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包括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管理的水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取用矿泉水、地【热水: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领采矿【许可证?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水的(矿井日!常疏干排水》。除外);(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的材料及申请!书包括?的事项,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 第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要严格控—制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对城市《规划区内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城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情况【制订限制采用地下水!和有序封存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规划并监督—实施确有必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在申请!人提出取水申请后,!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时】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 , 第: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应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而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取水?申请批准后满3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较大:改变的;(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较大改变的;【(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 ,。 第: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并试运—行30?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通【知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 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实?。。际利用效果进行【监督:,以: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
第十六【条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 ,(一)在跨省的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指定!河,。段取水,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限额以下的;
!(,二)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含2000】0立方米)以上的】;
? (三)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
(四!)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以上?的,;
《(五)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含3】000立方米)以上!的;
(六)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七)在?省辖市边界》河流或?。。者跨省辖市行政区】域取水的
—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的;
】 (二)《在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三)其【他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
(四)—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100】0至:3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的》;
? (五)《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六)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省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审批机关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 第二十一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无】计量设施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逾期不《。安装的,《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最,大取水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
第二十二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 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由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的《用途:及各地的丰缺情况】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矿?。井日常疏干》排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低】于取用其他》地下水的标准核定
! :第二:十七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
: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凡超】批准取水量10%(!含10%《)以:内,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1—0%20%(含2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2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20%30%(【含3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3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3,0,%以:上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4倍征收
— 第二十九条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三:十条: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或者费用,》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城镇公【共供:水价:格应当包含》水资源费《,由供水企业统一向!水资源费《征收机?关缴纳
—第三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 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规划【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收或》者免收水资源—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五,)擅自批准减收、】免,收或缓缴水资—源费的;《(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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