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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
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服务、《水上应急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关活动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水!路,。交通事业发》展,并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旅游、体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航道及港《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航道及】港口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进行,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行洪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七条 航!道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航道的建设与管理】,可以授权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鼓励企《业或者?个人投资港》。口建设并进行经【营和管理,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以【改善水路交通条【件为目的,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航道!、船:闸,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其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和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经有关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参加工程项目或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按前款规定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制定确保—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通航方!。案,,并负责方案—。实施所需的》费,用
第九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的意见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渡口的管》理,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 第十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为保障航道畅通【依法进行《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以及维修航道和【设,置航标等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
第十一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进】行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活动、体育比赛
!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第十二》条 禁止在航道、港!口水域从事》下列活动:(一【)养:殖、种植;(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三)《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四)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在港口水域》进行采掘、爆破活】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经!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 船—舶管理?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申请船舶!登记和船舶检验
】 船?舶的建造检》验和船舶的年度技】术检验,由船舶检验!。机构进行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修造】。企业资?质和建造、》。维修图纸《进行:审查,并对建造【和,维,修过:程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 军?事、公安、体育【运动以及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不得使?用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
】第十四条 购置他人!船舶: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到船?籍港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换发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五!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到报:。废期限的《,应予以《报废
》浮桥承压舟必须【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所》有权证书
— ,第十六?条 船长《、轮机长《和其他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业训练】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有效!职,务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乘客乘坐船】舶、工作人》员进行?水上作业时,应【穿戴救生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建造或者!改装船舶;》。(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船舶;(》三)利用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或水上作业
】 第十九条 船舶】航行:。、作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按:。规定配备有合格【职务证书的相应【船员;(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投保船舶险—的船舶?应当持有保》险文书或者证明【文件;?(五)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并符合其他》适航规定
— 第二十条 船舶航!行、作业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载运输》货物、旅客,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的货【物,;(二)跨航—区、航?线运输;(三)夜航!或者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四)在控《制航段追越或—者进行编队、解队】作业;(五)非客】。运船舶载客;—(六)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同时搭载【。其他乘客;》运载机动车辆—时,未进行人车分】离;(七)酒后驾】驶或作业;(八)】。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
禁止无船名牌!、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对?水路运输《的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率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路货源集中地、【过闸(坝)船舶的运!输管:理,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管理站(点》)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必须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
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营业【性运输船《舶必须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二十—三条 从事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二)禁?止,强,行代办、哄抬—物价、竞相压价;(!。三)不得封锁、【。垄断货源;(四)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五)?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保持船舶!航行、停泊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废弃物、【污,染物
船舶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应当按?照规定用《途、范围《使用渔业船》舶、自用《船舶:,载人、载货不得】超过准载人》数和准载货物重量】
自用》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行?区域内航行
严!禁渔业船《舶、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二十六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港口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水上交通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集会?、节:假日期间,组织【有关人员协》助维持水上》安全生产秩序;(】三)负责非营运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渡口载客】船舶、浮桥、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农业!(,含渔政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负责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育:运,动船艇、《漂流: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对【浮桥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园林区的管【理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理区域!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分工在!其管:理船舶?的显著位置喷涂【用途标?识
第三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拒不及时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可以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强【制措:施
遇有恶【劣,天气:、水:位,陡涨、水《位,。。陡落或者《水面漂浮物密度过】量,、发生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等情形】的,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时】航行:、单向航行、封航】、减载航行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载—运输货物、旅客【,,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的货物的;(二】)跨航区、航线运输!的;:(三)?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同时】搭载其他乘客;运载!机动车辆时,未进行!人车分离《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夜航或者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的《;(二)非客—运船舶?载,客,的;(三)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辖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据法》定条件?审,批的;(二》)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三):发现运?输船舶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及时处理—的;(四)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运输不?及时处理的;(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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