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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共同使】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 , 河南省共同使【。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郭:庚茂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共同使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共同》使用,房屋建筑【结构相连的建—筑,物(以下简称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用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 共用建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 第四条 》共用:建,筑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五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居民住宅《区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对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楼,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居民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指导
! 第六条 共用】建筑:作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集《贸,。市,场等经营使用(以】下简称经营性共用】建筑)的,应当建】立有产权人和使用】人参加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统一管理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被占用
】 (四)《。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六)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事项
经】营性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经营性共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的组》建加强指导对自【行组建有《困难的,应当负【责其组织建立—工作:
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共用建筑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规定,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支持和】。配,合消防安全有关管】理单位的工》作
第十条 】共用建筑安装的消】防设:施,,设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应当统一管理
!任何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擅自—改动消防设施—局部的安装位—置,占用和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
— 第十一条》 对共用《建筑进行扩建—、改建、内部装修】,需要改《变建筑消防》设计的,应当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第十二条 共!用建筑?室,。。外安装的广告—牌等不得影响—。房间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并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制》作
第》十三条 经营性共用!建筑投入使用后【。,产权?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改变其使用部【分用途的,应当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 第十四《条 经营性共用建筑!内设有住宿部分的,!建筑物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住【宿部分?应当: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和疏散通道
【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在经—营性:共用建筑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报经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将施工区】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并安排?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区及其他《区域的消《。防安全
经【。营性:。共用建筑内》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禁止动用明火施!。工
第》十六条 经营性【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费用由各《产权:人按照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共—用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消防【设,施检:验、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承: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人员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查处
—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共用建》筑,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撤【销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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