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包括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管理的水!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取:水许可管理
【 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取用矿泉《水、地?热水: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领采矿许》可证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水:。的(矿井日》常疏干排《。水除外);(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的材料及申】请书包括的事项【,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 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 第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要严格控】制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对城市》规划:区内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城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情:况制订限制采用地】下,水,。和有序封存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规划并监》督实施确有必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在申请】人提出取水申请【后,,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时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第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应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而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取水申请批准后满】3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较大》改变的;(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较大改!变的;?(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第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并试运行30【。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通知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 ,第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实际利—用效果?进行监?督,:以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
第十六!条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 (一)在跨省【的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指定河段】取水,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限额以!。下的;
(【二)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含2000—0立:方米)以上的;
】 , (:三):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
— (四)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以上?的;:。
, (五)》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含3000立方】米)以上的;
!(六)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七】)在省辖市》边界河流或》者跨省辖《市行政区域取水【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的;
》 (二)《在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三)其他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
【 (四)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1000《。至3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的【;,
(五》。),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六)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 第十九条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省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正常供水的;
】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 审批机》关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 第二十《一,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无计量【设施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逾期不安装的!。,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最:大取水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
】第二十二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 , 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由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的用途及各!地的丰缺情况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矿】井日常疏干排—。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低于取用《其他地下水》的标准核《。定
? 第:二十七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
【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凡!超,批准取水《量1:0%:(含:10%)以内—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10%2【0%(含《2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2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20%3】。0%:(含3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3—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30】%以上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4倍征收《
第二十九【条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三十条】。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或者《费用,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 城镇公共供水价】格应当?包含水资《源费,由供水企业统!一向水资源》费征收机关缴纳
! 第三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规划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收或者?免,收水资源费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五)》擅自:批准减收、免—。收或缓缴《水资:源费的;(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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