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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包—。括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管理的水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 第四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取用矿泉水、!地热水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领》。采,。矿许可证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水的(矿—。井日常?疏干排水《除外);(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七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的材料及》申请书包括的事项】,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 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要严格控制》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对—城市规划区》。内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城!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情况制订限】。制采用地下水和有】序封存?。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规【。划并监督实》施,确有必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在申请人提出取!。水申请?。后,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时?间
: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第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应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而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 第十二条—取水申请《批准后满3》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较—。大改变的;》(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较大改》变,的;(?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第—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并试运!行30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通知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 ,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实际利用效果】进行监督,以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
】第十六条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 :(一)?在跨省的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指定《。河段取水,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限额以下的】;
(二)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含20!000立方米)以】上,的;:
: (三)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
: , (四)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以上的;》
(《五,)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含3000立!方米)以上的;【。
?(六)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七)在省!辖市边界河流或者】跨省辖市行政—区域:取水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 (:一)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的;《
: (二)《在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三)?其他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
】 :。(四)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10】00至?3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的;
(五!)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六【)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 第十?。。九条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省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 审批机》关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一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无:计量设?施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逾《期不安?装的,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最大!取水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
第二十二【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由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的用途《及各地的丰缺情【况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矿井日?常疏干排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低于取用其—他地下水的标准【核定:。
第二十七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
】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凡超批准取!水量10%(含10!%,)以内?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10%20】%(含2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2【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20%30【%(含3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3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30%以上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4倍?征收
《 ,第二十?九,条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 第三十条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或者费用,!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城镇公共【供水价格应当包含水!资源费,由供水企业!统一向水资源—费征:收机关缴纳
— 第三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规划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收】或者免收水资源费】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五)》擅自批准《减收、免收或缓缴水!资源费的;》(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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