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服务、》。水,上应急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关活动》。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水:。路,交通事业发》展,并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旅游—、体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航道及港!口,管理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航】道及港?口,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进行,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行洪】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 第七条 航道】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航道的建》设与管理,可—以授权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鼓励企业或者个!人投资港口建设并进!行,经营和管《理,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以改善水【路交通条件为目的】,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航道、《船,闸,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其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八条 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和《。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经!有关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参加工程项目或【。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 按前款规》定,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制定—确保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通航方【。案,并负责》。方案实施所需的【费用
《 第九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的?意见
《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渡口:的管理?,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为保障航道【畅通依法进》行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以及—维,修航:道和设置航》标等: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
第十一】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进,行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第十二条 【。禁止在航道、港口】水,。域从事下列活动【:(一)养殖—。、种植;(》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三)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四)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在港口水》域进行采掘、爆破】。活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经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 船舶管!理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申请船舶】登记和船舶检验
】 ,。 船舶的建造—检验:和船舶?的年:度技:术检验,由船—舶检验机构》进行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修造企?。业资质和建造、维】修图纸进行审查,并!对建造?和,维修过程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 :军,事、公安、体育运】动以及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不得使用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
《 第:十四条 购置他人】船,舶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到船籍港》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换发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五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到报废期限—的,应予以报—。废
: 浮?桥,承,压舟必须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所有权证【书
第十—六条: 船长、轮机长和】其他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业训练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有《效职务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乘客:乘坐船舶、工—作,。人员进行水上作【业时,应穿》戴,救生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建造或者改》装船:舶;(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船舶;(三)利!用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或水上作业
【 第十九条 船舶】航行、作《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按》规定配备有合格职务!证书的相《应,船员;(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投—保船舶险《的船舶应《。当,。持,有保险?文书或者证》明文件?;(五?)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并符合其他适航【规定:
第二十条 】船舶航行、作业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载运输【货,物、旅客,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的货物?;(二)跨航区、航!线运:输;(三)夜—航或者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四)在控制】航段:追越或?者进行?编,队、解队作业;(五!)非客运船》舶载客;(六—)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同时搭载《其他:乘客;运《载机动?。车辆时,未》进行人车《分离;(七)酒后】驾驶或作业;(八)!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
: 禁止无船名—牌、:。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
第】四章 运输管—理
: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对水路运输的!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率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路货【源集中?地、过闸(坝)船】舶的运输管理,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管理站(点)
!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必须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
《。。 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营业性【运,输船舶必须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 第二十》三条 从事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二)【禁止强行代办、哄】抬物价、竞相—压价;(三》)不得封锁、—垄断货源;(四【)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五)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保持船舶!航行、停《。泊,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废弃—物、污染物》。
船舶》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应当按照—规定用途、》范,围使用渔《业船:舶、自用船舶,载人!、载货不得超—过准载人数》和准载货物重量
! 自用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行区域》内航行?
严禁》。渔业船舶、》。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二十六?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港口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水上交【通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集会!、节假日期间,【。组织有关《人员:协助维持水上安全】生产秩序;》(三)负责非—营运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渡口载】客船舶、浮桥、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农业(!含渔政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 , 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负责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育运动船!艇、漂流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对—浮桥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园林区的管理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理区域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
: ,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分工在其管理】船舶的显《著位置喷涂用途标识!
第三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拒不及时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可以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强制措施【。
遇有恶劣【天气、水《。位陡涨、水》位陡落或《者水面?漂浮:物密度过量、—。发生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等》情,形的,?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时,航行、单《向航:行、:封航、减载航—行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载运输货物、旅客,!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的货物的;》(二)跨航区—、航线运输》的,;(三)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同时搭?载其:他乘客;《运载机动《车辆时,未进行人车!。分,离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夜航或者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的【;(二)非客—运船:舶载:客的;(三)—。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的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辖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据法定条件审批!的;(二《)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三)发!现运输船舶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及时处理的;(】四)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运】输不及时处理的【;,(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