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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   ?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包括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管理的水【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  第四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取用?矿泉水、地热—水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领采矿许可证 】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水的(矿【井日常疏干排水【除外)?;(: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的【材料及申请书包【括,的事项,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 第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要严格?控制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对?城市规划区内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城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情况制订—限制采用地下水和有!序封存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规划并监—督实施?确有必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在申请人提—。。出取水?申请后,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审批机关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时《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  第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应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而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  第?十,二条取?水申请?批准:后满3?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较大改《变的;?(,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较》大,改变的;(》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第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并试:运行30《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通:知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  第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实际利》用效果?进行监督,以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 ,  第十六条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 (一)在跨—省的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指定河段取】水,: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限:额以下的;  【。 (二)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含,2000《0立方米)以上【。。的; ?  (三)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  ? (四)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以上的; !  (五)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含300】0立方米)以上的】;   (六)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 (七)在》省辖市边《界河:流或者跨省辖市【行,政区域取水的 【。。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的;   (二】),在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三)其】他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   (》四)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1000至3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的;  ! (五)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 (六)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省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审批【机关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一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无?计量设施《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逾期不安装】的,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最大【取,水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   第!二十二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  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由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的?用途:及各地的丰缺情况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矿!井日常疏《干排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低于取用其—他地下水的》标,准,核定 ?  第二十七—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凡超:批准:取水量10%(含1!0%)以内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10—%20%(含2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2: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20%—30%(含3—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3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30%以上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4!倍征收   —第二十?九条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三十条《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或?者费用,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城镇公共!供水价格应当—包含水?资源费,由》供水企业统一向【水资源费征收机关缴!纳   第三—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规划】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收或者免—收水资源费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五)擅自批准减收、!免收或缓缴水资源】费的;(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