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 省长 郭庚茂【
,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包括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管!理的水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取】用,矿泉水、《地热水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领采—矿许可证《
: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水的(矿井日常疏!干排水除外》),。;(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的材》料,。及申请?书包括?的事项,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要严《格控制?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对城市规划!区内: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城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情况制订《限制采用地下—水和有序《封存: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规划并监督实施确!有必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在申请人提》出取水申请后,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审批机关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时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第,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应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而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取水申《请批准后满》3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较大改变的;(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较【大改变的;(—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 第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并试!运行30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通知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 第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实【际利用?效果:进行监督,以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
第十六条【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在《跨省的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指定河段取—水,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限额以【。下的;
—(二)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含2000【0立方米)以—上的;
《 (三)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
》。(四:)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以上《的;
《 (五)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含3—000立《方米)以上的;【
(六)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七!)在省?。辖市边?界河流或者跨省辖市!行政区域取水的
】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的;
(二!。)在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三)其他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
(四)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1《0,00至3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的;?
(《五)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 (六)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 第十九条》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省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正常供!。。水的;
》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 审?批机关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一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无】计量设施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逾期不安装的,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最大!取水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
《 第二《十二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 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由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的?用途:及各地?。的丰缺情况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矿井日常疏干排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低于取用其他】地下水的标准—核,定
? 第二?十七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凡超?批准取水量10【%(含10》。。%)以?内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10%2】0%(含《2,。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2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20%30%(含!。3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3:。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3,0%以?。。上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4倍征收
】 , ,第二十九条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三十条】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或者?费用,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城!。镇公共供水价格【应当:包含水资源费,由供!水企业统一向水资源!费征:收机关缴纳
— 第三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规》划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收或【者免收水资源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五)擅》自批准减收、免收】或缓缴?水资:源费的;(》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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