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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 ,。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包括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管—理的:水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 第四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取!用矿泉水、地热水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领采矿许可证—。  :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水的?(矿井日《常疏:干排水除外》),;(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的材料及申【请书包括的事项【,,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 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 第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要!严格控制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对城市规划】区内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城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情况制订限!。制采用地《下水和有序封存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规划并!监督实施确有—必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在申请人提出取【。。水,申请后,《。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时间  !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第—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应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而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取水?申请:批,准后满3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较大改》变的;(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较,大改变的;(—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 , 第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并试】。运行30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通知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  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 第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实际?利用效果进行监督,!以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   第十六条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  (一)在跨【省的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指定河段取水,!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限额《以下的;  —。 (二)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含20000立方】米,)以上的; —  :(三:。),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   (】四,)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以《上的;  》 (五)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含3《0,00立?。方米:)以上的;   (!六)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七)在省辖市边【界河流或者跨省辖】市行政区域取—水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的《;   (二)在】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三)其他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  《 (四)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1000—至3: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的;《。   (五)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  :(,六)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省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正常供水》的;  《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 审批机关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 第二十一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无计量设施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逾【期不安装的,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最大取《水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  ! 第二十二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由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的用途【及,各地的丰缺情况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矿?井日常疏干排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低!。于取用其他地下水的!标准核定   第】二十:七,。。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  !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凡超批准取水量1!0,。%(含10》%,)以内?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10%20—%(含2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2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2!0%30%(含【3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3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30%【以上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4倍—征收: ,  第二十》九条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三十条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或者!费,用,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城镇公共供水—价格:应当包含水资—源费:,,由供水企业统一向水!资源费?征收机?关缴纳   第【三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 ,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规划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收或》者免收?水,资源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五)擅自批准减收!、免收?或缓:缴水资源费的;(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