载航行!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载运—输,货物、旅《客,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的货:物的;(二)—跨航区、航线运【输的;(三》),。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同时搭载其他】乘客;运载机动车辆!时,未进行人车【分离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夜【航或者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的?;(二)非客运船舶!载客的;(三)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辖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据法定《条件审批《的;(?二)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三【。)发现运《输船舶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及时处理的;(四】)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运输不】及时处理的;—(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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