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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包括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管理【的水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 第四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取用矿泉水、地热水!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领采矿—许可:证,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水】。的(矿井日常—。疏干排水除》外);(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的材料及申请书包括!的事项,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 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 , 第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要,严格控制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对城市规划!区内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城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情?况,制订限制采用地【。下水和有序》封存: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规划并监督实施确!有必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在申请人提!出,取水申请后,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审批机》关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时《。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  第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应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而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 第十二条》取水申请批准后满3!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较大改变的;(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较大改!变的;(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  第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并试《运行30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通知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实际利?。用效果进行监—督,以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   第十六条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在跨省的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指定河段】。取水,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限额以下的;  ! (:二)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含20000!立方米)以上的;】   ?(三)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   (四】)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以上的;   】(五:。)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含3000立【方米)以上的; 】 , (六?),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 ,(七)在省辖市【边界河流或者跨省辖!市行政区域取—水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的;:。   (二》)在: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三)其他—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  ! (四)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100【。0,至3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的?;   (五)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六)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 第十?九条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省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审】批机:关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 第二?十一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无计量?设施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逾期不安装的,!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最大取水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   第二—十二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  第二十四条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 , 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由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的用途及各地!的丰缺情况》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 ,矿井日常疏干排【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低于取—用其他地下》水的标准《核,定 :  第二十七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凡超批准取水量【10%(含1—。0%)?以内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10%20》%(含2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2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20%3—0%:(含3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3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3—0%:。以上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4倍【征,。收  ? 第二十九条—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三十条】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或者【费用,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  城镇公》。。共供水价格应当包】含水:资源费,《由供水企业统一【。向水资源费》征收机关缴纳—   第三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  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规划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收】或者免收《水,资源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五《。)擅自批《准减收、免收—或缓缴水《资源:费的;?(,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