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包!。括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管理的水【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取用矿—泉水、地热水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领采矿许可!证,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水的(【矿井:日常疏干排水除外】);(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七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的材料及申请—书包括的事项,【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 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要,严格控制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对城市规划区内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城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情况制订—限制采用地下水和】有序封存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规划并监》督实施确有必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在申请人提出取】水申:请后,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时间
】 ,。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第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应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而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 第十二条取【水申请批准后满3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较大】改变:。的;(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较大改变的;(【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第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并试:运行30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通《知,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实际利用!效果进行监》。督,以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
】。第十六条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在跨省的—。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指定河段取!水,: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限额以《下的;
—(,。二)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含20000立】方米)以上的;【
(三)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
(【。四)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以上的;
! (五)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含30》。00立方米)以【上的;
(六】)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七》)在:。省辖市边界河流或】者跨省辖《。。。市行政区域》取水的
《 ,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 (一)》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的;
!(,二)在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三)其他【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
(四)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100—0至3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的—。。;
(五)【。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六)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 , 第十九《条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省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正常供水】的;
?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审批机关【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 第二十一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无计量?设施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逾期—不安装的,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最大?取水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
《 第二十二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 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由】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 ,。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的用途及各【地的丰缺情况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矿井【日常疏干排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低于取?用其他?地下水的标准核定
!。。 第二十七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凡超批准取】水量10《%(含1《0%)以内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10%20%(【含2: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2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20%3《0%(含3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3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30%以上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4倍征收
第二!十九条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三十条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或者费用!,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城—镇公共供水价格应】当包:含水资?源费:,由供水企业统一】。。向水:资源费征收机关缴】纳
? 第:三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 , 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规划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收或者免收水—资源费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五《)擅自批准减—。。收,、,免收:或缓缴水资》源费的;(》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