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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 , 省长 郭庚茂  !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包括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管理的水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  第四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取用矿泉!水、:地热:水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领】采,矿许可证  —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水的(矿》井日常疏干排水除】。。外):。;(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七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的材料及申请书【包括的?事项,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 第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要,严,格控制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对城市规划】区内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城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情况制订限制采!用地下水和有序封】存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规—划并监?督实施确有必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在!申,。请人提出取水申请后!,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审,批机关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时间  【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 ,第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应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而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  第十二条取【水申请批准后—满3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较大改变》的;(?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较大改变的;—(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第】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并试运行30【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通知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  第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实?际,。利用效果进行监督】,以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 ?  第?十六条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 (:一)在跨省》的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指定河段取水,【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限额以下【的,;,   ?(二)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含2000【0立方米)以上的】;   《(三)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   【(四)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以上!的;   (五【)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含30】00立方《米)以上的;  】 (六)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七)在省】辖市边界河流或【者,跨省辖市行政区域】取水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的;   (二【)在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三)—其他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   (》四)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1000》至3: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的》;   (五—)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六)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  :第十九条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省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正《常供水的《;  ?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审批机关】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一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无!计量设施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逾期不【安装的,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最】大取水?。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   第二十【二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由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的用途及各地的】丰缺:情况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矿井?日,常疏干?排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低于取用其【他地下水的》标准核定《。   ?第二十七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凡超批《准取水量1》0%(含10—%)以内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10%2—0%(含2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2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2?0%30%(含【3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3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30%—以上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4倍征收】  : 第二?十九条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  第三十条—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或《者费用,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城《。镇公共供水价格【。应当:包含水资源费,由】供水企业《统一向水《资源费征收机—。关缴纳   第三】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规划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收,或者免收水资源费】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五)擅自!。批准:减收、?免收或缓缴》水资源?费的;(《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