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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包?。括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管理的—水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取用!矿泉水、地热水【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领—采矿许可证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水的(》矿井日常疏干排【水除外);(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的材?。料及申请书包—括,。的事项,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要严:。格控制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对城市规划!区,内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城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情况制订限】制采用地《下,。水和:有,序封存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规—划并监督实》施确有必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在【申请人提出取水【申请后,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时: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 ,第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应《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而【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取水申请—批准后满《3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较大改变的【;,(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较大改!变的;?(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第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并试运行3》0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通知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 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 第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实际利用效】果进行监《督,以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 《  第十《六条: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 (一)在跨省的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指?定河段取水,—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限额以下》的;   》(二)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含【20000立方米)!以上的;   (三!)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 !  (四)》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以上的《;   《(五)?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含3000立方米】)以上的;   (!六)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  (七)在省辖】市,边界河?流或者跨省辖市【行政区域取水—的  ?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的;   》(二:)在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三】),其他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 【  (四)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100!0至3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的【;   (》。五):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六)!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 第十九条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省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  审批《机关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一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无》计量:设,施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逾期不安装的】,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最大取【水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   第二【十二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由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 ,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的用【。途,及各地的丰缺情【况,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矿井日常疏【干排: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低于取用其他地下!水的标?准核定?   第《二十七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  —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凡超批准!取水量10%(含】10:%)以内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10%】20%(含》。2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2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20—%30?%,(含3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3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30%以上!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4倍征收 —  第?二,十九条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三》十条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或】者费用,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城【。镇公共供水价格应当!包含水资源费,由】。供水:企业统?一向水资源费—征收:机关缴?纳 :  第?。三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 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规《划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收:或者免收水资—源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五)擅?自批:准减收、免》。收或:缓缴水资源费的;】(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