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 省长《郭庚茂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服务、水上应急【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关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水:路交通?事,业发展?,并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旅游、】。体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航道及》港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航道及《港口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进行,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行洪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 第七条》 航道?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航道的建设与!管理,可以授权【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鼓励企业或者【个人投资港》口建设并进行—经营和管理,—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 :以改善水《路交通条件》为目的,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航》道、船闸,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其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和!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经?有,关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参加工程项【目或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 按前款规定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制:定确保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通》航方案,并负责【方案实施所需的费用!
: 第九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的意见
】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渡口的管理,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 :第十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为保障航道畅【通依法进行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以及维修航—道和设置航标等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
》 第十一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 (六)进行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 (七)举行【大型群众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禁止:在航道、《。港,。口水域?从事下列活动:(】一)养殖、种—植;(?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三)《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四)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在港《口,水域进行采》。掘、爆?破活: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经【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 船?舶管理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申请船舶登记和!船舶检验《
船《舶,的建造检验和船舶】的年度技术检验,由!船,舶检验机构进行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修造企业资质和建】造、维修图纸进行】审查,并对建造和维!修过程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军事】、,公安、体育》运动以及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使—用,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
》第十四条 购置他】人船舶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到船籍港!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换】发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五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 船舶到报废期限】。的,应予以报—废
: , 浮桥?承,压舟必须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所有权证书【
?第十六?条 船长、轮机【长和其他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业训练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有效职务证书后】持证上岗《
, , 第十七条 乘客乘!坐船舶、工作人【员进行水上》作业时,应穿戴救生!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建造》或者改装船》舶;(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船舶—。;,(三:)利用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或水上作业
【 第十九条》 船舶航行、作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按—规定配备有》合格职务证书的相】应船员?;(: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投保船舶险的船!舶应当?持有保险《文书或者证明文件】;(五)《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并符合其他适航!规定
第二十】条 :船舶航行、作业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载《运输货物、旅客,】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的货物;—(二)跨《航区、?航线运输《;(三)夜航或者】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四!)在控制《航段:追越或者进行编队、!解队作业《。;(五)非》客运船舶载》客;(六)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同时搭载其他!乘,。客;运载机动车【辆,时,,,未进行人《车分离;(》七,)酒后驾驶或作【业;:(八)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
【禁止无船名》牌、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
第:四章 运输管理
!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对水路运输的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率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路货!源集中地、过—闸(坝)船舶—的,运输管?理,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管理站(点)【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必须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
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营业性】。运输船舶必》须,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二,十三条 从》事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二)禁止强行代】办、哄抬物价、竞】相压价;(三)【不,得封锁?、垄断货源;(四】)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五)【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保持船舶—航行、停《泊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废弃物、污染物
! 船舶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应当按》照规定用途、范【围使用渔业船舶、】自用船舶,载人、】载货:不得超过准载人数和!准载货?。。物重量
》 自用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行区域《。内航行
严禁渔!业船舶、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二十六】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港口?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水上》交通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集会、节假日【期间,?组织有?关人员?协助维?持水上安全生产秩】序;:。(三)负责非—营运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渡口【载,客船舶、浮桥、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农《业(含渔《政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负责【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育运《动船艇、《。漂流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 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对浮桥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园【。林区的管理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理区域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分工在其管理—船舶的显著》。位,置喷涂用途标识【
: 第三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拒不?及时: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可以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强制措施—
: 遇有恶劣天—气、水位陡》涨、水位陡落—或者水面漂浮物密度!。过量、发生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等情形的,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时》航行、单向航行【、封航、减》载航行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载运输货物、旅】客,,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的货物【的;(二)跨航区】、航线?运输的;(三)【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同时搭载!其他乘客;运载【机动车辆时》,未进行人》。车,分离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夜航或?者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的《;(二)非客—运船舶载客的;【(三)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辖》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据法定条件》审批的;《(二:),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三【),发现运输船舶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及时处理【的;(四)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运输!不及时处理的;(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