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河南》省共:同,使,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   河《南省共同使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郭庚茂—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共同【使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共》同使用,房屋建【筑,结构相?连的建筑物(以【下简称?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用《。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  共用建》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 第四条 共用【建筑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五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居民】。住宅区?。。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对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楼,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居民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指导   —第六条 共用—建筑作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集!贸市场等经营—使,用(以下简称—经营性共用建—筑)的,《应当建立有产权人】和,使用人参加》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统?一管理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被占用   (四)!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 (六)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事《项   经》营性: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经营性共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的组建》加强指?导对自行组》建,有,困难的,《应当负责其》组织建立工作   !。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第九条 共用—建,筑,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规定,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支持和配】合消防?安全有关管理—单位的工作》   第《十条 共用建—筑安装的消》防设施,设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应!当统一管理   任!何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擅自改动消防【设施:局部的安装位置,占!用和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   《第十一条 对共用建!筑进行扩建、改建、!。内部装?修,需要改变建【筑消防设计的,应】当,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  第十《二条 共用建—筑室外安《装的广?告牌等不得》。影,响房间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并!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制作   】第十三条《。 ,。经营:性共用建筑投—入使用后,产权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改变其使用—部分用途的》,应当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  第十四条 【经营性?共用:建筑内设有住宿部分!的,建筑物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住宿部分【应当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和疏散通—道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在?经营性共用建筑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报经?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将施!工区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并安《。排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区及其他区域!的消防安全 —  经营性共用【建筑内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禁止动?用,明火施工  — ,第十六条《 经营?性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费用由各产权人按!。照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共用!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消防设施《检验、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承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人员】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查处【  :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共用!。建筑,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撤销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 ,