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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 省长 郭庚—茂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包括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管理:的水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  第四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取水许可》。管理  《 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取用矿泉水、【地热:水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领《采矿:许可证  》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水的(矿井日常】。疏干排水除外);】(,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的材料及申!请,。书包括的事项,【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 第: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要严!格控制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对城市—规划区内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城【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情况制订限】制采:用地下水和有序封存!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规划并【。监督实施确有—必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在申请人提出取!水申:请后,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时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第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应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而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  第十《。二,条取水?。申,请批准?后,满3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较大:。改变的;(》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较大改变的;!(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第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并试《运,行30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通知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 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 第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实际利用》效果进行监督,以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   【第十六条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在跨省—的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指定》河段:取水:,,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限额:以下的?;   (二)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含《2,00:00立方米)以【上的;   (三】)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 ,。  (四)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以上的;   (!五):。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含30?0,0立方米)以上的;!   (《六)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七)在省辖—市边界河流或者跨】。省辖市?行政区域取水的  !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 (一)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的;  】 (二)在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三)其他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 ,  :(四)?。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1000至3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的;】 ,  (?五):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六)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省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正常供】。水的; 《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审》批,机关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一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无】计,量,设施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逾期不安装】的,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最!大取水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 :  :第二十二《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 第二十四条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由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的用》途及各地的丰缺【情况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矿井日常疏》干排: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低于《取用:其他地下水的标准核!定   第二—十七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  —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凡超?批准取水量10%(!含10%)以内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10%20%(含】2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2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2】0%:3,0%(含3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3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30%以上【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4倍征收 !  第二《十九条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三!十条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或者《。费用,?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城镇公!共供水价格应当包】含水资源费,—由供:水企业统一向—水资源?费,征收机?关缴纳?   第《三,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规划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收—或者免收水资源【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五》)擅自?批准减收、免—收或缓缴《水资源费的;(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