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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包括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管理的水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取用矿泉—。水、:地,热,水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领采矿》许可证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水的(矿】井日常疏干排—水除:。外);(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的材】料及:申,请书包?。括的事项《,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要严:格控制?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对:。城市规划区内—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城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情况制订限制—采用地下水和有序】。封存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规划并【监督实施确》有,必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在申请人提!出取水申《请后,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审批机!关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时间  【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  :第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应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而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取《水申请批准后满【3,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较大改变的;【。。(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较大改变的;【(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  第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并试运行30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通知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 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实际利用效果进!行,。监督,以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   第十】六条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在跨省的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指定河段取水,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限额以下的—;   (二)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含,20000立方【。米)以上的》;   (三)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   (四)【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以上的;   【(五)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含3000立方】米,)以上的;   (!。。六)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七,)在省辖市边界【河流:。。或,者跨省?辖市行政区域—取水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的;   (【二):在,。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三)其他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   【(四)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10《00:至3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的; 《  (五)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六)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  第十九条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省!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 审批机《关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  第?。二十一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无计量设施—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逾期不安【装的,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最大取水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  】 ,第二十二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由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的!用,途及各?地的丰缺情》况,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矿井日—常疏:干排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低于取用其他地!下水的标准核—定   第》二十七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凡超批准【取水量1《0%(含《10%?),以内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10%【20%(含2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2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2!0%3?。0%(含3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3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30!。%以上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4倍征收   第】二十九条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 , 第三十《。条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或,者费用,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城镇公共供》水价格?应当包含水》资源费,由供水企业!统一向?水资源费征》收机:关缴纳   —第三: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规划》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收或者免收水】。。资源费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五)》擅自批准减收—、免收?或缓缴?水资源费《的;(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